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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8刑初53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536号    

公诉机关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间,被告人蔺某某以替人消灾解难求财等为由,利用封建迷信方式,先后骗取孙某3500元、何某11600元、王某1800元、王某23500元、元某2300元。以上共计11700元。

后孙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3月10日民警将蔺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蔺某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何某1、王某1、元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宋某、张某、何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微信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平安符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蔺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宝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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