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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刑初54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0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54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林某2(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贩卖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信息,通过诱骗被害人于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使用手机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购票款3800元。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替王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及将赃款提现,并从中获得报酬。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林某1、林某2、王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截图,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人员基本信息,澄迈县公安局澄城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某退赔被害人于某人民币3800元。

三、黑色VIV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玉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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