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07刑初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一部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网络游戏中,利用游戏平台向其他网络玩家宣传其可以提供游戏代练服务。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其暂住地,使用电脑登录网络游戏时,被害人沈某某与周某某联系要求其提供代练帮助。被告人周某某遂编造帮助沈某某代练游戏升级的事实,以收取代练费用为由,分多次骗取沈某某网络转款共计人民币9300元,并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被公安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检查笔录、案件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使用手机微信转账收取的赃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施洪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