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260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邓某在上海幻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业务员身份参与该公司的诈骗活动,使用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期货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到“雪鹰资本”开户投资,利用该平台在网络上虚假交易香港恒生指数期货。被告人邓某冒充讲师身份,通过与被害人微信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冒充成功客户的身份以在直播间、“客户微信群”烘托盈利气氛等手段,诱导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入金”使被害人亏损,骗取被害人黄某1、苑某、于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邓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人朱某2、焦某2、袁某3、苏某、周某2、周某3证言,被害人黄某1、张某1、于某、李某1、孙某1、程某、黄某2、张某2、顾某、李某2、何某1、孙某2、刘某1、周某1、邹某、肖某、陈某1、李某3、陈某2、邓某、李某4、沃某、王某1、何某2、袁某1、许某、古某、黄某3、焦某1、李某5、唐某、王某2、楼某、陈某3、毛某、刘某2、刘某3、迟某、倪某、吴某、花某、钟某、来某、崔某、张某3、金某、邵某、黄某4、黄某5、黄某6、马某1、王某3、易某、牛某、郑某、曾某、刘某4、廖某、张某4、黄某1、张某5、刘某5、郭某、仇某、常某、陈某4、达某某、陈某5、陈某6、刘某6、马某2、陈某7、张某6、袁某2、黎某、王某4、栾某、苑某、卢某、朱某1、郝某、鲜某、王某5的陈述,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连波
审 判 员 王 珺
人民陪审员 武长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双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