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川0107刑初7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08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07刑初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一部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网络游戏中,利用游戏平台向其他网络玩家宣传其可以提供游戏代练服务。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其暂住地,使用电脑登录网络游戏时,被害人沈某某与周某某联系要求其提供代练帮助。被告人周某某遂编造帮助沈某某代练游戏升级的事实,以收取代练费用为由,分多次骗取沈某某网络转款共计人民币9300元,并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被公安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检查笔录、案件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使用手机微信转账收取的赃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施洪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东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