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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刑初45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7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4刑初456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宿舍内,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伊某某、肖某某办理澳大利亚务工签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伊某某、肖某某每人人民币18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委托代办协议书、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宿舍内,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伊某、肖某办理澳大利亚务工签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伊某、肖某每人人民币18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已经退赔了被害人伊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转账截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刘恩伯

人民陪审员  韩淑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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