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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8刑终66号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8   阅读:

审理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晋08刑终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23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晋082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白某某通过“58”同城发布了应聘工作信息,十几天后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介绍他去马来西亚吉隆坡干销售,白某某到吉隆坡后被安排在一栋别墅内,其工作的地方有二三十个人,别墅管理人员给他发了一部手机,为他设定了假的个人图像及虚构的个人资产,让其通过手机内的“探探”和“微信”社交平台,添加国内陌生人为好友,以“处对象”为由聊天、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让被害人通过一款名为的“PC28”彩票平台,进行赌博,刚开始让被害人先赢,逐步引诱被害人加大赌资,最终骗取被害人钱财,并根据被害人在平台充值情况,以百分比给其返利。被告人白某某在吉隆坡工作期间,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让其在“PC28”彩票平台充值170530元用于赌博,白某某获得返利13000元,工资收入18000余元,共获利3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1月13日王某报案称其被骗17万余元。

2、抓获记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被临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在县城希悦大酒店房间内抓获。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白某某在2019年2月24日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4、被告人白某某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白某某无犯罪记录。

5、被告人白某某身体健康检查表,证实:白某某身体健康,无影响羁押的疾病。

6、被害人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10月13日共转账75787.76元;于2018年10月17日共转账99479元。

7、被害人王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账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扫码支付105元,2018年10月11日通过扫码支付1030元;2018年10月12日通过扫码共支付4860元。

8、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信息。

9、吸毒检测资格证、公安机关人员资格证,证实: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10、临猗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运城市公安局已成立1108专案组进一步侦查。

11、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白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微信名为“阳光”,姓名为“林某”的人,确系本案被告人白某某,且被告人白某某认可让被害人多次向名为“乐某”的账户上充值。

12、廖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8月底,白某某说他在马来西亚找了个工作让我和他一起去,我让他先去看一下,好的话我也过去。过了半个月左右,白某某在微信上说让我别过去,但我当时已经辞职了,我要过去看看。白某某把我微信给了他公司一个叫龙某的主管,龙某把我和一个外号叫青蛙的人拉到一个群里,龙某让我和青蛙自己先办护照,办好后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他,他给我们办签证。我们办好后在群里把护照发给龙某,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龙某在群里发了我俩的签证,并安排我们8月28日的飞机到吉隆坡,安排人在机场接我们,在一栋别墅内见到龙某和白某某,还有20多个年轻人,有男有女,龙某给我和青蛙每人发了部旧手机,我是一部OPPO智能手机,里面有张吉隆坡的手机卡。龙某先让我们下载了探探软件,加中国国内的女性,先和他们谈感情,等聊熟了再介绍他们玩“福乐彩”游戏赌博。我们底工资是每月6000元,客户输五万元公司按百分之二给我抽钱,即1500元;客户输十万元公司按百分之十抽钱,即1万元。我们负责教会客户如何下载福乐彩游戏和如何玩,一般先给客户发个福乐彩链接或二维码,客户在手机上下载后,我让他们先注册,再给账户里充钱,每次最小充10元,最多不封顶。充值后账户里显示是元宝,1元钱可以购买1元宝,购买好元宝后我教她们下注。福乐彩的玩法就是仿照“新加坡28和北京28玩法”,系统一分钟开出一次,可以押大、小、双、大单、小单、大双、小双,福乐彩是我们公司自己做的赌博游戏。押大、小、单、双,押中赔率是1:1.5倍,押小单、大单、小双、大双,押中赔率是1:4倍。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和二维码充钱,直接把钱充到我们公司账上,客户赢钱后我们公司就赔钱了,客户输了我们公司就挣钱了。客户赢后可以直接把元宝提成现金,转到他们注册时填的银行卡里,实时到账。我通过探探号联系了6个国内女性,第一个是吴梓新,她充了1万元,玩了2次,赢了2000元就不玩了。第二个是乌鲁木齐的,名字我忘了,她充了3600元,玩了2、3次,赢了1000元。第三个是广东清远的女孩,她充了1000元,赢了200元。第四个是杭州女孩,她充了2000,赢了2000元。第五个是黑龙江姓吴的女孩,她充了600元,赢了200元。第六个是河南的一个女老师,她充了100元,赢了20元。我们第一把都是想办法让她们先赢钱,等她们充多了再让她们输。客户一开始不会押,我们就随便给她们说一个单、双让她们押,一般她们第一次都押的很小,押10-100元不等,如果她们没押中,我就建议她们加大筹码,把输的赢回来,如果她们第一把赢了,我就建议她们把元宝提现,她们发现提现能实时到账,就会相信我,下次我就建议她们加大投注筹码。我共干了二个多月,龙某给我发了两次工资共14000元的底工资。因为我每月没有业绩,龙某把我辞退了。并让我归还了办签证和坐飞机的7000元。到2018年12月2日,白某某也辞职了,我俩就回国了。我的探探名字是“雅人或清高而拒合污”,注册手机号是龙某给我的手机号,号码我记不住,这个号码我离开吉隆坡时已经不使用了。我在吉隆坡的公司没有名字,主要就是经营网络赌博诈骗。我不清楚老板是谁。当时公司和我一样的人总共有多少我不清楚,和我住在一起的大概有二三十人,有一个女的,其余都是男的。这些人的工作和我一样。我在公司一共去过四栋别墅,每栋别墅有一个负责人,里面有20-30人不等,都是中国内地人。我去主要是学习他们诈骗的经验,每栋别墅都有专人授课。我在龙某的别墅上班时,我们有一个微信工作群,叫突击队,群主是龙某,里面是我们别墅的人。

我是2018年9月份左右去的吉隆坡,我当时住的别墅是一栋地上两层、地下一层的独栋别墅,听先到的人说别墅的编号为4510,在这个别墅住了十来天后,又有人要过来,龙某安排我们二楼所有人转到另一个别墅,两个别墅间有二十分钟车程。听说这个别墅在东沽山。我辞职时龙某扣除了我去时的机票钱、签证费和违约金共8000元,给我结算了5000余元的工资就让我离开了。另外肖某当时也去了吉隆坡,和我们在一个别墅。

13、被害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9月29日晚上21时许,我在探探社交平台认识一名陌生人加微信好友,我同意后和对方聊了一个星期左右,期间对方告诉我他叫林某,是成都人,在成都开酒店,我问他是找对象吗,他说是。我们就开始聊天,他给我发了他的很多照片,我觉得挺帅,就试着和他通过微信接触,一直聊天至10月5日晚上20时许,他问我要和他一起做单子吗,说是他闲时做的一个小投资,我说我不懂,他说简单,是福彩和他们公司合作的一个新项目,他们老师带他们做,老师通过趋势图数据分析告诉他们怎么买,买大小单某,我说不感兴趣,他就一直纠缠我让我试试,我说等见了面在一起后再说,让他不要勉强我,他说如果我不陪他做单子就不和我谈对象了,这样一直聊天至10月9日21时许,我怕他不和我聊天了就试着满足一下他陪他做个单子,他在微信上给我发了个二维码,我扫码进入一个页面,页面是一张有“westin28”的图片,下面是账号密码和注册界面,注册账号时必须绑定银行卡,我注册好账号将我的农业银行卡绑定在平台APP上,进入平台内看到里面有两个房间,一个是加拿大28一个是北京28,房间内又分初级厅和高级厅,都是以押注大小和双单的游戏,账号内必须充钱才能押大小和双单,我当时一直在纠结要不要充钱,他一直催我充,我试着充了105元,充好后他让我进平台内加拿大28初级厅,我进到初级厅他让我押20元单注,押好后过了几分钟我看见账户余额是125元,多了20元,他让我停了提现,我将125元提现,过了几分钟就提到了我的卡内;10月10日19时许,林某让我继续做单子,我问他是不是他们公司在操控后台,他不承认,说是跟着老师的规划做的。10月11日20时许,他又让我做单子并让我多充一点钱,我说要求不高,找他的机票钱够了就行,他让我充8888元并告诉我每次充钱不能整数充,不能充一样的数字,我通过微信充了1030元,充好后进到平台内他让我再进加拿大28初级厅,我进去后他一会让我买大双、一会又买单某,他在微信上让我买啥我就买啥,我说我不会也不懂,他说不用我操心听他指挥就行,他后面有老师在指挥,他指挥我买了九次就停了,我看到账户内的余额1280元,多了250元,我将1280元提现到我的银行卡内。

10月12日21时许,林某又让我做单子,我通过银行卡充了4860元,充好后进到平台内,他让我进加拿大28初级厅,还是他让我买什么我就买什么,听他的指挥共买了20次,过了一会他说老师让停,今天晚上的走势不对,并告诉我他赔了五六万,我看到账户内赔了600元,他说明天再赚回来,并说他求着老师给我做一个周期计划而且不收费,老师告诉他需要8万元左右,第一天能赚一到两万元,一个周期结束能赚24万元,他让我明天提前用银行卡充好8万元。

10月13日12时左右,林某我和在微信上聊天,他让我晚上充10万元让我赚2万元,我问他这是不是赌博,他说这是生意,说他做了这么多年的投资,投资的生意都是八位数到九位数,让我放心,一个周期下来让我也赚几十万,我不信,他给我发了一个他平台账户的余额,我看到余额是171万余元,之后他就一直催我让我充10万,我就通过银行卡给账户内充了75000余元,加上之前没提现的4000余元,一共是8万元,充好后进到平台内,他让我进加拿大28高级厅,他让我买什么我就买什么,他指挥我共买了21次,不到半小时我账户内的8万元只剩下9000元了,他说他赔了80万元,跟着老师做了一年都没有这情况。他说我的本金要是多了就不会发生这事了,我让他别相信老师,肯定有人操控。他说这是正规的,明天继续赚回来,我说不玩了。之后的一个星期我没再陪他做单,他天天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让我做单,他说再带着我做最后一次,这次再亏多少他给我拿多少。我说没钱,他让我通过网上贷款和支付宝借款弄钱来做单,我让他来临猗找我,他说做完这单再过来找我,并给我发了张他订的成都到运城的机票信息,我又相信了他,10月18日21时我给账户内充了9万余元,账户内共计10万,还是听他的进到加拿大28高级厅,听他的买了一次,这个房间受限制进不去了,他让我进北京28高级厅,听他的买了34次,我看到余额只剩下450元了,我当时很生气没理他,他又让我再充3万元,我不同意。第二天他说他来不了了。我通过朋友查了一下他订的10月20日成都到运城的机票,发现他发的机票是假的,这时我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但我一直和他在微信上保持联系,以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和他长期聊天,得到他的私人微信号,我调查了他的微信头像和他发过的所有照片,全是微博上一个公众人的,经过公众人的微博动态,发现这个公众人的照片已经把很多人骗了。我和他在继续聊天中发现这是一个作案团伙,他们每人账户上都有几百万的虚拟数字,都是假冒别人以谈恋爱的方式进行诈骗,公司给每个人塑造的微信号和微信朋友圈都是特别豪华,在和他的私人微信号聊天中他承认他骗了我,他其实在马来西亚,他们公司就是以平台虚假数字投资实施诈骗,他是专门负责在各类聊天软件上寻找不同的人加好友以谈对象还有各种投资为由参与他们的平台投资,他说他们公司每个人账户上都有几百万的虚假数字,这些是不能提现的,主要是用来引诱别人投资。我总共被骗了170530元,共充值了5次,第一次充了105元,通过微信扫码;第二次充了1030元,通过微信扫码;第三次充了4860元,通过微信扫码;第四次充了77797元,通过银行转账;第五次充了9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

14、被告人白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9、10月份左右,我在“58”同城网上应聘工作,留了我的资料后,就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介绍让我马来西亚吉隆坡去干销售,我同意后过了十来天,还是上次给我打电话的男的让我准备走,给我要了身份证号码和护照,帮我买了机票,具体去马来西亚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就是9月份,机票是从成都机场到吉隆坡,到吉隆坡后,有专门的人开车把我接到一栋别墅里面,一楼和二楼是工作的地方,三楼是宿舍,当天晚上我就休息了,第二天上午一个叫“龙某”的人把我叫到二楼,给我安排了一个座位,给我发了一部手机,手机上面有一个微信号,一个“探探”,然后给我安排了工作,工作内容就是让我用微信和“探探”联系好友,不能使用自己微信加好友,我工作的地方有二三十人,有男的也有女的,别人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龙某”让我拿微信和“探探”加好友没有说什么类型,就是随便加,只要是能聊天就行。然后我就拿手机加了很多人,后来我通过“探探”加了一个好友,就是王某,刚开始我和王某只是以朋友的身份聊天,我们互相熟悉后,就用工作微信号加了王某的微信开始聊感情,我们聊了一个礼拜后,就开始以搞对象的名义和她聊天,“龙某”就给我说王某这个客户可以给她提一下“PC28”彩票平台,然后我就通过微信给王某说自己在做一个投资,试探王某的反应,当时王某就问我做什么投资,我就把“PC28”彩票平台给她说了,当时她怎么回复我的我忘记了,意思就是她对这个平台不感兴趣,但也不反感,然后“龙某”就把手机给了另外一个人帮我和王某聊天,“龙某”把我手机给别人的目的就是让王某了解“PC28”彩票平台,让她往里面充钱玩。“PC28”就是类似于一个赌博平台,通过押大小、单某、数字、组合(大单、大双、小双、小单、极大、极小)进行赌博,一次最小可以押10元(人民币),一次最大能押5000元人民币,大小、单某的赔率是1:2,组合里面的大单、大双、小双、小单赔率是1:4,组合里面极大、极小的赔率是1:16,数字的赔率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数字里面如果买三个0,中奖的话赔率是1:660.“龙某”陆陆续续拿了我好几次手机,让别人帮我和王某聊天,聊了好多次后,“龙某”让我给王某发“PC28”彩票平台,龙某先给我微信上发了一个链接和二维码,我通过微信再发给王某,王某把“PC28”彩票平台下载注册好后,我就给她说平台里有玩法介绍,我让她第一次玩先少充点钱,试一下,她第一次好像是赢了,然后我让王某把平台帐户上的钱提现到银行卡上,这也是龙某给我们要求的,不管客户输赢,要求我们必须要给客户说把钱提现。后来王某在平台上玩时,龙某就把我手机拿走了,她不玩时龙某就把手机给我,让我和王某聊天。她在平台玩时,有时龙某安排人给她说押大或押小,有时龙某让我怎么发我怎么发。她每次玩时都有专人拿我的工作微信教她玩,她在上面赢了1、2次后一共输了十几万。我的工作微信和探探的昵称是“阳光”。2018年11月份我从吉隆坡回来后就把工作微信和探探交给了龙某。在我们工作期间,管理人是龙某,龙某要求我们:一是不能给所加的好友自己的真实身份;二是我们在一块上班的人不能互相加微信和留联系方式;三是工作期间不能玩自己的手机。我联系一个客户,报酬多少主要看客户在“PC28”彩票平台玩时进账的流水,具体客户的流水多少我也不清楚,最后是龙某给我提成,他给我多少我拿多少。联系到一个客户就是我每加一个好友,他在“PC28”彩票平台进行赌博,下注达到1500元人民币的,就算联系了一个客户。联系到第一个客户有奖金500元,后面联系的客户只是按客户赌博时下注的流水算提成。我联系的王某这个客户,得到了13000元的提成。每个月的底工资是6000元,我共干了三个月左右,联系了3个客户,第一个是成都的,第二个是王某,还有一个记不清了。除王某,这两人我得了2000多元,龙某共给了我31000元。我把廖某叫过去,他干了二个多月。

我是在58同城上留的应聘资料,是一个男的联系让我去马来西亚吉隆坡的,其他情况我不清楚。我的护照是2012年我自己办理的。签证是联系我的陌生男子帮我办理的。当时他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没有群名称),群里大概有七个人,我、肖某、罗某、还有三个人我不认识,以及这名男子,他把我们身份证和护照、本人照片发在群里,这个男子帮我们办的签证。我是大概2018年9月左右和肖某、罗某一起去的吉隆坡。这名男子帮我们办好签证后发在群里,后帮我们买好机票,告诉我们时间和地点,当时一起去的还有群里的另外三名男子,一共六人。陌生男子在群里发一个车牌号,我们下飞机后找到车,把我们带到上班的别墅。在吉隆坡接到我们后微信群就解散了。罗某和肖某在吉隆坡和我一样,每人发一部手机,一起参加培训,最后通过探探交友平台联系中国国内的异性,先取得对方信任,再让对方玩“PC28”福乐彩游戏,通过对方输钱的数额我们拿提成。我们工作的地方位于别墅区,我们的别墅共三层,我住在一层的房间,里面住了十来个人,我、廖某、肖某、罗某在一个房间。二层房间也住着十来个人我都不认识,三层我没上去过,别墅院子有个游泳池。我知道我们工作的地方有两栋别墅,每个别墅一个负责人,两栋别墅相隔半小时左右路程,我们这栋别墅的负责人叫龙某。龙某也是中国内地人,名字我不知道。

1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白某某认为以上证据中在证言中称平台系其公司开发,但实际平台并非其所在公司开发,此款APP可自行下载,公司只是提供链接,具体后台是什么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二、责令被告人白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被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70530元;三、对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所得款3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上诉情况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事实清楚,认定上诉人白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与一审判决所列一致,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白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白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5000元,并已全部支付,被害人王某放弃对上诉人白某某其余款项的追偿(保留对其他被告人的追偿权利),并对上诉人白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恳请本院对上诉人白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经查,被害人王某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账单等证据与上诉人白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白某某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170530元的损失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的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由于上诉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170530元的损失,应由上诉人白某某予以退赔,其获得返利13000元,工资收入18000余元,共获非法所得31000余元,该31000元属赃款的一部分,原判第二项已判决全额退赔,第三项再判决予以追缴不当,应予纠正,故原判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上诉人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二审期间被害人王某对上诉人白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放弃对上诉人白某某其余款项的追偿,故可对上诉人白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且不需再判决责令上诉人白某某退赔其余款项。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运太

审判员  仇春娟

审判员  高吉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师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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