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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刑初55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4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55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张振(另案处理)以通过手机软件“闲鱼”发布低价出售二手手机信息,后转到微信聊天骗取买方信任,在收到买方货款后不发货并将买方拉黑的方式进行诈骗,仍将个人“闲鱼”、微信等账号提供给张振使用并共同实施诈骗。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趁被害人孙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巷××号家中利用手机软件“闲鱼”购买手机之机,骗得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7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张振(另案处理),通过在闲鱼手机软件上发布出售二手手机信息,收款后不发货并将买家拉黑的方式进行诈骗,骗取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的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700元。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现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700元,取得被害人孙某谅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未到案,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被扣押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伊西友

人民陪审员  王瑞雪

人民陪审员  马 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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