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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5刑初38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津0105刑初388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一部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故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具备继续审理条件,于2020年9月21日恢复审理;李某某2因病死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裁定对被告人李某某2终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1与李某某2、李某某3分别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曹某某1在2018年5月至7月间,分别伙同李某某2、李某某3以及他人伪造或者谎报汽车事故,以此向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人民币187086元。被害单位在审核上述事故理赔材料时发现情况异常,遂报警。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3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3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3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1与被告人李某某2(已死亡)、李某某3分别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曹某某1在2018年5月至7月间,分别伙同李某某2、李某某3以及他人伪造或者谎报汽车事故,以此向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河北支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70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1指使李某某3、李某某2分别驾驶牌照为FC××××的东风牌小型汽车、津KR××××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河北区民权门立交桥上人为制造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以此向中国人保河北支公司报险并申请理赔保险金。被害单位经勘验确认车辆赔付金额为156736元。

2.2018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1指使韩某、李某分别驾驶牌照号为津J3××××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辽PW××××奥德赛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河北区张兴庄大街谎报追尾事故,以此向中国人保河北支公司报险并申请理赔保险金,被害单位经勘验确认车辆赔付金额为30350元。

被害单位在审核上述事故理赔材料时,发现情况异常,遂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在本市河北区张兴庄大街神华汽车修理厂内将被告人曹某某1抓获,在被告人李某某3居住地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证人李某、韩某、张某1、王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1、李某某3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量刑。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曹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3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兰

审 判 员  梁 芳

人民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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