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16刑初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渝津检刑诉﹝2019﹞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拿着两张作废的信用卡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某社区联想电脑专卖店内,让被害人廖某帮田某某还信用卡,并承诺事后除归还本金外,再支付还款金额2%的手续费给廖某。随后,廖某通过微信扫码向田某某转账8000元用于田某某偿还信用卡,田某某收到廖某微信转账后借故打电话,趁廖某不注意时迅速逃离。
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某网吧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廖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田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顾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