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吉0381刑初36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8   阅读:

审理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381刑初3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7-2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末,邸志敏(另案处理)为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欲向公主岭市大岭镇三合村七组村民购买宅基地,其于2014年初在该宅基地私自建设二层楼房(面积616平方米),于2015年初通过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三合村村民侯立丰(另案处理)并以其名义申报房屋拆迁补偿,后邸志敏用伪造的房产证、侯立丰身份证和户口本骗取补偿款109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又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答辩情况

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邸志敏(另案处理)为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欲向公主岭市大岭镇三合村七组村民购买宅基地,其于2014年初在该宅基地私自建设二层楼房(面积616平方米),于2015年初通过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三合村村民侯立丰(另案处理)并以其名义申报房屋拆迁补偿,后邸志敏用伪造的房产证、侯立丰身份证和户口本骗取补偿款109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房产证复印件,房屋协议,证人张某1、刘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邸志敏、侯立丰供述,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刘 菊

人民陪审员  柴会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