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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刑初844号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8   阅读: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972刑初8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5-2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赵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莫洪昌、赵克融一起商量购买东莞市*********信易厂对面的一块地皮,周某某谎称该地皮为石厦村委会所有,可以合伙购买。2011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周某某让赵克融出资502000元,谎称向石厦村委会缴交买地款,向莫洪昌收取10万元谎称用于办理土地的证件,后周某某向赵克融、莫洪昌出示虚假的石厦村委会买地收据从而骗取二人信任,周某某收到该款后用于个人花费。事发后,周某某无钱归还于2012年潜逃。2019年10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豪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认罪,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没有和莫洪昌商量合伙买地,没有收取莫洪昌的10万元;2.他收到赵克融的502000元,其中42000元是借款,剩余的钱是买土地的活动经费,他花了几万请客吃饭,后来土地没买成功,他跟赵克融说要投到自己的毛织厂,赵克融同意了;3.他没有伪造村委会的收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帮赵克融买地,赵克融支付的502000元中有42000元是借款,被告人找了石厦村书记,了解到土地已经卖掉了,又找了张暖康等人沟通买地花费了一些费用,后来因为工厂经营困难,把钱用于工厂运营,被告人也没有逃跑;2.被告人没有收取莫洪昌10万元,合同都没签,不可能办证;3.事后有达成还款协议,莫洪昌还做了担保,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收取的款项是活动经费,且确实有去找人,没有虚构或隐瞒地块已被出售的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莫洪昌、赵克融一起商量购买东莞市*********信易厂对面的一块地皮,周某某谎称该地皮为石厦村委会所有,可以合伙购买。2011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周某某让赵克融出资502000元,谎称向石厦村委会缴交买地款,后周某某向赵克融、莫洪昌出示虚假的石厦村委会买地收据从而骗取二人信任,周某某收到该款后用于个人花费。事发后,周某某无钱归还于2012年潜逃。2019年10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豪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于2013年4月份报警,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豪苑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2.户籍材料、全国人口信息、违法信息,证实周某某的基本情况。

3.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保安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公安机关接报后发现周某某已经逃逸,经多方追查仍未能将周某某抓获。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中信银行调取尾数为5053、4385、9643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大朗镇石厦村委会调取大朗镇石厦村大源路婆岭地皮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东莞市礼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尾数为9643账户网上转账记录、收据和还款承诺书。

5.银行流水,证实周某某尾数为5053银行账户在2011年12月21日剩余5.68元;证实赵克融尾数为9643银行账户的情况。

6.银行流水、收据,证实2011年11月26日周某某收到赵克融50.2万元。

7.证明,证实莫洪昌为周某某担保,用莫洪昌的厂租抵偿周某某欠赵克融的50.2万元。

8.土地出让合同,证实2001年11月22日东莞市***************源路婆岭地皮土地出让给(香港)友益集团有限公司,出让年限为52年。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坳厦村和石厦村是同一条村庄。

10.证人陈洪英(莫洪昌老婆)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莫洪昌认识周某某,还有意结为姻亲。莫洪昌介绍周某某给赵克融认识。2011年10月,周某某约赵克融一起购买大朗镇石厦村大源路边的一块地皮,赵克融同意了并转账50.2万元给周某某,作为给石厦村委的订金。周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游说莫洪昌加入购买地皮。周某某还以地皮需要办理相关证件为由让莫洪昌拿10万元给周某某。周某某收到莫洪昌和赵克融合共60万元后,一直跟他们说正在找相关部门,石厦村委会已经收了地皮的订金。后来周某某拿了一张收据,她看到上面写着收到56万元,盖着石厦村委会的公章。当时莫洪昌要求将这张收据复印,但周某某不同意,说收据放在周某某保管就可以。后来赵克融找律师咨询发现被骗。赵克融和莫洪昌找周某某追款,周某某称用完了。因为莫洪昌介绍周某某给赵克融认识,同时赵克融承租莫洪昌的厂房,于是赵克融就从厂房租金中扣除这50.2万元。

辨认出周某某。

指认出涉案地皮所在位置。

11.证人杨发志的证言,证实他从2004年开始在赵克融经营的公司工作。2011年10月,公司房东莫洪昌介绍周某某给赵克融认识。周某某要求赵克融合伙购买石厦村的一块地皮。他和赵克融到石厦村大源路看过这块地皮。周某某叫赵克融拿200万元出来购买这块地皮,因为前期运作费用和需要支付定金给石厦村委会,于是赵克融分几次合共转账50.2万元给周某某的账户。2011年11月26日周某某写了一张收据给赵克融。至于莫洪昌给了多少钱周某某他就不清楚了。赵克融转账后跟他说担心被骗,于是赵克融咨询律师。后来律师经过查询回复称这块地皮因手续不齐不能进行交易。赵克融发现被骗并叫周某某还50.2万元。他也打过电话给周某某,并亲自找过周某某。周某某还是坚称能够买到这块地皮,赵克融给周某某的50.2万元已经被周某某花光了,等周某某有钱再把钱还给赵克融。他们追了周某某很多次还钱,但周某某一直都说没钱已经花光了,没有钱退还给赵克融。因为是莫洪昌介绍周某某给赵克融认识,所以由莫洪昌担保赵克融被骗的50.2万元并用厂租抵偿。他不清楚周某某去了哪里。

辨认出周某某。

指认出涉案地皮所在位置。

12.证人周耀芬(石厦村委会员工)的证言,证实他在石厦村委会内负责企业管理和国土方面的工作,在石厦村买卖土地必须到他那里登记备案,后交由两委干部讨论成熟之后再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涉案地皮是属于石厦村村委会,2001年11月石厦村委会将这块地皮卖给了(香港)友益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友益公司在2008年又将该地皮卖给了贝友能(贝辉集团的老板)。自从贝友能购买该地皮后,一直没有人到他们村委会处联系购买该地皮的事情。周某某也没有到石厦村委会打听或联系过关于涉案地皮的情况。

指认出涉案地皮所在位置。

13.证人周伟霞(周某某女儿)的证言,证实2011年周某某经营的毛织厂倒闭后离开了石厦村,这段时间她很少联系周某某。她听说周某某诈骗了他人的财物,她也找不到周某某(2013年6月27日的笔录)。

14.证人张暖康(周某某姐夫)的证言,证实大约20年前带周某某曾去新马莲马坑长岭脚下的一块山头地,但不知道周某某是帮谁问的,那块地至今没有卖出。他没有印象是否有介绍周某某认识王国棠(已去世)、梁灿洪。记不清周某某是否有问过他、王国棠、梁灿洪关于新马莲工业用地的情况(2019年12月5日的笔录)。

15.证人张妮(周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她与周某某的张妮毛织厂于2006年开始经营,2008年出现经营困难,2012年倒闭。工厂运营期间到倒闭期间均没有债务,也没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工厂出现困难时,是周某某拿钱回来补贴工厂的亏损,但不知他钱的来源。

16.证人梁灿洪的证言,证实他不认识周某某,但认识张暖康,张暖康没有介绍一个说想买地或者向他了解新马莲村委会工业用地的人,张暖康也没有带人问他相关买地的事情,他也不是新马莲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王国棠是村委会的治保主任,但前几年已经去世。

17.被害人莫洪昌的陈述,陈述2011年5月的一天,他介绍周某某给赵克融认识。2011年10月份,周某某约赵克融一起购买大朗镇石厦村大源路的一块地皮。刚开始他没有加入购买地皮,但他跟周某某和赵克融看了几次这块地皮后,杨发志也跟赵克融看过这块地皮,周某某提出价格为每平方80元,买到这块地皮后再转手卖给大集团并邀他加入买地皮。他跟妻子陈洪英商量后决定加入购买地皮。后来周某某以购买这块地皮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证件为由叫他拿钱,他当时拿了10万元现金到毛织厂给周某某,周某某没有写收据给他。周某某收了10万元现金后过了两天就带他到石厦村委会去写收据,因为当时赵克融在购买地皮的事情中已经通过银行转账50.2万元给周某某,用来给石厦村委会作为定金。周某某跟他说这笔钱已经交给了石厦村委会。于是他坐周某某的车到石厦村委会门口,周某某叫他在车上等,周某某自己一个人进入村委会。周某某进入村委会大概10分钟就出来了,拿了一张收据他看,收据上面写着石厦管理区收到周某某购买地皮56万元,收据上还盖了石厦村委会的公章。过了两三天,他和老婆陈洪英跟周某某核查,周某某还跟他老婆说钱已经交给村委会,还拿购买地皮的收据给陈洪英看。他当时叫周某某将收据复印一张,但周某某拒绝了。赵克融一直催周某某找石厦村委会签订买卖地皮的合同,但周某某一直推脱,有时连电话都不接,周某某跟他和赵克融说涉案的60万元已经使用在找关系办证和交给石厦村委会,钱用完了拒绝退还。赵克融以周某某是他介绍为由,让他承担被周某某诈骗的损失,因为他将承租的黄江镇黄京坑村的厂房转租给赵克融经营的礼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月租33020元),所以赵克融从2012年2月份起扣除他的厂租,一直扣除到2013年5月将涉案的50.2万元扣完。

辨认出周某某。

指认出涉案地皮所在位置。

18.被害人赵克融的陈述,陈述2011年莫洪昌介绍周某某给他认识。周某某约他和莫洪昌合伙购买大朗石厦村大源路的一块地皮。他和周某某去看过这块地皮两三次,决定购买地皮后,周某某叫他拿80万元,周某某和莫洪昌再出一部分。后来他通过网上银行分几次合共转账50.2万元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不断催他支付剩余款项。他让周某某带他去见石厦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但周某某一直推脱,同时周某某一直没有拿出相关的购买合同给他看。后来周某某拿了一份石厦村委会出具的收据给他看,收据上盖着石厦村委会公章,内容是收到了购买地皮款项。他觉得可疑后一直催周某某把50.2万元还给他,但周某某一直拖延。莫洪昌跟他说因为购买地皮被周某某诈骗了财物,但他不清楚具体数额。因为莫洪昌是他公司承租厂房的房东,周某某是莫洪昌介绍给他认识的,于是他和周某某达成协议,他被周某某骗走的50.2万元由莫洪昌从厂房房租中补偿回来。杨发志知道他被周某某诈骗的事情,他答应和周某某合伙购买涉案地皮后有带杨发志看过地皮。他不清楚周某某在哪里,一直没有周某某的消息。

辨认出周某某。

指认出涉案地皮所在位置。

1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大朗镇石厦村大源路一空地的基本情况。

2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0年还是2011年的时候,莫洪昌介绍赵克融找他买50亩地皮,赵克融没有指定具体的地皮,于是他在石厦村附近找地。赵克融给了50.2万元给他疏通关系,他写了收据给赵克融。后来因为找不到地皮,他本来想退钱,但是他把钱都投到毛织厂里面,毛织厂行情很差,都亏完了。他没有钱还给赵克融,他跟赵克融说用两年时间还钱,莫洪昌作担保。后来他于2012年12月离开了东莞,看出去务工能不能挣到钱还给赵克融,后来他们没再联系。他没有另外收赵克融或莫洪昌的10万元现金,他没有跟赵克融或莫洪昌说50.2万元给了石厦村委,也没有拿一张盖有石厦村委会公章的收据给赵克融或莫洪昌看。他们三人都没有提出过要买石厦村大源路边那块空地,他有问过村委会,村委会说这块地已经卖了。他收的50.2万元中,有4万多元是他向莫洪昌私人借的,不是用于买地皮的。他跟赵克融、莫洪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作买地,买不到就退还46万元(剩下4万元是私人借款)。他收了钱后,他在大朗镇新马莲村、石厦村找过土地,找了四五个月,都找不到。他找不到地皮后跟赵克融说,赵克融安排手下经理写了一份合同,分一年还46万元,后来莫洪昌主动担保由莫洪昌还这笔钱给赵克融,于是他就相当于欠了莫洪昌46万元。

关于起诉书指控莫洪昌交付了10万元现金给周某某。仅有被害人莫洪昌的陈述及其妻子陈洪英的证言,莫洪昌陈述是他一个人拿10万元现金到周某某的毛织厂交给周某某,而陈洪英并非亲眼所见,也系听莫洪昌转述,另赵克融、杨发志作为购买土地整个过程的参与人也表示不清楚多少钱。综上,对起诉书指控莫洪昌交付10万元现金给周某某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收取莫洪昌10万元现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本案有证人陈洪英证实赵克融给了周某某50.2万元用于购买涉案地皮,周某某声称石厦村委会已经收了地皮订金,她还看到周某某拿着石厦村委会盖章的收据写着收到56万元;证人杨发志证实他和赵克融、周某某看过石厦村的地皮,周某某叫赵克融拿200万元出来购买该地皮,并以前期运作费用和需要支付定金给石厦村委会为由让赵克融多次转账共50.2万元给周某某,后赵克融发现被骗并叫周某某还款,他也打过电话给周某某并亲自找过周某某,周某某还是坚称能够买到这块地皮,赵克融给周某某的50.2万元已经被周某某花光了,他不清楚周某某去了哪里;证人周耀芬证实涉案地皮在2001年11月卖给了(香港)友益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友益公司在2008年又将该地皮卖给了贝友能,之后没有人到村委会处联系购买该地皮的事情,周某某也没有到石厦村委会打听或联系过关于涉案地皮的情况;证人周伟霞证实周某某经营的毛织厂2011年倒闭后就离开了石厦村,她听说周某某诈骗了他人的财物,她也找不到周某某;证人张妮证实她与周某某的张妮毛织厂2008年出现经营困难,2012年倒闭,周某某有拿钱回来补贴工厂的亏损,她不知道钱的来源;证人张暖康证实大约20年前带周某某曾去新马莲马坑长岭脚下的一块山头地,但不知道周某某是帮谁问的,那块地至今没有卖出,他没有印象是否有介绍周某某认识王国棠、梁灿洪,记不清周某某是否有问过关于新马莲工业用地的情况;证人梁灿洪证实他不认识周某某,张暖康没有介绍一个说想买地或者了解新马莲村委会工业用地的人,张暖康也没有带人问他相关买地的事情,他也不是新马莲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被害人莫洪昌证实他、周某某、杨发志和赵克融都看过涉案地皮,他跟妻子陈洪英商量后决定加入购买地皮,周某某以购买该地皮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证件为由找他拿了10万元现金,赵克融则通过银行转账50.2万元给周某某用作付石厦村委会的定金,周某某跟他说赵克融的钱已经交给了石厦村委会并拿了一张收据他看,收据上面写着石厦管理区收到周某某购买地皮56万元并盖了石厦村委会的公章,周某某还把该收据给陈洪英看了,周某某跟他和赵克融说60万元已经使用在找关系办证和交给石厦村委会,钱用完了拒绝退还;被害人赵克融证实周某某约他和莫洪昌合伙购买大朗石厦村大源路的一块地皮,他和周某某去看过该地皮,他有带杨发志去看过该地皮,周某某叫他拿80万元,他通过网上银行分几次合共转账50.2万元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不断催他支付剩余款项,他让周某某带他去见石厦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周某某一直推脱,后来周某某拿了一份石厦村委会出具的收据给他看,收据上盖着石厦村委会公章,内容是收到了购买地皮款项,他觉得可疑后一直催周某某还款,但周某某一直拖延,之后不清楚周某某在哪里,也没有周某某的消息;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和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公安机关接报后发现周某某已经逃逸,经多方追查仍未能将周某某抓获;银行流水及收据证实截止2011年11月26日周某某收到赵克融50.2万元,其中周某某名下尾数5053的银行账户在2011年11月10日收到12万元、2011年11月15日收到4.2万元,付款摘要“付周某某土地款”,尾数5053的账户在2011年12月21日余额仅为5.68元。综上,各证人证言、各被害人陈述及书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已构成诈骗罪。另没有证据证实50.2万元中的4.2万元是借款性质,故本案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0.2万元;至于莫洪昌是否抵扣了赵克融及其公司的租金,属于莫洪昌和赵克融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属于本案刑事处理的范畴,本案被诈骗50.2万元的受害人仍系赵克融,应由被告人周某某退赔给被害人赵克融。综上,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部分款项是借款以及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其恶劣,虽然其当庭表示认罪,但其辩解意见又否认犯罪事实,故不应认定其有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克融50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吴伟清

人民陪审员  陈浩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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