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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刑初63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1   阅读:

审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802刑初6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8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一部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土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浙西五金城B3幢6-8号被害人翁某经营的美陶卫浴店内,虚构江西卫浴厂家推销员的身份,以郑某的名义向翁某推销产品。同年7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从翁某处骗取货款19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赔偿被害人翁某19050元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聊天电话记录、银行卡个人交易明细,谅解书等;证人周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答辩情况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赖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赖某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琚晓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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