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津0113刑初572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宫某某2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何敏群、郑凤鸣,被告人宫某某2及其辩护人路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1、宫某某2欲销售一批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给李某3(另案处理),由宫某某2通过李某3、王某2联系到买家吴某。刘某某1指使李某2(另案处理)从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镇××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悦X公司)租赁出八辆汽车后,以人民币9000元每辆的价格销售给李某3,李某3再转手以人民币1.4万元每辆的价格销售给了吴某。同年9月中旬,刘某某1再次指使李某2从轩悦X公司租赁出7辆北汽EC180型汽车,与同年6月从轩悦X公司取得三个月使用权的一辆北汽EC180型汽车一起,以人民币1万元每辆的价格销售给李某3。同年12月中旬,因销售给李某3的部分汽车被被害单位追回,刘某某1指使高某3(另案处理)从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两辆北汽EC220型电动汽车补发给李某3。经鉴定,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每辆人民币3万元,EC220型电动汽车每辆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11月3日,刘某某1在天津市北辰区××街镇彤彤物流院内,从被害单位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九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后,将其中的六辆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其中三辆汽车以每辆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马某2。经鉴定,东风牌厢式货车每辆人民币5.9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宫某某2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1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宫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某1辩称其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其诈骗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辆EC220型电动汽车及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9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的事实不认可,其让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的5辆汽车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另有1辆北汽EC180型汽车系其购买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被告人刘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1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刘某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害单位报警前,被告人刘某某1让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回5辆北汽EC180型汽车,另刘某某1在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断1辆北汽EC180型汽车,上述车辆不应计算为涉案车辆;4、租赁的9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不应计算为涉案车辆;5、本案犯罪数额应该扣除被告人所交押金及租金;6、被告人为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宫某某2辩称其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宫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宫某某2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宫某某2的犯罪数额应扣除预付的租金和押金5.48万元;3、被告人系从犯;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5、与被告人相关的涉案车辆已追回;6、案发后,被告人与小X狗公司达成调解,退赔被害单位6.5万元,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宫某某2表示谅解;7、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1、宫某某2欲销售一批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给李某3,由宫某某2通过李某3、王某2联系到买家吴某。刘某某1指使李某2通过他人从被害单位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8辆北汽EC180型汽车,牌照号分别为津RA××××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2××××号、津AD0××××号、津AD0××××号,并将上述车辆经由李某3介绍销售给吴某。转卖过程中,宫某某2从中获利1.2万元。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每辆价值人民币3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牌照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2××××号、津AD0××××号、津AD0××××号的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6辆,上述车辆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追回牌照号为津RA××××号、津AD0××××号的汽车2辆。同年9月中旬,刘某某1再次指使李某2从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7辆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牌照号分别为津AD0××××号、津RA××××号、津AD2××××号、津AD2××××号、津AD3××××号、津AD0××××号、津AD0××××号,并以每辆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7辆汽车销售给李某3。被害单位追回牌照号津AD3××××的汽车1辆。
2018年12月中旬,刘某某1指使高某3从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2辆牌照号分别为津AD6××××号及津AD9××××号的北汽EC220型电动汽车销售给李某3。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汽EC220型电动汽车每辆价值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宫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宫某某2赔偿被害单位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该公司对被告人宫某某2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系被害单位及部分租车人员报警;被告人刘某某1于2018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宫某某2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及被告人前科情况。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汽180新能源电动汽车每辆价值30000元;北汽新能源电动汽车(型号BJ7001BPH9-BEV)2辆,价值50000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自董某处扣押牌照号分别为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汽车4辆,于2018年12月25日自吴某处扣押牌照号津AD0××××号、津AD2××××号汽车2辆,上述6辆车辆已发还;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宫某某2手机1部、被告人刘某某1手机2部。
5、吴某、刘某某1、宫某某2、孙某1、徐立花、李某3、李某2银行帐户明细,陈某1、高某1、张某2等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以及李某2提供的7月15日至10月15日微信转帐记录,证实吴某、刘某某1、宫某某2、孙某1、徐立花、李某3、李某2间银行流水情况,另证实陈某1、高某1、张某2等人注册小X狗APP会员并租赁车辆,同时由李某2向上述人员支付租车押金、租金及好处费情况。
6、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文件,证实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跨省转让过户。
7、车辆登记信息、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被骗车辆情况说明,证实经过公安立案调查、追赃,已追回车辆为津AD0××××、津AD0××××、津AD0××××、津AD2××××、津AD0××××、津AD0××××,自行追回车辆有津RA××××、津AD0××××,以及汽车注册登记情况。
8、董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借记卡明细,证实董某于2018年9月11日、20日先后两次分别向吴某转账12万(交易摘要为“北汽车款”)、11.4万元(交易附言为“180车款”)。
9、吴某提供的转账截图、与王某2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吴某通过王某2联系买车业务,并向王某2支付2.5万元定金,王某2提供宫某某2联系方式,另证实吴某于2018年9月8日向宫某某2账户转款18.4万元。
10、刘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均委托刘某1为公司代理人,代理公司车辆事宜;另证实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已取得该公司授权,开展租赁业务,并进行车辆资产安全管理。
11、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会员信息及交费记录、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张某1、马某1、李某1、刘某2、李祖长、高某1、张某2、陈某1及承租人陆立刚、王力、王培学、杨志、贾成月、范海东、赵振龙等人与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情况,上述人员分别承租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AD0××××号、津RA××××号、津AD2××××号、津AD0××××号及津AD0××××号、津RA××××号、津AD2××××号、津AD2××××号、津AD3××××号、津AD0××××号、津AD0××××号车辆;另证实张某1、马某1、李某1、刘某2支付定金及首月租金情况。
12、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交易凭证,证实被告人宫某某2赔偿被害单位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13、被害单位人员杨光陈述,证实是天津轩悦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运维部经理。我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我公司对外一般叫小X狗租车。2018年8月9日、9月8日,分别有客户刘某2、李某1、张某1、马某1从我公司租走四辆北汽新能源汽车,津AD0××××、津AD0××××、津AD0××××、津AD0××××。提车时都是和李某2一起来的,后来通过找这几个客户知道都是李某2给客户好处费叫客户租车,车让李某2开走了。客户交了一两个月租费之后不再交费,我公司就联系客户交费,客户不交,说车是李某2开走的,租金也是李某2给。我公司通过定位查找,发现车在寿光国际汽车广场,在当地我们就报警了。车是安鹏融资租赁公司的,我们是合作关系,他们出车我们负责运营。
1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是天津轩悦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公司有四辆被骗租的车在寿光国际汽车广场。租车客户分别叫李某1、刘某2、张某1、马某1,租的都是北京牌EC180新能源车。李某1的牌照号津AD0××××,刘某2的牌照号是津AD0××××,张某1的是津AD0××××,马某1的牌照号是津AD0××××。我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2018年8月9日和9月8日,刘某2、李某1、张某1、马某1等人跟我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走四辆汽车。他们交了5000元押金和第一个月租金就把车开走,之后就没有交租金。我公司联系这四人,发现都是把车给了李某2,他们都说是李某2让他们租车,李某2给好处费,租金李某2交。我们和客户在寿光国际汽车广场发现这四辆车,在山东省寿光市报警了,当地警方让我们到事发地公安报警,2018年12月22日我公司杨光到派出所报警。四辆车产权单位是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我公司和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我公司从寿光市银海路铁路花园附近拖走一辆新能源汽车,车牌是津AD0××××号。车是陈某1租的,说是他朋友以他名义租的,好像也是李某2。高某1租的津RA××××在山东省安丘市××街道××路附近收回,在邢台清河县民政局奥捷大厦附近收回贾成月租的津AD3××××。2018年12月25日,在山东省昌邑市神龙电动汽车专卖店吴某处找到两辆汽车,车牌津AD0××××是李祖长租的,津AD2××××张某2租的。吴某说这两辆车是他买来的。到现在我们找回来8辆车,有6辆是通过公安机关找回来的,另外2辆是我们自己找回来的。
15、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8日从小X狗租的津AD0××××号汽车,是替李某2租的。2018年9月一天,赵某跟我说他发小李某2要借用一下我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给我1000元好处费,三年之内不能租车,我同意了。赵某告诉我用我手机下载一个小X狗APP,之后我用我的身份证驾驶证进行实名认证并且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完账号后,我就把账号密码告诉赵某,赵某给我1000元好处费。后来小X狗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我逾期没交租金,我就联系赵某,赵某说李某2给交,结果李某2也没交钱,李某2在微信里跟我们说车不在他手里。后来我知道同事刘某2、李某1也帮李某2租车了,之后小X狗公司也找我们了,我们和公司一起去找车,在山东省寿光市车配龙寿光国际汽车广场发现我们的车。我们在山东寿光报警了,公司从天津这也报警了。一共发现四辆车,有三辆是我、刘某2、李某1三个人的,另一辆不知道是谁的。
辨认笔录,证实马某1辨认出李某2。
1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8年8月9日赵某找到我,说发小李某2想从外面租一辆汽车,使用我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并以我的名义去租车,给我1000元好处费,我就答应了。我和赵某来到宿舍,看见了李某2。见面后我们一起上了李某2开的车,车上还有几个人,除了张朋和赵某,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们来到小X狗汽车租赁公司,李某2带着我们5个人,分别跟工作人员办理租车手续,每人签订一份租车协议,因为钱不用我付,我就在租车协议上签了字。工作人员还教我注册小X狗手机APP。当时我租的是新能源电动汽车,牌号是津AD0××××。签完协议准备提车时,车有点故障,当天提不走,李某2说明天他自己来提车。后来李某2车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用他自己租的新能源汽车将我送回宿舍,送完我那个男子就自己开车走了。第二天,李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小X狗手机APP的开锁功能打开,我就将开锁功能打开了。又过了几天,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是让我用我的名义买一张电话卡,将小X狗APP内注册的电话号码替换成新买的这张电话卡的卡号。我买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当天把手机卡给他同时也把APP注册电话变更为新买的号码。办完后,李某2使用微信转给我1000元好处费。12月10日前后,我接到小X狗公司的电话,得知租的那辆新能源汽车逾期没有缴纳租金,也没有归还。我和张朋一起报了警。后来小X狗公司通知说,在山东寿光市一个车配龙国际汽车广场发现津AD0××××的新能源汽车还有另外三辆天津牌照汽车。我和张朋赶到车配龙国际汽车广场,在星河新能源门店发现津AD0××××这辆车,然后我就通知小X狗公司。小X狗公司报了警。2018年12月23日早上我们又报了警,我们跟小X狗的工作人员一起进到那家店里,已经不是那几辆车了,后来天津民警也赶到了山东寿光。当时签完协议,我的那张被李某2拿走了。当时五个人签订了租车协议都是为了帮李某2。
辨认笔录,证实刘某2辨认出李某2。
1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初,赵某找到我,说他发小李某2想使用我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并以我的名义去租车,还要以我的名义注册一个叫小X狗租车的APP软件,租金不需要我来承担,给我1000元好处费,我就答应了。2018年9月8日,我和赵某上了李某2的车,看见车上还有两个男子。到小X狗汽车租赁公司后,李某2在外面和工作人员说话,赵某带着我和两个不认识的男子跟工作人员办理租车手续,我们每个人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工作人员还教我注册小X狗手机APP。当时我租的是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牌号是津AD0××××。我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签完协议后每个人开着自己租的车跟着李某2的车,把租赁来的汽车开到西青区张家窝镇一个广场里面,将车停下后,我和赵某回宿舍。到了宿舍,李某2微信转账给我1000元好处费。过了三四天我收到一条微信说是李某2的朋友。加完好友后,这个男子说他就是那天跟我一起去帮李某2租车的人,说给我一个号码,让我把小X狗APP内注册的电话号码替换成他给我的号码。我就把APP里我注册的电话变更为他给我的手机号。10月一天,我接到小X狗汽车租赁公司电话,我租的那辆汽车逾期没有缴纳租金。后来我又接到小X狗公司电话,就和赵某联系,他还说由李某2来解决。后来我跟李某2微信联系,李某2说已经去小X狗公司协调解决,可是后来我再次接到小X狗公司电话,说事没有解决。李某2将我拉到一个微信群,给我们发了许多汽车定位,让我们自己去找车。我从定位里看我租的汽车在山东寿光市一个叫“车配龙国际汽车广场”里。后来刘某2赶到这个地方,帮我找到我租赁的那辆津AD0××××车,我和马某1在12月10日赶到车配龙国际汽车广场。12月11日上午我们再去那家门店,发现店里的汽车,天津牌照已经被摘。12月23日我们又报了警,跟小X狗的工作人员一起进到那家店,已经不是我们前天看见的那几辆车了,后来天津民警也赶到山东寿光。签订完协议,我的那张被李某2拿走。当时三个人签订租车协议,都是为了帮李某2。赵某和李某2那天没有签。
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辨认出李某2。
18、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6日晚,同学李某2通过微信和我聊天说,让我注册一个共享汽车软件进行租车,租车后把车给李某2,李某2再把车租给别人。之后李某2让我下载了小X狗出行的手机软件,我在软件里注册了我的身份信息,我和李某2说我注册完了,李某2就给了我1000元作为好处费,并答应我不用我还每个月的租车费,之后我将我注册的手机软件的账号密码告诉李某2,李某2可以自己登录我的账号进行操作。2018年10月初,小X狗公司发短信提示我租车费没有按时交纳将要收取违约金,我问李某2,李某2说帮我解决,但我后来一直收到小X狗公司发来的催缴租金的短信提示。2018年12月12日,小X狗公司打电话,让我来北辰区小X狗公司解决租车问题,我到了后才知道我租的车被别人开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租车的事情没有解决,而且我是听从李某2才把租来的车给他,他租给别人,所以我就来派出所说明情况。我从来都没看见过我从小X狗公司租的车辆,我跟李某2之前也没有签订协议。从手机软件中能看到我租的车是北汽新能源汽车-EC180,车牌照为津AD0××××。我后来听说这辆车被卖了。我就是在小X狗出行这个手机软件上注册信息,我将我的账号密码交给李某2,李某2可以登录我的账号进行操作,我也没签过租车合同。
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辨认出李某2。
19、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初,孙某1让我帮李某2到北辰区小X狗电动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并答应给我1000元好处费,我就答应了。2018年9月7日上午,我到西青区天安数码城找他们,看见孙某1和李某2在一起,还有一些其他人,他们也是答应帮李某2到小X狗公司租车的,我就认识赵某,其他人都不认识,加上孙某1和李某2一共有7个人。李某2开一辆别克拉着我们去北辰区宜兴埠镇小X狗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到公司门口,李某2给我们每个人转了6850元,教我们如何网上注册租车。学会后,我们就进小X狗公司租车,一直弄到当天下午15点左右,我们把汽车租到手了,又按照李某2的指示把车开到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楼下路边,我们把车钥匙都交给李某2,李某2拿着车钥匙就上楼了。过了大约半个月,孙某1告诉我,我们租的车被拉到外地了,我找李某2,他告诉我,我租的电动汽车被变卖到外地。我租的是一辆北汽新能源-EC180电动汽车,车牌号是津RA××××。当天一共租了6辆车,除李某2,其他6个人都租了。租的车都是北汽新能源-EC180电动汽车。交完车转天,李某2当面给我1000元现金。他就说以我们的名义进行租车,租车的费用和以后的租金都不用我们管。只有租车时第一个月的租金交了。当时跟小X狗公司签了合同,但让李某2拿走了,我手里没有。我还用我丈母娘张某1的信息帮李某2在小X狗公司租过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车牌是津AD0××××。2018年9月17日晚,我跟孙某1找李某2,我跟我对象田某按照李某2说的更改两个已经注册了的小X狗APP的手机号码。我俩登上APP后,就把之前注册人的手机号改成我俩的了。我更改手机号的注册人叫贾成月。那晚李某2用他的手机号也更改了信息。第二天上午,孙某1开着一辆别克GL8商务车拉着我、田某还有四个(三男一女)我不认识的人去北辰区宜兴埠镇的小X狗公司。到了小X狗公司门口,孙某1用支付宝给我转了6850元的租车款,然后我、田某跟一块来的四个人中的三个去小X狗公司签合同。进公司之后,一个男的给我们一人一份合同,我合同上写的承租人是贾成月,我们五个租车人互为担保人,签完合同后,接待我们的男的看了我们手机上小X狗APP软件中的租车款,给我们五把北汽180电车钥匙,我们把车开到天安数码城楼下,把车钥匙交给李某2。田某租出来的那辆车是跟着我去小X狗公司在门口抽烟的那名男子开回来的。当天晚上,孙某1开着那辆GL8拉着我、田某接了一个姓李的女的,把这女的接到天安数码城后,她看着8辆北汽180装上拖车。装上拖车的这8辆车中包括我们上午租出来的5辆,另外的3辆我还不清楚是怎么来的。公安机关在小X狗公司调取的贾成月的汽车租赁合同上面的承租人信息、保证人信息及所有签字,都是我个人写的。
辨认笔录,证实高某1辨认出李某2、孙某1。
20、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8年8月8日,女婿高某1说让我帮他的朋友到北辰区宜兴埠镇小X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电动汽车,说只需要我的基本信息不用我本人去,我就把我的信息告诉了高某1,手机里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也给了高某1。当天下午15点左右,我收到小X狗公司短信说我提车成功,我问了高某1,高某1说已经把车提成功了。过了有1个多月,我收到小X狗短信说我租的车逾期了。2019年1月9日晚上,高某1才告诉我,说他是帮一个叫李某2的朋友租的车,现在这些车被别人变卖了。我租的是北汽新能源-EC180电动汽车,车牌是津AD0××××,我租车的情况都是高某1告诉我的。租车和提车都不是我操作的,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租来的车。高某1没跟我说过好处费,我没有收过好处费。
21、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8年9月7日李某2在微信中找我,让我帮他到北辰区宜兴埠镇小X狗电动汽车租赁公司租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押金和月租都不用我管,还承诺给我1000元好处费,我就同意了。我在小X狗APP上用自己的信息注册了个号,第二天上午,李某2开车带我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小X狗电动汽车租赁公司,我在李某2指导下用我自己的信息在小X狗公司租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我把小灵公司汽车租到手,李某2给了我1000元好处费,我又按照李某2的指示把租的车开到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楼下的路边,把车钥匙都交给李某2,然后就离开了。租车流程首先是在手机APP上用自己信息注册一个号,然后去小X狗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签完合同在小X狗APP上给钱,最后是提车。我租的是一辆北汽新能源-EC180电动汽车,车牌号是津AD2××××,是帮李某2到小X狗租车。公司给我打过电话交租金,我说车在朋友那里。之后我也联系过李某2,他说他会解决不用我管。当时跟小X狗公司签了合同,但让李某2拿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辨认出李某2。
22、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一天晚上,我和高某1、孙某1去天安数码城找李某2,李某2对我和我对象高某1说“你们更改一下注册了的小X狗的电话,去小X狗公司开车”,后来就用我的手机号更改了。第二天上午,孙某1开着一辆别克GL8商务车拉着我和高某1还有四个(三男一女)我不认识的人去北辰区小X狗公司,他们签合同之后,高某1开着一辆租来的电车拉着我去了天安数码城。我们把车开到天安数码城楼下,把车钥匙交给李某2。当天晚上,孙某1开着之前那辆GL8拉着我和高某1去西青区张家窝镇的一个酒店里接了一个女的,把这女的接到天安数码城后,她看着我们租来的北汽180电车装上拖车后,我、李某2、孙某1和高某1把她送回酒店。公安机关在小X狗公司调取的赵振龙的汽车租赁合同,不是我签的。在小X狗公司租出来的是北汽180电车。
23、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我认识吴某,他销售二手新能源汽车,价格比较便宜。2018年9月9日下午,吴某说到了几台带牌照的北汽新能源汽车,每台3万元。9月11日我找到吴某,他带我去库房看了四台挂有天津牌照的北汽新能源汽车,我给他转了12万,将挂有天津牌照的四台北汽新能源汽车买了,雇人将四台车提回寿光市车配龙汽车广场我的店内。后来十天里我将四台车都卖了。我问吴某还有天津牌照车吗,他说还有一辆,我又去了吴某那给了他三万元买下来,一周之内就卖了。我听说吴某卖给安丘的一辆天津牌照北汽新能源汽车出了问题,汽车被天津的一家租赁公司开走了,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些天津牌照的汽车都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后来我就把其中的四台车收回了,另外一台车跟客户说完要收回,客户因为要使用,当时没有及时送过来。2018年12月22日,我想从购买第五台车的车主手中把车取回,车主告诉我车没了,我想是被天津的租赁公司开走了,我就又给了这个客户一辆车。我买的这些车只有行驶证,产权人是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我们经营的许多新能源汽车都是过不了户就能卖的,是行业内潜规则。每辆车我都卖了3.8万-3.9万。我第一次买的四辆车牌号是津AD0××××、津AD0××××、津AD0××××、津AD0××××,第二次购买的是津AD0××××。
2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在山东经营神龙电动汽车专卖店。2018年9月3日前后王某2联系我说有一批带牌照的北汽新能源汽车,每辆1.4万元,问我要不要,我就微信转给王某225000元定金,他给了我宫某某2的电话。我联系宫某某2,他给我发了天津省事儿公司地址,过了三四天我直接去了,宫某某2到楼下接我们,我和我父亲一起去了省事儿公司办公室,当时刘某某1也在。刘某某1说这批车不能过户,现在是背户销售。我和我父亲想先看看现车,当时刘某某1说先把购车款转过来,我父亲就说车都没看见怎么转钱呢,我父亲表示不想购买了,我们向公司外走,这时宫某某2出来,劝我和我父亲消消火,省事公司需要一周时间准备八辆北汽180型电动汽车,到时候宫某某2会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款付了再把车提走。我也就同意了,这时候刘某某1又从公司里出来,叫我们一起吃饭,并且刘某某1说是用一周的时间准备好一批车8辆左右,之后我们就回了山东。过了一周左右,我接到宫某某2电话,说准备好了八辆车,让我们到省事公司去提车,转天我们到天津省事公司楼下,宫某某2接的我,一起到了省事公司办公室,刘某某1正和一帮人谈业务,好像也是买卖车辆的事。下午三点左右,宫某某2说车已经到公司楼下,到楼下看见几个小伙子正把八辆北汽180型电动汽车停好,我要给宫某某2转车款,宫某某2问我是否还要购买,我表示要继续购买,宫某某2就让我可以多打几辆车的车款,我给宫某某2转了16辆的车钱一共19.6万元左右,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加上我付给王某2的定金2.5万元,实际车款应该是22.1万元左右,宫某某2收到上述钱款后,我就安排物流把接到的车8辆车带回了山东。2018年9月11日前后,我微信和董某联系,告诉他来了一批天津牌照新的北汽新能源汽车。董某来昌邑,买了四辆,给我转账12万,当天把车提走。过了几天,他问我还有车吗,我说天津牌照的车只有一辆,我把这车2.9万元卖给董某。卖给董某四辆车那天,安丘一个客户买了一辆,当时卖了3万。我手里还有两辆留着将来卖。之后我从安丘的客户那里知道这些车产权是天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我就通知董某车有问题让他把车收回。从宫某某2处买车,车只有牌照和行驶证,没有产权证。我跟宫某某2没有签协议。卖给董某五辆车,牌号分别是津AD0××××、津AD0××××、津AD0××××、津AD××××、津AD0××××。卖给安丘的是津RA××××,我手里的是津AD2××××、津AD0××××。
辨认笔录,证实吴某辨认出宫某某2、王某2。
2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李某2找到我说刘某某1干租车的,要用我的名义租车交给刘某某1用,费用都是刘某某1出,给我1500元好处费。我按李某2的指示操作了,他用微信转给我6850元钱,我和李某2一起去小X狗公司交的押金和第一个月的租金我就提车了,当时就交给了李某2。过了两个月,我和李某2一起找刘某2和张朋帮着租车。我领着他俩和李某2见面,李某2告诉他们怎么操作,后来李某2把6850元转给刘某2、张朋。我们几个人在2018年8月9日去小X狗公司签合同提车,我和李某2开着两辆车到了西青区平安保险公司附近交给李某2,李某2把1000元钱分别给了刘某2和张朋。不到一个月,李某2又找到到让我帮刘某某1租车,我就找了同事马某1和李某1,还是和以前弄的一样,我和李某2还有马某1、李某1一起去小X狗公司交钱签合同提车,我帮着李某2把车开走,把车交给李某2。后来小X狗公司说租金还没交让我们找车,李某2把刘某某1找来,刘某某1说车让他给卖了。
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李某2、刘某某1。
2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6日中午,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去小X狗公司租辆车。之后李某2又给我打电话,我就答应他了。李某2开着一辆别克GL8接我。我上车时,看见孙某1、高某1都在车上,李某2直接开车拉我们到北辰区小X狗公司。在车上李某2给了我一张电话卡,让我换上这张新的电话卡登陆小X狗APP软件,我按照李某2提供给我的名字、身份证号等信息输入信息框中,之后李某2给一个人打电话要了登陆的验证码,李某2把验证码告诉我,我输入验证码后就登上了小X狗APP,把注册手机号更改成李某2给我的这个手机号码,之后李某2通过微信转给我6850元,让我跟孙某1去小X狗公司租车。到了公司,有业务员接待我们,我跟孙某1一人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前台工作人员拿着我的手机操作完成付款后,就把车提出来了,我把车开到小X狗公司门口,对李某2说我有事,李某2就让孙某1把我送回学校。李某2告诉说注册小X狗APP的人是黑户,换成新手机后,小X狗公司就找不到注册人了,而且也是为了租车办手续方便。那天把车从小关狗公司开出来后,我就把手机卡还给李某2了。承租人是陆立刚的那一份租车合同是我签的。我合同上的保证人就是孙某1签的合同的承租人,我跟孙某1签的两份合同上的承租人互为保证人。
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辨认出李某2、刘某某1。
27、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李某2找到我让我帮他到小X狗公司租电动新能源车辆使用,用小X狗公司手机软件实名认证,交纳押金和第一月租金,这笔钱是李某2微信给我转账,我再把钱存到小X狗公司租车账号。我把登录账号交给李某2,他去小X狗公司办理手续,将车提走。我租赁的是津RA××××号。李某2除了让我租赁车辆外,还让赵某、杨某、高某1、张某1等加上我共17人去小X狗租赁的车。刘某某1让李某2从小X狗公司租赁的EV180车辆卖给李某3了。我记得李某2让我更改过一个叫王力的小X狗APP注册电话。我按照李某2的指示,把小X狗APP的注册手机号码换成我的手机号。那天下午李某2还让我把一个叫范海东的小X狗APP注册手机号码更换成我的手机号。实际是王力注册小X狗APP,李某2让我把注册电话改成我手机号,之后李某2开着一辆GL8带着我去小X狗公司签订的王力的那一份租车合同,租出一辆北汽180电动汽车,那天是2018年9月16日。王力那份合同是李某2让我签的。9月16日当天,李某2带去的一个叫杨某的人也在小X狗公司签了一份租车合同,租出一辆北汽EC180电车。李某2让我跟杨某把租出来的两辆北汽EC180电车开到天安数码城楼下,把钥匙给李某2了。租一辆北汽180需要交6850元,其中5000元是押金,1850元是一个月的租金。李某2先把6850元转到我微信上,然后我支付给小X狗公司。杨某也一样。当天李某2还给我转了6850元,我把钱直接转到注册人范海东的小X狗APP上,当天只租出来两辆。2018年9月18日上午,李某2安排我开着之前那辆GL8拉着高某1、焦伟还有焦伟带去的三个人(两男一女)去小X狗公司租出来5辆北汽EC180电车。不是焦伟就是焦伟带去的人拿着我的手机到小X狗签的租车合同,当时李某2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两笔共计13700元,我通过支付宝分别给高某1、焦伟转了6850元,让他们租车用。9月18日晚上,我开着那辆GL8拉着高某1、还有他女友田某把李某3接到天安数码城,她在现场看着物流车装车,总共装了8台北汽EC180电车。给李某3装到物流车上的八辆北汽EC180都是从小X狗公司租出来的车,两辆是9月16日租的,五辆是9月18日租的,另外一辆我不清楚。我知道李某2用高某1、田某、还有他的号码更改过小X狗APP注册电话。注册小X狗APP的这些人,都是李某2通过一个天津本地人找来的。
2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一个挺胖的小伙子找到我,跟我说小X狗APP可以贷款的事,让我帮他找客户。他是通过一个叫豆豆的年轻人找到的我,豆豆前一天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有一个办贷款的口子,帮他联系。第二天上午挺胖的那小子给我打电话说是豆豆的朋友。2018年9月一天中午,我跟这个人约好西青区华苑新城门口附近见面,那个人给我打电话,在车上冲我招手,我就上他车了。他拿手机打开小X狗APP让我看,说这个软件只要客户注册成功后,他在后台操作可以给他返佣金。最后商量好是找到一个客户给我150O元好处费。我问他都需要提供什么,他说需要身份证、驾驶证、新办的手机卡、还有本人照片。后来我联系了几个我的老客户,转达了那个人对我说的情况,他们说同意办,然后就把他们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新办的手机卡都给我,我把东西交给那个人之后,他让我跟客户联系,让他们从手机上下载小X狗APP,然后再注册,注册完成后,又让我跟客户要验证码,我把验证码要过来给他,后来他说准备工作完成了。他对我说软件通过了,按每个人1500元给的我好处费。我找的客户,我记得有叫王力,姓范的,还有一个姓陆的,剩下的是通过别的中介找的记不清了。
辨认笔录,证实王某1辨认出李某2是联系其注册信息的人。
2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8年8月到2018年9月期间,在小X狗公司,我帮刘某某1找了10多个人租车,刘某某1自己还通过别人找几个人租车。我直接找的有赵某、孙某1、高某1、侯家琪、杨某、冯铮、杨帅,通过赵某、侯家琪找过几个人,侯佳琪就找过一个人叫张某2。我告诉他们,只要用他们的名义从小X狗公司租车,车给刘某某1使用,押金和第一个月租金由刘某某1承担,以后每个月租金也是刘某某1出。我告诉租车人如何下载软件、操作,注册后,刘某某1将押金和第一个月租金微信给我,我转给租车人,我领着租车人提车,租车人将车和钥匙给我,我再给刘某某1。过了2个月左右,租金逾期,租车人找我,我们一起找刘某某1,刘某某1告诉我们车被他卖了。刘某某1找我共租过几次车记不清了,一共从小X狗公司租出来十八辆北汽180电动汽车。其中8辆给了山东滩坊的吴大壮。后来我单独找刘某某1,刘某某1说给我找人拿信息,从小X狗再租出车来把之前卖出去的18辆车换回来。后来刘某某1给我一个姓王的人电话,让我从他手里拿租车的登记信息,一套给姓王的1500元,刘某某1把钱给我,我去找姓王的把小X狗APP上登记的手机号变成我们的,我再把1500元转给姓王的男子。一共从姓王的男子这里买了七条信息,买回来的信息,更换的有我的手机号,有孙某1、高某1以及高某1对象的。拿了七条信息,租出来7辆车。第一次我带着孙某1、杨某租出来两辆。第二次是孙某1、高某1、焦伟以及焦伟找来的人租出来五辆。就在租出来五辆车的那天晚上,李某3盯着物流车把我们租出来的车装车后发走了。当天晚上发走了8辆。其中有第一次租出来的2辆,第二次租出来的5辆,还有刘某某1让我跟津南区一个人联系,我和孙某1从他那里开回来1辆。装车时有李某3、孙某1、高某1和高某1对象,还有我。
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辨认出刘某某1。
30、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8年8月20几号,刘某某1发微信说他有一批北汽180型电动汽车,9000元,问我有没有客户需要,当时我没回复。过了几天刘某某1又给我发微信说北汽180型车辆情况,我联系宫某某2,宫某某2说刘某某1确实有一批背户出来的北汽180型车辆要销售,宫某某2说车是小X狗公司名下的,刘某某1是想要交钱从小X狗公司拿代理对外销售这些车辆,宫某某2跟我说也是9000元一辆对外销售。我相信刘某某1之后,就和王某2联系,说天津有一批180型汽车要销售,每辆1.2万元,期间按照跟刘某某1和宫某某2之间的约定,给宫某某2、我和王某2每车1000元的好处费,实际上刘某某1就要9000元一辆。后来王某2把山东潍坊一个姓吴男子的电话发给我,我又转给宫某某2,之后我把宫某某2的电话发给王某2,再后来应该是小吴自己和宫某某2联系,到天津找的宫某某2。后来听王某2说小吴给打了16辆北汽180型电动汽车车款20多万,刘某某1实际上发了8辆车给小吴,1.5万元定金钱是通过王某2转给的我,再由我转给了宫某某2,但是后边的钱款小吴怎么给付的我就不清楚了。2018年9月,我通过山东小吴从刘某某1宫某某2处购买上述8辆车后,我确认刘某某1手里有这些车。于是我联系客户李志军和任世秋,跟他们说天津有一批北汽180型电动新能源车辆要销售,每辆1.5万元。李志军找我要了行驶证,确定没问题才跟我一起到天津看现车。我带领李志军和他朋友一起到刘某某1的省事儿公司,刘某某1带我们到停车场看的北汽180型车辆现车。刘某某1报给我的价格是1万,我报给李志军是1.5万,我给宫某某21000元提成,实际上是加价4000元跟客户谈。刘某某1跟我签订了一份汽车订购合同,按照1万元价格约定,签订的是100辆。我又按刘某某1要求,给他打了16辆车款16万元。刘某某1给我发了8辆北汽180型汽车,我找物流车带回清河交给李志军。过了很长时间,刘某某1并没有将剩下的8辆北汽180型汽车发车,我多次联系他,说不发车就退钱,他说钱被他用作和小X狗公司办理代理销售事宜,作为保证金交给小X狗公司了,过了一段时间,再催他,刘某某1说代理手续没办下来,说是小X狗公司不能发车,让我继续等消息,过些日子再催他,他又说对方公司不能发车,最后被我催的没办法,在2018年12月给我发了两辆北汽220型汽车,这两辆车是按照每辆5.28万元销售给我。这两辆车我也交给李志军。李志军问过刘某某1车辆能不能过户,刘某某1说开满三年补交3.88万元可以过户,李志军问如果不交钱不过户呢,刘某某1就说那就是不能过户,但是车已经卖给我们了,我们自己随意处置。2018年12月,在我一再催促刘某某1发车的情况下,刘某某1跟我说实话,说是这些车辆都是他从小X狗公司找人租赁来的。我没有联系过李志军退车的事,因为刘某某1一直没有把钱款退回来,我没有钱去回收。我从刘某某1订购了16辆北汽180型电动车,实际只给我发了8辆北汽180型电动车和2辆北汽220型电动汽车。刘某某1是要直接出售这些北汽EC180型、220型电动新能源车。他就是直接售卖那些车辆,根本就没提过租金缴纳的事。他跟我的交易是卖车,不是租车。
3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8年8、9月份,李某3给我打的电话说有个朋友有批二手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要出售,我当时就想起吴大壮,我跟吴大壮联系,问想不想购买。吴大壮表示了购买意向,我又再次和李某3联系,李某3报价是每台单车售价1.2万元,我把报价告诉吴大壮、他觉得价钱合适,提出要购买50台北汽EC180型电动车。我把吴大壮要购买50台车的意向告知李某3,并询问操作过程,李某3跟我说先把定金付了,按照每台车500元的定金数额进行转账,我转述给吴大壮,他也同意,于是把50台车定金2.5万元转到我的账户里。钱到账后,我联系李某3,告知她定金已到账,李某3让我先给她转30台车定金1.5万元。我跟吴大壮说给李某3打了30台车定金1.5万元,剩余1万元我先借用。再后来,李某3将一个天津的叫宫某某2的男子的电话给我发过来。李某3跟我说让吴大壮直接跟宫某某2联系买车。我把宫某某2电话转给吴大壮,让吴大壮直接与宫某某2联系。后来都是吴大壮和宫某某2对接的。就是吴大壮将8台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提回山东潍坊时,他告诉了我。2018年12月份时,吴大壮给我打电话,说这批车是宫某某2他们从租车公司租赁的车辆再变卖给他,现在车已经被租赁公司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回了。我没见过这些车。吴大壮是这客户的微信名,平时称呼他“小吴”。
32、证人蔡某证言,证实是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认识刘乐乐,不知道他的真实名字叫刘某某1,他跟我接触过程中一直自称刘乐乐。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1之间并没有具体的业务合作与往来。刘某某1并没有通过我购买过电动新能源车辆。当时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外只是租赁北汽180型车。2018年6月,一个男的说是刘某某1朋友带着一个女的来公司,女的想从我们公司购买北汽180电车,谈业务时知道这个女的叫王某3,我公司和王某3签了代管协议,开走一辆北汽180作为展车。没多久,刘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把王某3交给我公司的一万押金给王某3,我跟刘某某1说好,同意由他把这车卖掉,但必须到公司签协议。后来刘某某1没来签协议,也没把剩余车款打到公司,车没还回公司。这辆车牌号津AD0××××。
33、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8年6、7月,我和刘乐乐取得联系,在他介绍下我去轩悦X公司办理电动新能源汽车租赁手续。约定交付公司押金1万元,公司给我一辆车让我使用。当时和轩悦X公司签订过一份车辆代管协议。公司提供的是一辆北汽EC180型电动新能源汽车,代管协议登记车牌是津AD0××××。车交给我后,发生故障,我联系了轩悦X公司,公司让我把车交给刘乐乐,我就将车交给刘乐乐,他将1万元押金退给我,具体车下落不清楚。到公安机关后才知道他本名刘某某1。
34、轩悦X代理商车辆代管协议,证实2018年6月27日王某3与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由王某3代管牌照号津AD0××××号北汽EC180型号电动汽车1辆。
35、津AD6××××号、津AD6××××号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发票,证实上述型号BJ7001BPH9-BEV的汽车2辆注册登记信息。
36、汽车租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证实高某2、冯某于2018年12月18日与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同,租赁EC220型号的津AD6××××号、津AD6××××号汽车2辆。
37、被害单位人员徐某某陈述,证实是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北区域的经理,我公司代理运营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车辆。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从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赁的车辆置于天津市西青区××镇北方新兴锐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用于销售。2018年12月,高某2、冯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北方新兴锐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两台北汽新能源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和车辆交接单。后我得知这两个人并非实际用车客户,他们只是受高某3委托帮忙租车并未将车开走,是刘某某1将两辆车开走,后称这两辆车可以完成过户并将这两辆北汽新能源汽车卖给了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一经销商,该经销商将车卖给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光明北汽新能源4S店。这两辆车的车辆手续还都在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为租赁这两辆车是分期付款,客户只支付了第一期的租金和保证金。车辆型号为北汽新能源EC220。一辆牌号为津AD6××××,另一辆牌号为津AD6××××。
38、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是安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安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代理给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后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我公司的车辆置于天津市西青区××镇北方新兴锐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我说在2018年12月18日,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北方新兴锐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有人租用两辆北汽新能源汽车,后这两辆北汽新能源汽车被刘某某1卖给了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光明北汽新能源4S店。因为两辆汽车为我公司的资产,所以我代表我公司安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报警。这两辆车的型号都为北汽新能源EC220,一辆车牌号为津AD6××××,另一辆车牌号为津AD6××××。
39、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8年12月18日,高某3说他老板需要用别人的名字租两辆车,然后我和高某2就跟着高某3还有一个男子去了天津市西青区××镇津同线北汽新能源4S店内租车,用高某2的信息租了一辆车后4S店说没有现车了,后那名男子就走了,高某3带着我和高某2去了大寺镇的一家北汽新能源4S店内又用我的资料租了一辆车,办完手续后我们就回家了,当时也没提车,只是将两辆车第一期的分期交完了,当时都是高某3转账给我和高某2的,他说是他的老板转给他的,后高某3又转给我和高某2每人一千元钱说是佣金,具体什么时候谁去提车的我也不消楚,快到了第二期还款的时候,大概2019年1月2、3日左右,我问高某3第二期还款的事情,高某3说他们老板联系不上了,现在车在哪也不知道。租的是一辆北汽新能源EC220电动汽车,车牌照号为津AD6××××。是用我们的信息租车,交纳5000元押金,后分36个月每个月还款2150元,等到36个月还款完成之后汽车就归到我们个人名下了,我和高某2当时都与高某3口头说好还款的时候高某3会给我们转钱,我们不干扰这辆汽车的使用。我听高某3说他老板是刘某某1。
40、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2018年12月18日,高某3说他老板需要用别人的名字租两辆车,然后我和冯某就跟着高某3还有孙岳洋去了天津市西青区××镇津同线北汽新能源4S店内租车,用我的信息租了一辆车后4S店说没有现车了得去大寺的店租,后孙岳洋就走了,高某3带着我和冯某去了大寺镇的一家北汽新能源4S店内又用冯某的资料租了一辆车,办完手续后我们就回家了,当时也没提车,只是将两辆车第一期的分期和押金交完了,当时都是高某3转账给我和冯某的,他说是他的老板转给他的,后高某3又转给我和冯某每人一千元钱说是佣金,后具体什么时候谁去提车的我也不清楚,快到第二期还款的时候,我和冯某问高某3第二期还款的事情,高某3说他们老板联系不上,现在车在哪也不知道。租的是一辆北汽新能源EC220电动汽车,车牌照号为津AD6××××。听高某3说他老板是叫刘某某1。
41、证人高某3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我帮刘某某1找人租了两辆北汽220电车。就在租车的前一天晚上,刘某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两个小孩儿,去租两辆北汽220电车,每辆车给我1000元的提成。挂了电话我就联系了冯某和高某2,让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去租车,并且每辆车给他们1000元的好处费,并说是老板刘某某1让我找人去租的,刘某某1租来车辆是转租挣取差价。第二天,我和孙岳阳接上冯某和高某2,之后就直接去天津市西青区北汽4S店,我们说打算租赁北汽220电车,之后工作人员就在冯某和高某2的手机上下载并注册了软件,他们两个每人签订了一份协议,我和孙岳阳每人支付了一辆车的保证金和第一个月的租金,通过查询当时交易记录保证金和租金共计是8081.67元。因为当时这个店里就一辆车,之后工作人员又带着我们去了另一家北汽4S店里的租了一辆车,之后我们租了两辆北汽220电车开着就回到了天津市天安数码城。租车回来的路上,我给刘某某1说,两辆北汽220电车租出来了。刘某某1给我说,一会超姐去楼下等着你,并给我说了超姐模样,直接把钥匙给她就行。之后超姐和一个男的就把这两辆车开走了。
42、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李某3称有朋友要出售一批新能源汽车。据李某3说是一批北汽EC180型电动新能源汽车,还有北汽220型电动新能源汽车。李某3告诉我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的单车售价是1.5万元,北汽220型电动汽车的单车售价是2万元。当时觉得价格还是挺合适的,所以我就想要购买一批这种车。李某3就联系了她的上家刘某某1,并介绍我和刘某某1认识,因为实际卖车人就是刘某某1。在2018年9月8日左右,李某3与刘某某1联系后,带着我还有我朋友李志军一起去的天津市西青区刘某某1的省事儿公司那里,我们见到了刘某某1。在与刘某某1交谈中,我询问了北汽180型车、220型车的具体车质情况,销售这些车辆的具体产权问题,是否能进行过户等。刘某某1对我说,车是正规公司进行销售的,也不会涉及任何纠纷问题,我提出去看看现车,刘某某1也答应了,就带着我和李某3、李志军去一个厂房那看的实车。我和李志军对车质比较满意,于是我和李某3、李志军、刘某某1他们又再次返回省事儿公司。在公司主要是商谈价格,通过李某3在谈,我和李志军询问李某3车的具体售价,李某3再找刘某某1商量车辆价格,都是李某3在进行传话。通过李某3商定的价格是北汽EC180型电动车单车价格1.5万元、北汽220型电动汽车单车售价2万元,我提出要跟李某3之间签订电动汽车销售合同。当时李某3也同意,接着李某3提出她要和刘某某1之间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于是就在我们这屋里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销售合同,然后给我和李志军看了,我们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就交给了李某3,李某3拿着合同到隔壁屋找刘某某1签字盖章。后来,李某3把签好的合同交给我。当天下午就用我舅舅的账户(李玉明)给李某3转账20万元,算是定金。李某3再将车款定金转给刘某某1,陆续刘某某1给我发来8辆北汽EC180型汽车。之后,我又通过陈爱秀账户给李某3转账24万元,李某3再将钱款转给刘某某1,之后,刘某某1只给我发过来2台220型北汽新能源汽车,除了发给我这10辆车之外,刘某某1就再也没给发过其他车辆。我多次联系李某3,催促刘某某1发车或退款,李某3也多次联系刘某某1,但刘某某1一直推脱,一直到案发。李某3和刘某某1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我们在的这屋与刘某某1那间办公室就是一扇玻璃相隔。我看到是李某3和刘某某1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也是刘某某1亲自加盖的。
43、孙某2提交李某3与省事儿(天津)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间汽车订购协议,证实李某3向省事儿(天津)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100辆,其中北汽180型号50台,220型号50台。
44、证人任某证言,证实李某3说有朋友要销售一批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她告诉我这些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都是背户车,价格低,大约是1.5万元一辆。我询问了下家,觉得价格合适,就想订购一批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我就告诉李某3有购买意向,想看实车,于是李某3联系的她的上线卖家刘某某1。下家是刘彦峰,实际上是他想购买这批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我就是中间介绍资源。2018年9月份10号左右,李某3与我联系,说她带着客户在天津刘某某1的省事儿公司那看车,让我也一块去,我就联系刘彦峰,我自己开车从清河去天津,刘彦峰是坐高铁从河南去天津。我和刘彦峰在天津见面后,一起去的刘某某1在天津西青区的省事儿公司那里,见到了刘某某1,他当时就给我和刘彦峰一起介绍车辆的相关情况。当时刘超还带着她的客户李志军在现场。刘某某1是同时给我们这些人介绍车辆情况,说这些车是背户车,就当二手车卖,接着,刘某某1带着李某3、李志军,还有我和刘彦峰一起到停车场看了北汽EC180型电动车的实车。之后我们全部返回省事儿公司那里,至于车辆售价的问题,一直是李某3和我们商谈,最后与李某3商量的价格是每车1.5万元,共要订购20辆车。之后,刘彦峰将30万元购车款转给我,我将钱转给李某3,李某3转给刘某某1,刘某某1收到钱款之后,先后给刘彦峰发了4辆北汽EC180型汽车,之后就没再发过车。
45、被告人宫某某2供述,证实2018年8月份,刘某某1说手里有北汽EV180型新能源汽车想要出手,让我联系一下客户,并且从中拿好处费给我。刘某某1跟我说车是天津市小X狗公司的车辆,是从小X狗公司那租来的,这些车卖出去不会出事。过了半个月左右,李某3问我说是刘某某1手里有北汽EV180型电动车辆要出手,说她手里有客户要车,她意思就是要购买,李某3说这个客户是山东滩坊的,近期会到天津,希望我引荐给刘某某1,因为李某3对刘某某1不太放心,李某3之前骗过刘某某1车辆定金,所以让我盯着点,并承诺会给我按照每辆车1000元给我好处费。我就答应了李某3。没几天,我接到滩坊客户的电话,是李某3将我的电话交给潍坊客户,这个人姓吴,他的微信名叫吴大壮,后来才知道他叫吴某的。2018年8月底9月初,吴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是到了天津,我给刘某某1打电话告诉他李某3的客户吴某到了,刘某某1说在西青区天安数码城刘某某1的办公室那里见面,我把刘某某1办公室的位置发给吴某。我和刘某某1与吴某他们见面,吴某带着他爸一起来的。吴某要购买16辆北汽EV180电动车并要看现车。吴某和他父亲提出签销售协议,刘某某1说不签,双方有分歧。后来吴某和刘某某1商定,先发8辆北汽EV180型电动车,车辆上拖车后吴某给转账。吴某他爸不同意,我和他们两人说按照刘某某1说法也需要一星期时间把车准备好,让他们到时再来,看到装车前将购车款转给刘某某1。过了半个月左右,刘某某1说车辆准备好了,我通知吴某,他来天津在刘某某1公司见面,刘某某1让人把8辆北汽EV180型电动车开到楼下,交给吴某,吴某将车款19万左右转到我账户,我从车款扣除1.2万作为好处费,剩下转给刘某某1。这8辆车被吴某运回山东。刘某某1还转卖了几辆北汽EV180电动汽车给李某3。我在吴某来天津市在刘某某1公司见到李某3带着两三个客户和刘某某1商谈购买北汽EV180电动汽车。刘某某1给李某3的北汽EV180电动汽车是小X狗公司对外租赁的车。
46、被告人刘某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9、10月,我授意李某2帮我找人去小X狗公司办理汽车租赁手续并以这些人个人的名义和小X狗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每租来一辆新能源车给李某22000元好处费。都是李某2操作的租车过程,最后就是把这19辆从小X狗公司租来的北汽EV180型电动汽车交给我。将这些租来的电动车变卖是想陷害李某3。因为之前,我通过李某3想从西安订购一批车辆,我支付给李某35万元定金,但是李某3收到钱款后就消失了,我损失了钱,恨死李某3了,于是我要报复李某3。2018年9月,李某3在微信朋友圈里求购北汽EV180型电动汽车,我就通过宫某某2把我能弄来这些北汽EV180型电动车的消息转达给李某3。李某3也想要,我让宫某某2给李某3报价每辆车9000元,李某3同意。后来她的客户吴某和他父亲一起到了天津,宫某某2带他们和我见面,吴某说要买50-100辆,我说只能提供几辆,让宫某某2跟吴某那边说把购车的钱款交了,吴某他们提出要看现车,我没让看,吴某和他父亲准备离开,我们一起吃了饭。吴某回去后告诉宫某某2购买50辆,最后我和吴某商定提供8辆北汽EC180型电动新能源车辆,而吴某给我打16辆北汽EC180型电动新能源车辆的款项。我让李某2找人到北辰区小X狗公司租了8辆北汽180型车。我就让宫某某2告诉吴某过来提车,隔了几天,吴某带着买车的钱款就来找我提车,我在西青区天安数码城楼将8辆北汽180新能源电动汽车交给吴某,吴某将车款打给宫某某2,然后将8辆车提走。我应该是按每辆车500元给宫某某2好处费。吴某第二笔8辆车款给我打了钱,这8辆我按照7万元钱退给吴某,我单独拿4万元钱给吴某,因为在小X狗公司从吴某那里回收了2辆北汽180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的时候要对4辆北汽180新能源电动汽车进行扣押,我跟吴某说给他这6辆车拿4万元钱补偿款。
吴某购买车辆之后,李某3电话联系我说有客户想要购买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过了两三天,李某3带着一个姓李的男子还有另外几个男子到公司看车,连谈具体买车的事。最后李某3说,姓李的男子那边要订购150辆北汽EC180型电动汽车,我就跟李某3说有几辆车就给发几辆。当时我和李某3商量的是按照每辆车1万元的价格销售。我让李某3先把车辆钱给转过来,李某3给我转账15.1万元,再后来我就让李某2找人到小X狗公司那去租车了,先后租了10辆北汽EC180型汽车交给了李某3。李某3就开始给我打购车款,之后我就安排李某2去租车,因为李某2之前找了很多朋友从小X狗租车,所以他现在也租不出车来,我就找王某1问他那里有没有人员信息,王某1说有,我就让李某2找王某1去买用于租车人的信息,我把购买租车人信息的钱打给李某2,李某2再把费用转给王某1。后来李某2把车租出来后,给李某3就发走了,给李某3发车的时候我没在场,我也不清楚到底给李某3发了多少辆。我让李某2发给李某3的车中,有一辆是小X狗公司让我做推广使用的,小X狗公司副总蔡某给我的。李某32018年9月6日给我转账16万元购车款是分两次转来的,每笔8万,共16万,是想从我这继续购买北汽EC180型电动车,其中8万我扣下了,剩下8万我用两辆北汽EC220型电动车抵给李某3。李某3给我打了订购其他车辆车款,我一直没给她发车,就发了两辆北汽EC220型电动车。这两辆车是我让高某3从西青区租出来的。
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1辨认出李某3。
二、2018年11月,刘某某1从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租赁9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后,将其中的6辆牌照号分别为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的车辆以每辆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上述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转卖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1获利9.24万元。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每辆价值人民币5.9万元。
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牌照号为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的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6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牌电动厢式运输车6辆价值354000元,单位价格为59000元。
2、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4日从吴某处扣押牌照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的电动厢式货车6辆。
3、吴某、刘某某1、宫某某2、银行帐户明细,证实上述人员的银行流水情况。
4、陈某提供的租车付款交易转帐记录,证实2018年10月15日、16日、24日、31日刘某3银行账户与刘某某1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
5、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收据、补充协议,证实2018年11月8日,刘某某1从该公司租赁车牌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车辆识别号后四位3989)、津LC××××号(车辆识别号后四位3602)、津LC××××号、津LC××××号、津LC××××号共9辆汽车。
6、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与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信息、发票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交车单,证实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从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车辆识别号后四位3989)、津LC××××号(车辆识别号后四位3602)等车辆情况及上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情况。
7、王某某提交的出售涉案车辆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及相关车辆GPS定位,证实相关涉案车辆定位情况。
8、被害单位人员陈某陈述,证实是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23日,我在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了20辆东风厢式货车,11月3日下午在北辰区××街镇彤彤物流院内将其中16辆,还有我公司的15辆东风牌厢式货车租给孙某1。11月7日晚,我接到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陈总电话,说我租的20辆车中的12辆被卖了,陈总报警了。孙某1自己说是替一个叫刘某某1的男子到我公司租车,打给我们公司的租金是通过刘某某1的账户打款。承租合同是孙某1、刘某某1和我们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他们说是租赁车辆在天津地区拉货使用。签了四份合同,共计有15辆车,其中2份是刘某某1签的,2份是孙某1签的,还有1辆车因为手续问题没有签租赁合同。是孙某1和刘某某1本人和我们公司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车每月3600元,每车押金1万元。刘某某1用本人名下平安银行尾号4962银行卡给我公司打款,我公司收款帐号是合伙人刘某3名下尾号8339兴业银行卡。我公司从科XX电公司租赁16辆电动货车,都是东风牌EV180,转租给孙某1、刘某某1的就是这16辆车。在孙某1、刘某某1从我们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后,转天将上述车辆交给他们。
9、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是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1月3日共将16辆汽车租给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三次合同签订的时间都是一年。11月6日我朋友发现我公司汽车在销售,地点在潍坊市昌邑县,我就报警了。陈某说他把我公司的16台车辆转租给孙某1。交付给美丰公司的车都是东风牌EV180新能源厢式货车。当时我朋友到山东,与卖家接触,对方报价5.2万元一辆。我是2018年11月8日赶到的。当时在那里我发现四辆我公司的车,一辆在门店门口,三辆在仓库里,牌照分别是津LC××××、津LC××××、津LC××××、津LC××××。
10、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我公司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将20辆东风牌厢式货车租给美丰公司的陈某,陈某于2018年11月3日将车全部提走。2018年11月7日我公司陈总发现租给美丰新源公司陈某的20辆东风牌厢式货车中的12辆被卖。租给陈某的是东风EV180型车。陈总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看到有人微信发布卖车的消息,卖的就是租给陈某的车。核实后发现其中12辆被卖,剩余4辆也在准备出售。
11、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是美丰公司业务经理。2018年9月孙某1和李某2一起到我公司办理车辆租赁业务,他们代表刘某某1,在这之前一直是我代表公司和刘某某1谈租车手续,我和刘某某1商定好价格后,刘某某1就让孙某1和李某2来签合同、提车。当时第一份租赁合同签的孙某1名字,这以后陆续李某2自己一个人来办理后续租赁手续。我每次都是事先和刘某某1联系好确定好租车具体细节,然后刘某某1再让人来办手续。并且孙某1和李某2来我们公司后,也说是刘某某1让他们来办理手续的,关于租金等表述的情况也和我与刘某某1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所以我们公司就认为孙某1和李某2是代表刘某某1来办的租车手续。我们在与孙某1、李某2签订完租车手续后,也收到了刘某某1帐号转来的租车钱,并且刘某某1方也没有向公司提出异议,所以我们认为孙某1、李某2就是为刘某某1来租车用的。2018年9月,刘某某1和我联系从美丰公司租车,谈的押金3000元每辆车,月租金5000元。后来刘某某1让孙某1和李某2一起到我们公司签的协议并提车,再后来陆续孙某1和李某2又代表刘某某1到我公司租车,前后一共租了32辆车,其中有我公司自己的16辆,另有16辆是我公司从科XX电公司租来转租给刘某某1。这16辆从科XX电公司租来转租给刘某某1的车都是4.2米的东风牌新能源厢式货车。这16辆车里有10辆车的租赁合同是和刘某某1本人签的。2018年11月8日,美丰公司和刘某某1签的津LC××××、津LC××××、津LC××××、津LC××××、津L××××、津LC××××等九辆车的合同,是刘某某1本人和我公司签的,车是从科陆公司租来的,车是刘某某1派人从科陆公司提走。上述车辆租金和押金大部分是刘某某1把钱转到我个人帐号中再由我转交给公司。我保管了刘某某1名下省事儿公司的公章。是2018年10月底刘某某1交给我的。之前刘某某1问我公章是否归还,后来找到了,他说先放我这里保管。除国宏牌货车销售合同外,我没再使用过这枚公章。公章一直放在我公司文件柜中。刘某某1从我公司租车时,说由科陆公司转租来的车辆是刘某某1要转租给天津塘沽一个物流公司使用,我公司就跟刘某某1约定只要保证按时交租金,我公司同意转租给塘沽的公司在天津地区使用。但我公司并没有同意刘某某1将这些车辆用做其他用途或者转租给这家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也不允许租用到天津地区以外。我找刘某某1补签过租赁合同,因为他从我公司租车时都挺急的,就没来得及签合同,但是在车辆交付使用后,我一直催着他签合同。补签的就是刘某某1租赁的9辆车的合同和租赁1辆车的合同。因为我们从科陆公司租车时也没有来得及签合同,于是就在2018年11月7日之前的一到两天签的合同,11月7日晚科陆公司向我们询问了车的使用情况和下落,11月8日我们找刘某某1补签的合同,业务都是真实的业务,刘某某1本人也承认车已经交给了他,是他租赁的,车辆的租金和押金也是刘某某1支付的。我跟他说科陆公司发现6辆车在山东被变卖,他告诉我那些车是在外地租赁使用。我说如果不是买卖就将车辆收回,再后来在广东的3辆车被他调回天津,剩下在山东和河北的9辆车一直没有收回,报警之后,才了解到那6辆车已经被刘某某1变卖了。
辨认笔录,证实刘某3辨认出孙某1、李某2。
12、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是邢台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业务员。工作向园区经理成某汇报,他是公司负责人。我和刘某某12018年6月认识,我公司与他的省事儿(天津)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我代表公司与他接洽相关手续。2018年10月,刘某某1说他公司有一批东风厢式货车要销售,我向成某汇报,成某让我去天津看车质,要是车质不错价格合理,公司可以采购。10月初我到天津,刘某某1的人带我到他公司,刘某某1让销售人员带我看样车,是一辆白色的东风电动厢式货车,车上贴有天津城市配送字样,我跟成某汇报,他说让我找刘某某1商量价格,他报3.2万元每辆,因为这种车平时价格都得十几万,就是扣除补贴和折旧,也得十万左右,经协商每辆2.6万元,我公司订三辆,之后刘某某1把销售合同发给我公司,是刘某某1签字并盖公章的合同,快递寄到我公司,成某收到后给刘某某1转7.8万元,但等了几天车没交付,刘某某1把钱退给我,我转交给成某,过几天刘某某1把3辆电动厢式货车送到移联网信电子商务公司,我公司收到车后给刘某某1转了7.8万元。三辆车都是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有车钥匙和行驶证。三辆车产权人我记得是一个叫科XX电的公司。
13、证人成某证言及说明材料,证实是邢台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买了三辆厢式货车,2.6万元一辆,但是刘某某1要求购买50辆以上,再在2.6万元每辆的基础上返利1000元给我公司,我同意了,刘某某1说可以签订销售合同,刘某某1把签订的合同通过快递发到我公司,这次我公司是购买三辆厢式电动货车,接到合同后就通过我个人帐号给刘某某1帐号转了7.8万元,但没有交付车辆,他把7.8万元退给马某2,马某2再转给我。2018年10月下旬,我公司收到刘某某1运到公司的三辆电动厢式货车,我再次将7.8万元转到刘某某1帐户。车是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产权所有人是科XX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是津AD2××××、津AD3××××、津AD3××××。
14、汽车销售合同一份、营业执照、银行账户,证实甲方(买受人)成某,乙方(出卖人)省事儿(天津)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单价26000元,甲方购买乙方3辆东风新能源箱货,合同中甲方账户指定账户为刘某某1名下银行账户。另证实省事儿(天津)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1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我回山东后等宫某某2和刘某某1继续发8辆180型电动车,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发,我多次联系,就说是购车款转给了刘某某1让我联系他,刘某某1就是让我等几天。后来我提出退款,这时已经到2018年10月,刘某某1说实在没有180型车,但是手里有几辆四米二东风厢式货车要出售。刘某某1报价2.9万元,我看价格便宜,同意了,刘某某1让我跟宫某某2联系对接。过几天我接到宫某某2的电话,他问我是要买4米2吗,我跟宫某某2说是因为刘某某1不给我发剩下的180,提出要把四米二卖给我,我向宫某某2询问车辆的相关情况,宫某某2给我发了几张图片,我提出要看现车,宫某某2就说先交定金,我说买六辆,10月29日我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宫某某2六千元定金,10月31日我到天津,宫某某2把我接到省事公司,我在公司楼下看了车,宫某某2又带我到一个停车场看了一下样车,后转了六辆车的尾款共16.8万元,宫某某2当时说没有现车。到11月3日我在这家公司门口看到我买的六车辆,宫某某2安排把车给我发往山东。我购买的六辆厢货车牌是津LC××××、津LC××××、津LC××××、津LC××××、津LC××××、津LC××××。这六辆车已经卖了两辆,现在这两辆车我已经联系了买主,把车追回,剩下的四辆车没卖出去,我已经交给公安机关。四米二的市场价格应该在三万元左右。刘某某1他就是卖给我的,根本不是给我使用的。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时,刘某某1分两次退了我十一万元车款钱。
16、吴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其于2018年10月30日向宫某某2微信支付0.6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向宫某某2转账16.8万元及购买的车辆行驶证情况。
1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中旬,山东的吴大壮和宫某某2一起到的刘某某1公司,他们三人商量买车的事,我就在旁边边玩手机边听着,在现场就是刘某某1和吴大壮一直在说,刘某某1跟吴大壮说的就是买卖销售这些四米二货车,刘某某1亲口跟吴大壮说是这些车不能过户,算是背户车,让吴大壮买回去后可以直接这样黑着销售转卖不会出问题,吴大壮也表示认可。最后商定刘某某1是按照2.8万元的价格将货车卖给吴大壮,具体卖几辆我不清楚。过程中刘某某1没有明确说过车是租赁来的,但是吴大壮应该知道,我觉得刘某某1卖给吴大壮的车辆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刘某某1也告诉吴大壮不能过户只能黑卖,车辆的行驶证上也写明了产权单位是科XX电公司。车应该是刘某某1从美丰公司租出来的,我记得有一份租赁合同一共租了9辆车,这份合同我在刘某某1办公室抽屉里见过,是刘某某1签字租赁的。
18、被告人宫某某2供述,证实在刘某某1卖给吴某8辆北汽EV180型电动新能源车辆之后,吴某又从刘某某1那里订购8辆北汽EV180型电动新能源车辆。刘某某1一直没有给吴某把车发过去,这个事吴某问过我,我帮着问刘某某1,刘某某1就一直是拖着。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1就给我打电话说,自己有“4米2”东风电动厢式货车要出,说吴某想要,刘某某1就告诉我就是让我从中过个账,车辆的价格就是按照每辆车2.9万元交易,是刘某某1和吴某直接交易。我就跟吴某通电话,问吴某是找刘某某1要“4.2米”电动厢式货车吗,吴某说现在刘某某1有“4米2”东风新能源厢式货车要卖,想从刘某某1这再买几辆,我让吴某和刘某某1自己定见面时间。过了2、3天左右,吴某给我打电话说到天津了,我就跟他约了刘某某1在天安数码城刘某某1的办公室见面,当时刘某某1就让他的一个小弟到附近一个停车厂,看了“4米2”的东风新能源厢式货车样车。我们就又回到天安数码城,刘某某1就在办公室等着,刘某某1就和吴某谈打款和发车事宜,吴某表示要购买六辆“4米2”的东风新能源厢式货车,在看车之前,吴某应该是提前支付给刘某某16000元车辆定金钱,吴某只是将购车的尾款16.8万元直接转到我的银行账号中,我再扣除9000元好处费之后,再把钱转给刘某某1。刘某某1在收到之后,过了几天在天安数码城楼下将6辆“4米2”的东风新能源厢式货车交给吴某,吴某就将车运回山东。后来公安机关找吴某调查的时候,吴某联系我,我就问刘某某1这些车辆的来源,刘某某1才告诉我这些车是从美丰公司那里租赁来的,车辆的实际产权人是科XX电公司。
19、被告人刘某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美丰公司租赁27辆车,有9辆4.2米东风新能源厢式货车,其中有6辆销售给吴某,3辆给河北省邢台市移联网信公司。2018年10月,我给吴某打电话说自己有几辆4.2米东风厢式货车,吴某说过来看车,2018年11月2日吴某到天津,我让宫某某2接待吴某。转天,我在省事儿公司接待吴某和宫某某2,我让人带吴某看车。吴某跟我说准备定50辆,实际我一辆也没有,就跟吴某说先卖6辆,我当时想的就是从别的租车公司把4.2米新能源厢式货车租出来卖给吴某。吴某同意了,给我支付六辆车购车款打到宫某某2账号,然后宫某某2转给我账号。我收到吴某钱款后,以我自己名义到北辰区美丰公司租了6辆产权是科陆公司的4.2米东风新能源厢式货车,2018年11月5日将车交给吴某运回山东。当时跟吴某商定的是按照2.9万元销售买断。吴某给我转账6000元定金。9辆4米2厢式货车产权登记人是科XX电公司。卖给吴某那6辆产权是科陆公司的厢式货车就是为了卖钱牟利。这6辆变卖后获利9.3万元。我给马某23辆就是让他们用,没说要卖给他们,是租给成某使用。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1将2018年6月从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取得三个月使用权的1辆北汽EC180型汽车销售给李某3的事实,经查,结合证人证言、车辆代管协议可以证实,该车系王某3与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车辆代管协议,由王某3代管牌照号为津AD0××××号的北汽EC180型汽车,后王某3将该车交给刘某某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1就该车对被害单位实施诈骗,故对该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就该部分事实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将从被害单位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9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中的3辆汽车以每辆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马某2的事实,结合被告人刘某某1与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证人马某2、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1从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3辆汽车与成某提供的其从刘某某1处购买的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1承租的其余3辆汽车被其转卖,故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1辩称未诈骗美丰新能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9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租赁的9辆东风牌电动厢式货车不应计算为涉案车辆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人员陈述、同案犯供述、车辆租赁合同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隐瞒租赁车辆的实际用途,将其个人从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出的厢式货车中的6辆汽车转卖他人,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从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其余3辆汽车被其转卖,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3、关于二被告人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租车行为前即已预谋要将所租用的车辆出售,租赁合同只是被告人非法取得车辆的手段,且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被告人刘某某1个人或通过支付好处费寻找他人等方式与被害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将车辆租出后最终交由被告人,而后被告人将车辆转卖,被告人的最终目的系骗取被害单位车辆进而转卖,签署的租赁合同本身并非经营行为,行为不具有市场性,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某1通过吴某、李某3让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的5辆北汽EC180型汽车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不是涉案车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害单位人员陈述、证人吴某、证人李某3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指使他人从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8辆汽车后最终销售给吴某的事实中,公安机关共扣押6辆汽车,其中4辆汽车被吴某转卖,该部分车辆系公安机关在买家处扣押,其余2辆汽车系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扣押,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6辆汽车均在本案被害单位人员报警、案件立案之后进行,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指使他人租赁7辆北汽EC180型汽车销售给李某3的车辆中,被追回的汽车1辆系被害单位追回,且结合相关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曾向买家付款赎回相关车辆,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刘某某1辩称未诈骗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辆EC220型电动汽车的辩解,经查,结合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人员陈述、车辆租赁合同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隐瞒租赁车辆的实际用途,将指使他人从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出的2辆北汽EC220型汽车转卖他人,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单位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诈骗,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二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某1及宫某某2的犯罪数额应扣除交纳的租金与押金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上述款项系被告人从相关被害单位租赁车辆时支付的车辆租金与押金,被告人只有在支付上述款项后方能取得车辆进而实施转卖行为,上述款项不应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宫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宫某某2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某1的辩护人所提刘某某1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宫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宫某某2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1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及被告人宫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宫某某2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相关涉案车辆已追回、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1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车辆已被追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宫某某2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单位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涉案车辆已被追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被告人宫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三、被告人宫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9.2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责令被告人刘某某1退赔被害单位天津轩悦X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出X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牌照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津LC××××号的厢式货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美丰XX(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荆梦瑜
审判员 王战梅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佳旭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