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722刑初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19﹞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以非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船只冒充渔船申报的方式,在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骗取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渔船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2007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23364元用于退缴违法所得。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顾某、王某丙、庞某的证言,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情况说明,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银行流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经退赃,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 臻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懿珂
书记员 孙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