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3刑初333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间,在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河西区瀚博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任执行校长。期间,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其母亲来津做手术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3万元。
2020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够办理转学以及小升初到南开翔宇学校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上述所骗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孙某、石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4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健
人民陪审员 李雅
人民陪审员 武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文雅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