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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刑初4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2   阅读: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82刑初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9〕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6月4日18日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邓浩(另案处理)在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中发布广告,谎称加入其战队可以送王者武器,以此为由吸引被害人关某。被害人杜某在晋江市其宿舍内看到此广告,根据广告的提示进入YY语音并找到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以刷王者武器需要充值Q币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向其提供的QQ(12XXX90)充值人民币1500元的Q币。充值完成后,被害人杜某提出不想要武器想要退款,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又以通过微信充值不能退款,必须通过银行卡支付才能退款为由,骗使被害人杜某向邓浩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XXX06,户名:罗林)转账人民币1500元。诈骗成功后,邓浩通过远程控制将被害人杜某的QQ聊天记录删除,并将电脑关机。

2019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县某网吧抓获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YY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充值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相应材料;被害人杜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因前判犯诈骗罪一案中,共被实际羁押37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诈骗罪所判处刑罚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原犯诈骗罪被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未缴纳部分的三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永固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颜双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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