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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刑初52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4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525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6日至5月1日间,被告人张**在天津市东丽区,以偿还信用卡、借路费去深圳补办信用卡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68680元;以付贷款、饭费及借钱交租房定金、赎车等借口,分多次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34285元,诈骗所得均用于网上赌博。

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在天津市东丽区乐易购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手机专卖店内,以找被害人王某借钱还信用卡,承诺还清信用卡欠款后套现归还借款并给予报酬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700元,诈骗所得均用于赌博。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董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魏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

二、随案移送玫瑰金vivoX9plus手机一部,依法没收。(手机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三、责令被告人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8680元、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285元、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芳

审 判 员  刘士军

人民陪审员  周淑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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