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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22刑初19号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1   阅读:

审理法院:环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甘1022刑初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9

审理经过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经熟人介绍与被害人侯某相识,双方常通过微信闲聊。在双方某次视频聊天时,侯某发现胡某在井场修水井,对胡某谈及是否能在自家地里推一个井场。胡某谎称自己有亲戚在油田单位上班,可以找关系办成此事。十余日后,因急需钱还账,胡某便打电话告知侯某办事需要花钱,让侯先转款10000元。侯某遂让其丈夫杨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至2018年8、9月间,侯某觉察自己上当受骗,向胡某索要钱款,胡谎称钱已给付办事的人,拖延不退。因侯某多次催要,胡某便更换电话号码和微信,切断与侯某的联系。侯某遂报案,2019年11月26日,胡某被公安机关在上海一宾馆抓获。

案发后,胡某积极退赔骗取侯某的10000元钱并取得谅解。

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谅解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胡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缴纳了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继源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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