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246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XX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XX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闲鱼软件上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编造并发布虚假的卖鞋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由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买鞋款,被告人李XX骗得上述钱款后未实际发货,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390元。被害人曹某在其居住地本市河东区军星名苑3号楼1门502号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2、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人陆某1人民币999元。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99元。
4、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999元。
综上,被告人李XX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87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XX于2020年6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庭审中,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蔡某的陈述、证人陆某2、辛某、冉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明细,二维码支付成功材料,支付宝及闲鱼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及支付截图,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网上查询材料,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X系自首,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