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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刑初3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08   阅读:

审理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722刑初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19﹞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及辩护人李婷,被告人周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在明知不符合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以非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船只冒充渔船申报的方式,在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骗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渔船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7464元。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分别在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8万元、1.5万元用于退赃。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顾某等人的证言,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银行流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经退赃,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1、周某某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王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4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 臻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懿珂

书记员  尹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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