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津0111刑初1249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立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7日受理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宫叶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培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亚警方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别墅内查获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自2018年以来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到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租用当地别墅为犯罪窝点,架设通讯线路,购置电脑、电话机、网络电话设备等作案工具作案,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及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诈骗团伙分管理人员、一线、二线、三线、电脑手、厨师等分工。一线人员根据电脑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局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到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开庭等等,后将电话转至二线。二线人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该地公安局的电话等号码,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对被害人实施欺骗。后将电话转至三线,三线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谎称的“安全账户”内。被告人舒某系该团伙二线人员,代号为“华”。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团伙一线人员,代号为“锋”。
该团伙诈骗被害人陈某1、潘某、陈某2、陈某3、王某1、张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罗某、黄某1、王某3、吴某、柳某、刘某1、陈某4、周某1、崔某1、刘某2、岳某、董某、刘某3、陈某5、张某2、柯某、刘某4、何某1、阮某、乐某、陈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黄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刘某5、叶某1、尹某、汪某、谢某、任某、冯某、陈某7、刘某6、张某3、刘某7、叶某2、葛某、何某2、赵某1、梁某、卢某、路某、马某、冉某、舒某1、王某5、祝某、樊某、陈某8、赵某2、张某4、张某5、姚某2、杨某、隆某、刘某8、刘某9、刘某10、龚某、邓某均共计人民币5541646.87元。被告人舒某涉案金额4420149.87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1607584.55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某被抓获归案。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于湖南省怀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舒某、陈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舒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被告人舒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舒某法律意识淡薄;2、被告人舒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舒某系从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舒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自己去印度尼西亚之前就知道是要去干违法的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其仅对个人诈骗金额承担责任;2、被告人陈某某系胁从犯;3、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家庭困难,无前科。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亚警方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别墅内查获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自2018年以来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到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租用当地别墅为犯罪窝点,架设通讯线路,购置电脑、电话机、网络电话设备等作案工具作案,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及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诈骗团伙分管理人员、一线、二线、三线、电脑手、厨师等分工。一线人员根据电脑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局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到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开庭等等,后将电话转至二线。二线人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该地公安局的电话等号码,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对被害人实施欺骗。后将电话转至三线,三线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谎称的“安全账户”内。
被告人舒某系该团伙二线人员,代号为“华”。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团伙一线人员,代号为“锋”。
被告人舒某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共诈骗被害人陈某1、潘某、陈某2、陈某3、王某1、张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罗某、黄某1、王某3、吴某、柳某、刘某1、陈某4、周某1、崔某2、刘某2、岳某、董某、刘某3、陈某5、张某2、柯某、刘某4、何某1、阮某、乐某、陈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黄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刘某5、叶某3、尹某、汪某、谢某、任某、冯某、陈某7等人共计人民币4420149.87元。
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共诈骗被害人熊某1、吴某、黄某2、方某、陈某7、刘某4、崔某1、张某2、何某1、王某2、姚某1、阮某、王某4、覃某、陈某4、熊某2、徐某2、江某、陈某1、岳某、章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07584.55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于湖南省怀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1、潘某、陈某2、陈某3、王某1、张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罗某、黄某1、王某3、吴某、柳某、刘某1、陈某4、周某1、崔某2、刘某2、岳某、董某、刘某3、陈某5、张某2、柯某、刘某4、何某1、阮某、乐某、陈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黄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刘某5、叶某3、尹某、汪某、谢某、任某、冯某、陈某7等人陈述,证明各被害人被诈骗的时间、钱款以及经过等情况,以上被害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被骗4420149.87元。其中熊某1等21名被害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被骗1607584.55元。
2.辨认笔录,证明李明初辨认出陈某某就是代号为“锋”负责打一线电话的人;唐玉林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实施电信诈骗的人;黄少文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在诈骗团伙一线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人;邓太平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在窝点实施诈骗的人;舒某3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同一诈骗窝点同伙“锋”。邓天平辨认出舒某是代号叫“阿华”的人;王剑华辨认出舒某是代号叫“华”的人;唐玉林辨认出舒某是代号叫“华”的人;舒小亮辨认出舒某是代号叫“华”的人;黄少文辨认出舒某是在诈骗团伙中二线人员。
3.证人舒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28日,我和舒某,龙某,田某,还有一名男子,一共五个人一起入境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是舒某组织我们去的。我们去的机票都是舒某提供给我们的。护照和签证都是舒某给我办的。到了窝点之后,舒某告诉我要我取一个代号,我叫“阿三”。舒某的代号是“阿华”,二十多岁,湖南麻阳人,短发,身材匀称。我刚开始是背稿子,学习如何诈骗,学了几天开始打电话诈骗,刚开始干一线,后来又干二线了。“繁”是这个诈骗团伙的头目。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的代号是“龙”。2018年3月28日我和舒某,还有一个男孩和两个女孩,一共五个人一起坐飞机来到雅加达转机到了巴厘岛。是舒某组织我们去的。舒某的代号是“阿华”。签证是舒某找人给我们办的。我刚开始是背稿子,学习如何诈骗,学了几天开始打电话诈骗,刚开始干一线,后来又干二线了。“繁”是这个诈骗团伙的头目。
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我的代号是“优”。我和舒某,龙某还有其他两名男子于2018年3月28日进入的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是舒某组织我们来的。机票和路费是舒某提供的。护照是我自己办的,其余的事情都是舒某给我们办的。“阿华”叫舒某。到了后,一个叫“开”的人就给我们发了骗人的剧本,背了几天就开始打电话诈骗了,我一直干的一线,冒充当地公安机关,说被害人涉嫌王强洗钱案,如果被害人相信,就把电话转到二线。
6.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底的时候,我和舒某、田某、舒某2和舒某的小姐夫一起去的印度尼西亚,舒某说的机票是公司买的,不用我们花钱。到了之后,舒某就把我们的护照和手机都给收走了。我是一线,冒充当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说她涉嫌王强洗钱案,对方相信就把电话转到二线。负责人是“繁”。
7.证人舒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我在老家遇见舒某,他说有熟人在国外做销售工作,去那里工作包机票、包吃住、包办签证。2018年3月27日,我和舒小亮、黎正从广州乘坐飞机去的印尼的雅加达,之后转乘飞机从雅加达去的巴厘岛。我接受过电信诈骗培训,是由舒某对我进行培训的,他给我一份稿子让我背熟。我是2018年4月5日左右开始实施诈骗的,我负责二线工作,冒充重庆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诈骗被害者。一线的都有杰、锐、权、文、美、黑、旺、勤、力、九、明、花、乐、佑、进、优、磊、亮、其、锋、建、米、义;二线的都有B、风、狼、陆、刚、影、万、良、超、勇、威、驹、旺、贵、运、三、伟、发、龙、开、鑫。三线的都有繁、翔、信、华。我的代号“超”,没有换过,一直在二线工作。
团伙一般情况下由刘星,代号“繁”,负责日常的集团管理工作,他也是从事三线业务,主要也管理三线。舒某代号“华”、他是从事三线业务,是管理层的,主要管理二线业务。
8.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15日,我被朋友阿浩骗至印度尼西亚,从事电信诈骗工作,2018年3月30日,我在当地趁机逃脱,并通过当地警方和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帮助回国。
阿浩带我和阿春进入别墅后,将我们的手机、护照收走,并拿出一堆骗人的演说词给我,让我和阿春去背。内容是冒充公检法人员对其他人员打电话,称对方的银行卡被犯罪人员使用,现对方涉嫌犯罪。要求对方提供保证金到固定账户进行验证,过程中诈骗人员会将电话转至二级人员和三线人员,会给对方提供虚假的带有对方照片的逮捕证,以增加对方的紧迫性和信任度。我和阿春了解情况后想要离开。但阿浩不允许我们离开,在异国他乡我和阿春被迫服从阿浩的管理,去背诵电信诈骗的演说词,我和阿春商量逃跑的事情,但在2018年3月30日实施的时候,阿春退出了,我在2018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我偷偷跑进一楼的厨房,这个厨房有一扇窗没有封掉。日常是不允许我们出入的,我从这个窗户跳到外面,再翻过别墅围墙跑到路上,然后遇到巡逻的警察,我向警察求助并最终获救。
9.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29日,我和舒配玉从广州飞往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到雅加达以后有本地人接待我们,给我们做的落地签证,然后又把我们从国际机场带到国内的机场,当天晚上我和舒配玉又飞到了巴厘岛,到了巴厘岛之后就有一个印尼出租车司机将我们带到诈骗窝点,这个司机是我们这个诈骗窝点的专职司机,他的名字叫阿明,他是印尼本地人。我到了巴厘岛以后休息了两天,于2018年4月2日开始诈骗。我们这里一线是冒充被害人户籍地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二线也是冒充重庆市公安局的民警,比如:队长之类的;三线我不知道干什么。我干一线不到一个月,我由于是新手每天大约拨打70个左右的电话,每天能将一个电话送到二线,我们每天打电话都是阿贵和阿佑给我提供的“菜”,我们根据“菜”上的信息拨打电话,我作为一线给湖北省、江西省、山西省、陕西省拨打过诈骗电话,具体是哪个城市有点记不清楚了。
我是阿杰找来的,阿伟和阿贵是整个组织的领导,阿明是司机,老邓管财物还买菜做饭。一线领导阿佑,一线的人有杰、锐、文、美、旺、黑、勤、力、九、乐、进、优、磊、亮、其、锋、建、米、义;二线的领导我就知道有华,还有谁我不清楚了,三线我也都不知道。
10.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我们一起从广州去巴厘岛有五个人,这五个人都是在这个窝点进行电信诈骗工作的,他们四个人也在这个窝点被抓了,我们这几个人都是王孝义联系的,其中还有我表弟李明初,其他三个名字我不知道了。我们到了巴厘岛之后是一个叫“阿明”的人接的我们,“阿明”是印尼当地人,他会讲一点中文,之后他就开车带我们来到了一个2层楼的房子。“阿明”把我们的手机及护照收走了。一线是冒充被害人户籍地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二线是冒充重庆市公安局的基层民警;三线是冒充重庆市公安局的领导层,比如:队长之类的。我干一线就四五天,我由于是新手每天大约拨打30个左右的电话,这几天累计拨打电话200个左右,我作为一线给湖北省、山西省拨打过诈骗电话,具体是哪个城市有点记不清楚了。我在一线打了几天电话,阿繁认为我业务能力不行,也不愿意让我在这里白吃白喝,就对我说让我去当二线,我觉得有可能是二线成功率比较高所以阿繁就让我去二线接电话了。
阿繁是领导,因为平时都是他管理我们,我就认为他是我们这个窝点的领导。这个诈骗团伙我知道的人员大部分都是代号,这里面有认识的也有不认识的。这里面有杰、锐、权、文、美、黑、旺、勤、力、九、明、花、乐、佑、进、优、磊、亮、其、锋、建、米、鑫、义、B、繁、风、信、狼、陆、刚、影、万、良、超、勇、威、驹、旺、贵、运、三、伟、发、龙、开、翔、华。
11.业绩单、工资表、开支表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舒某、陈某某等人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等情况,其中被告人舒某的业绩自2018年4月2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的业绩自2018年4月20日开始。
12.照片、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逮捕命令等,证明犯罪地点的现场查获的骗术剧本、书面材料、电脑等作案工具的情况。
13.户籍证明、人员详细信息、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舒某、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及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14.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于湖南省怀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我的代号是“锋”。我是舒某的大姐夫。舒某的代号是“华”。是阿华组织我们去的印度尼西亚。舒某告诉我,我们的机票和路费都是公司的人给我们买的。签证是舒某给我办的。到了之后第二天下午“阿佑”和“阿繁”开会就和我们讲,不要乱跑,不能出屋,这样吓唬我们。然后给我们立规矩,具体到每天的作息时间和工作时间,每天让我们白天打电话骗人,晚上还要学习两个小时“剧本”。就这样我学习了几天,我就开始打电话骗人,我一直是打一线的,一线是冒充当地的公安机关,接通电话后告诉当事人,你的身份信息正在被盗用从事非法的事情,然后我们就把电话转给二线,后面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就这样一直打电话,直到2018年5月1日中午“阿繁”告诉我们说现在风声很紧,让我们出去躲躲。然后舒某带着我和其余几个人乘车离开了窝点,过了一会儿舒某就告诉我们说我们的那个诈骗窝点被警察抓了,我们几个人被舒某带到一家宾馆的房间里住了几天。后有一个印尼司机开车带我们来到了雅加达,我们在雅加达住了一个多月,当地的管理人员还让我们继续打电话诈骗,我们不想干了,就闹腾着回家,我们把护照要回来了之后,我和舒某、舒某2、还有其他两名男子一起买机票回来的。回国之后我就一直在老家待着,直到2019年1月25日被抓。
16.被告人舒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3月28日,我和龙某、田某、李某、舒某2一起到了巴厘岛,到了之后我们几个人就进入了诈骗窝点,到了窝点之后,我就给他们几个人发了诈骗的剧本,然后我和他们讲了一下公司里面的规定,开始让他们背剧本,过了几天之后我们就开始上手打电话了,我平时就是在二楼负责盯着二线的人,看谁电话打不下去了,我就过去把电话接过来,接着和对方聊,想方设法让对方上当受骗。我们就是通过打电话的形式进行诈骗,一线的先打电话给被害人然后谎称是当地公安局的,他们成功后会在小黄纸条上写下这个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户籍地转给我们。我们在二楼的报案台,一线转到二线后报案台就会响,我跟“客户”谎称自己是重庆市或者天津市公安局,说他们涉嫌王强洗钱案,通知他的银行卡被别人冒用用来洗黑钱,如果客户上当,二线会冒充办案单位诱骗其讲出自己的银行卡,假装帮客户查询,根据情况会转接到三线,三线会继续诱骗客户,让其给指定账户打钱。这个窝点由“阿繁”(刘星)负责管理,他是这个组织的头目,还有“阿翔”。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拨打网络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多次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数额应从其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应当对其参与期间共同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故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应为1607584.55元。另外,依据被告人陈某某、舒某的当庭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前往巴厘岛系参加违法活动,仍主动前往,故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胁从犯。故本院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陈某某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冒充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陈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舒某、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相关损失。(详见附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杨长青
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隋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