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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2刑初25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252号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至9月20日,被告人方XX与被害人刘某经网络游戏认识后,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其交往,并编造给猫看病、帮忙组装电脑、租房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刘某钱款。期间,刘某在其居住地本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台6号楼4门301号等地向方XX转账共计人民币19230元,并以人民币5081元的价格为方XX购买苹果iPhoneXR手机一部。案发前,方X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退还刘某人民币190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方XX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XX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嘉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双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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