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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627刑初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2   阅读:

审理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627刑初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被告人陈某某被控诈骗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靖检一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012年期间,肖嘉吟(已判决)在厦门市湖里区国联大厦10楼的一间套房内设置诈骗窝点,安装可显示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的网络电话,设置“行政组”、“秘书组”、“控台组”等组别,组织包括官木莲、沈美娇(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内的人员,通过网络电话随机拨打中国台湾地区电话,针对不特定男性以假意交友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团伙具体诈骗方式是:由秘书组成员假冒中国台湾地区年轻女子,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电话,以台湾男性为聊天对象,以酒店女员工等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谈感情,建立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待时机成熟后再以需要业绩或者家人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如被害人要求见面,“秘书”则“下单”给“行政组”人员,由“行政组”人员联系“控台组”,由“控台组”安排台湾地区的公关小姐以“秘书”之前与被害人聊天时的身份并根据聊天时获取的信息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到指定的中国台湾地区酒店“消费”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再按预先的约定分赃给中国大陆地区诈骗团伙。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在该窝点担任“秘书组”秘书,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非法获利人民币350元;

2.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3.201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

4.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台币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50元;

5.2011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台币1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参与诈骗台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10290元(按每100元台币兑换20.58元人民币换算),非法获利人民币7900元。2018年5月9日,陈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同日向南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元。2020年1月16日,陈某某在律师郑枝南的见证下,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知悉并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本案审理期间,陈某某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3000元用于折抵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现场照片;南靖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牌价码表、南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现场照片;户籍证明;(2015)靖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南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证证明;本院标的款票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中国大陆地区利用显示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的网络电话,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的电话,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雇佣和支配,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多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危害较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已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并缴交案件相关款项用于折抵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具有上述从轻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九百元(已追缴),由扣押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林娜

书记员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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