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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刑初127号口交属于卖淫服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06   阅读:

审理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杨军  

案号:(2019)皖1502刑初1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5-23

案由: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审理经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1在本市金安区东城路经营“四季春SPA足浴养生会所”。期间被告人吴某1在该会所内容留丁某、陆某、张某等人以每单398元的价格为嫖客提供“口交”卖淫服务,共计50余次。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技师服务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证人邵某、李某、周某、鲍某、孙某、张某、陆某、丁某、詹某、田某、罗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1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1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吴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足浴等养生服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洋

书记员邵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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