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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刑初57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0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572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表舅曾是东丽区副区长。2019年7月,被害人储某因其子中考成绩不理想,找到被告人赵某某想通过关系为其子办理入学天津市东丽区百华实验中学,被告人赵某某当即答应。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储某人民币共计16500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储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芳

审 判 员  刘士军

人民陪审员  姜金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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