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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6刑初16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0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女性身份在网上与居住在本市红桥区的被害人李某谈恋爱。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买新衣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合计7699.6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699.6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拘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时从其处查扣作案所用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杜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杜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案获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权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鑫鹏

书记员王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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