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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6刑初18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7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180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吉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谈恋爱的方式,虚构看病、交通事故赔偿等多个理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吉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吉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吉某通过网络游戏在网上结识被害人段某,冒充女性与段某通过微信谈恋爱,以看病、吃饭、交通事故赔偿等理由骗取段某人民币73748元,后将所骗赃款挥霍。段某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6月15日将吉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吉某退赔被害人段某财产损失人民币七万三千七百四十八元。

三、案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穆 嵩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琪

书记员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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