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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刑初38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380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辩护人尹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马以提供押金,支付租金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从张某手中租得津FCH829特斯拉MODWLSP85轿车一辆,随后便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所得15万元抵押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当被害人张某发现被骗后,被告人马又以介绍抵卖车辆、出具收条、签订购车协议等方式搪塞张某。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马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马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买卖合同,机动车过户手续,银行流水清单,手机转账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阎 喆

人民陪审员  刘千荣

人民陪审员  王玉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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