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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刑终290号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刑终290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08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鑫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志欣、陶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8年2、3月份,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分两次骗取黄某人民币60万元,后周某某交给黄某五部苹果X手机,黄某卖得人民币41750元,周某某共计诈骗黄某人民币558250元。

2.2017年7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收取李某1现金6万元,并使用李某1的信用卡透支2万元,后周某某返还给李某16000元,周某某共计诈骗李某1人民币74000元。

3.2018年3月7日,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骗取杨某1人民币20000元。

4.2018年3月19日,周某某以可以低价买手机的名义让郑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其3100元,后周某某将从郑某手中骗取的3100元钱用作他用。

5.2017年12月28日,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在承德市双桥区刷走蒋某1信用卡中55000元钱,2018年2月25日在文化大厦刷走蒋某1丈夫吴亚杰信用卡中46402元,周某某共计诈骗蒋某1人民币101402元。

6.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张某2分两笔微信转给其18800元,2018年1月15日周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刷走张某2信用卡中84000元钱,2018年2月份,周某某返给张某22万元,周某某共计诈骗张某2人民币82800元。

7.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赵某在承德市双桥区不同地点分多次交付其共计259300元钱,周某某分多笔共返还给赵某213600元钱,周某某共计诈骗赵某人民币45700元。

8.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冯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给其共16000元钱,周某某返给冯某1200元钱,周某某共计诈骗冯某人民币14800元。

9.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17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和刷信用卡方式交付给其共71000元,周某某返给王某138800元钱,周某某共计诈骗王某1人民币32200元。

10.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吕某1分多次转给其人民币416000元钱,周某某返给吕某110万余元,周某某共计诈骗吕某1人民币30余万元。

11.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7日,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孟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给其人民币共15万元,周某某返给孟某83500元钱,周某某共计诈骗孟某人民币66500元。

12.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董某1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付给其人民币111100元,周某某返给董某187500元,周某某共计诈骗董某1人民币23600元。

13.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张某1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以及刷信用卡等方式交付给其共288700元,周某某返给张某1280400元钱,周某某共计诈骗张某1人民币8300元。

14.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月7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骗取王某2人民币57000元。

15.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让庞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给其16000元钱,周某某先后返给庞某共2400元钱,周某某共计诈骗庞某人民币13600元。

16.2018年3月19日,周某某以可以低价买手机的名义让蒋某2通过微信转给其6000元,后周某某将从蒋某2手中骗取的6000元钱用于个人用途。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以和他人合伙做手机生意,可以为他人低价购买手机等理由诈骗16人,共计1407252.00元。诈骗钱款大部分被周某某用于给付其前期承诺给其合伙人的高额回报。

另查明,吕某1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双滦区人民法院调解。胡海洋(杨某2之妻)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我院判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2)被害人黄某、张某1等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周某某的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诈骗金额。

(3)承德市天通数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5月18日入职,2016年10月因为盗窃公司手机被停职,2017年1月19日被辞退。

(4)关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记录、吕某2给周某某的转账记录,证实根据周某某的供述其曾与关某合伙做手机生意,二人之间存在多笔转账记录,其中含关某通过吕某22018年2月7日向周某某转账36万元。

(5)周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周某某资金流水的去向。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董某2系周某某的前夫。黄某是董某2的战友,周某某与他人合伙做手机生意,诈骗他人钱财的事情董某2不清楚的事实。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于某是周某某在天通数码上班时的同事。2017年六、七月份左右,当时我是天通数码的业务员,周某某从我那里分多次拿了三十多部iphoneX手机,手机颜色有黑色和白色,内存有256G和64G的。256G的手机当时的进价是8750元,周某某8850元拿的,64G手机当时进价是7750元,最开始是8100元拿的,后来手机调价后又以8000、7850、7750元拿的。由于购买当天不能按时结账,周某某先是把钱给我,第二天我再把钱交给公司。2018年3月14日,周某某从我那里拿了6部iphoneX手机,共计52100元,但她没给我钱。2018年4月11日,我微信问她什么时候把钱给我,周某某回复说三天之内给我。再后来我给周某某发微信、打电话都不回了,现在我也找不到周某某了。周某某有几次说让几个人来我店里拿手机,还给我留了那几个人的手机号,还让我跟他们联系。这几个人我在账本上有记录,但记不清是谁了。一开始周某某跟我说,她从我这儿拿手机是为了低价进手机,高价卖,赚取其中的差价。因为当时周某某从我这里拿的手机价格都低于市场价,她大概可以赚取三四百块钱的差价。后来有一个叫王某1的给我打电话,问我周某某是不从我这里拿过手机,她跟我说了周某某以合伙捣鼓手机能赚钱的名义骗她钱的事儿,大概内容就是周某某说自己有特殊渠道,能够低价进手机高价卖出赚差价,当时周某某以非常低的价格,大概四五千元钱就卖给了王某1。

(3)证人郭某的证言,我在双桥区电子产品经销部卖电脑。我和周某某认识大概有两、三年了,当时周某某在天通数码上班,在我们公司的楼下,我经常给她公司修电脑,就和她认识了。周某某在我的经销部刷过信用卡,周某某自从不在天通数码上班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跟我说她当时和别人合开了一个美容院,美容院要进货,钱倒不开,通过刷卡跟我周转下资金进货用。具体刷了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每次刷的金额也不等,有时几千块钱,有时几万块钱,几百块钱也有。每次刷完后,我通过手机银行从我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把钱转给她,她有时刷完卡也买我店里的电脑和各种散件,买的也不少,她说买这些电脑是办公用和自己玩。我只是单纯的帮忙,并没有什么提成,每次刷完信用卡她只是给我一部分手续费,一般每次就给我百、八十块钱的手续费。

(4)证人关某的证言,我对象李某2和周某某的前夫董某2都在承德市城管局上班,认识有三、四年了。周某某跟我和我对象李某2借过钱。大概在2017年3、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找到我说想跟我借钱,她说她想借钱做手机生意,大概是卖样板机,当时她跟我说她在承德市双桥区天通数码上班,如果做手机生意赚钱了就多给我一些感谢费,借钱后一到两个月还我钱,我就同意了。最开始的时候,周某某找我借钱我给她的都是现金,因为我怕自己拿着现金去给周某某不安全,一开始都是让我丈夫李某2拿着现金去找周某某给她钱。后来周某某找我借钱我就开始给周某某转钱,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的方式转账。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周某某会去我家借钱,家里有现金的时候我就借给她现金。2018年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应该是农历过年前,周某某去我家找我,她说她欠别人一些钱,如果还不上对方就会找她对象董某2,她对象知道后就会跟她吵架,让我帮忙再借给她36万元钱。我跟周某某说我手里没那么多钱,当时周某某还使劲求我,我看她挺可怜的,就给我丈夫打电话,我丈夫后来给他“三哥”(吕某2)打电话,最后三哥同意把钱借给周某某。当时三哥直接把钱转给了周某某,并且周某某承诺一个月之内还上。后来周某某分多笔陆陆续续给我转了一共375000元钱,2018年2月28日,我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三哥13万元,当时三哥让我把钱转到了尾号是5875,户名是魏振达的账户里。2018年3月7日,我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三哥245000元钱(尾号是5875,户名是魏振达的账户)。2018年4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周某某家找周某某核对我俩之间的银行明细,当时我是拿着整理好的银行流水去的,我和周某某对账时周某某的父亲说账不对,然后我就跟周某某家人吵起来了,后来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把整理的流水单扔在周某某家里了。后来我再跟周某某联系就联系不上了。周某某和我说她在承德市双桥区天通数码卖手机,但后来(大概是2018年3、4月份左右)我丈夫回家跟我说,他听周某某的二叔说周某某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没上班了,这么说的话周某某找我借钱的时候她就已经不在天通数码上班了。我没有和周某某合伙做手机生意。周某某还我钱了,每次都是给我转账,现在基本都还清了。周某某跟我借钱时说如果做手机赚钱了,会给我一些感谢费,后来周某某还钱的时候有时也会多给我一点钱。公安机关通过查询银行明细,发现我给周某某一共转了90余万元钱,周某某给我转了170余万元钱,是因为周某某跟我借钱时,最开始的时候我让我丈夫李某2给的周某某现金,给了好几次,具体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也给过周某某一些现金,我大概给了周某某20多万元现金。另外,我给周某某通过微信转钱时,有时走的是微信零钱里的钱,我给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钱时,有时走的是支付宝余额。还有就是周某某还我钱的时候有时会多给我一点,当做借钱的感谢费。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周某某跟我和我妻子关某借过钱。我妻子银行转账给周某某90余万元,我和我妻子还给过她现金,2018年初吕某2转给周某某36万元。周某某基本把钱都还清了。

(6)证人吕某2的证言,我通过我朋友李某2认识的周某某,她找我借过一次钱,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周某某转了36万元,当时周某某给我打了一张借条。

(7)证人杨某2的证言,周某某跟我妻子胡海洋是发小,平时关系比较好。2016年年底的时候,大概是2016年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找到我妻子说想要借点钱,说她要捣鼓手机做生意用,当时我妻子就同意了。刚开始周某某跟我妻子借的钱比较少,每次大概一万元左右,借完后周某某也及时把钱给还上了。2017年11月1日,周某某又跟我妻子借钱,当天我妻子在承德市高新区中国工商银行承德阳光支行用她老姨(卡号:62×××89,户名:朱景超)的银行卡分两笔转给了周某某12万元(一笔5万元,一笔7万元)。到了2018年2月份的时候,周某某又跟我妻子借钱,2018年2月3日,我先是微信分五笔每笔1万元转给周某某5万元,又通过支付宝分5笔每笔1万元转给周某某5万元,共计10万元,当天周某某在我家还跟我妻子拿了9100元现金。2018年2月3日,我妻子通过支付宝里的余额宝给周某某转了26500元钱。后来我和我妻子催周某某还钱,周某某总是以厂家发货慢、货物在厂家压着等理由推脱,迟迟不给还钱。2018年3月20日,在承德市城管局,周某某给我妻子打了一张255100元的借条。2018年4月份以后,我和我妻子再跟周某某联系就联系不上了。上述证人证言证实周某某曾向杨某2的妻子胡海洋借款2551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骗走我人民币七十六万余元。我与她丈夫董某2是战友,生活中就认识了周某某。2016年12月的一天,董某2、周某某、我、侯丽四人吃饭的时候,董某2说:“我妻子在天通数码上班,可以办理出苹果演示手机,便宜,与正常手机一样,你出资,我妻子负责进货和销售,利润平分,如果销售不了的话,也不至于赔,可以退货。”我当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周某某说有三台苹果手机,需要15000元人民币,我通过银行转给周某某农行卡15000元。又过了几天,周某某说有二台苹果手机,需要10000元人民币,我通过我妻子侯丽银行卡转给周某某农行卡10000元,过了一个半月,周某某给了我16500元钱,忘了通过什么方式给的我钱了。2017年1月份左右,周某某找到我和我妻子侯丽说:“我丈夫花钱大手大脚,想单独与你做手机生意,你别让我丈夫知道,我想单独存点钱。”我说:“可以”。从那以后,我就瞒着董某2,我夫妻二人单独给周某某转钱,有时候她返钱给我们,有时候不返钱,多次刷我和我妻子的信用卡,多次给她现金,给现金的地点都在文化大厦楼下。2018年2月左右,周某某跟我说还有别人入股跟她做手机生意,说她的另一个合作伙伴着急用钱,说库房出不了货,不能及时变现,让我给垫钱,把苹果X每部6000元给我,当时我就同意了,分四、五次给了周某某三十二万左右,周某某返给了我五部苹果X手机,这期间我让周某某抓紧出库手机,她每次都以库房封库为由拒绝。2018年3月初,周某某又以别的合伙人撤资为由,让我垫钱,我又分多次给她转了二十八万元人民币,其中有两万现金,后来我一直催货,她都以拿不出货为由拒绝我,2018年3月21日,我给她打电话,她一直关机,我联系她的丈问她去哪了,说回娘家了,我自已开车去的平泉七沟榆树沟门周某某娘家,找到了周某某,周某某说手机没有了,我问她手机咋没有了,她始终不回答,她说给我打个欠条,以后慢慢还给我,后来给我打了一张六十九万元的欠条。让我垫钱以后,她一共给了我五部苹果X,都让我给卖了,每部卖了8350元。同时证实被害人黄某辨认并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过程。被害人黄某当庭陈述,给周某某的现金没有证据证实,在2018年2、3月份一共给了其60万元,后周某某给了其五部苹果X手机,黄某共卖得41750元,上述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诈骗黄某55825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候某的陈述,我是来报案的,我和我丈夫黄某被周某某合伙卖手机的名义诈骗了76万多元。我丈夫黄某有一个战友叫董某2,他的妻子叫周某某,我们早就熟悉。董某2在承德市城管局工作,2015年左右我听周某某说在承德市双桥区天通数码的办公室上班。2016年12月份底,一天董某2跟我丈夫黄某说,周某某可以在天通数码低价购买手机,高价卖出,我们可以投资一部分钱,到时候盈利的钱对半分。后来我和我丈夫黄某,还有董某2、周某某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周某某说她在天通数码能低价买出手机,她自己有渠道能高价卖出,让我和黄某出钱,她负责销售,到时候利润对半分,也就是我们出钱,她出力合着卖手机。当时周某某说她手里有三部苹果iphone7手机,当时市场价格是6000多元,她能5000元买来,以6000元的价格卖出,中间每部手机能有1000元的利润,三部手机能挣1500元,当时周某某说的的挺肯定的,而且她自己说在天通数码上班,我们都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我和黄某就相信了,我和黄某看利润挺大也就同意了。第二天,我用我的一张工商银行卡给周某某的一张农行卡转过去了15000元购买手机的钱。过了几天,在2017年1月初,周某某跟我们联系,她说手机卖出去了,钱也挣回来了,但是她手里还有两部苹果iphone7手机,等这两部手卖出去一起给我们钱,然后我又给周某某转过去了10000元钱。后来周某某跟我和我丈夫黄某说,合伙卖手机的事儿别跟她丈夫董某2说,就她自己偷着干了,我们问周某某为什么不能告诉她丈夫,周某某说她丈夫董某2花钱大手大脚的,周某某想偷着存点钱以后过日子用,我们就相信了。后来我们就没跟董某2说过合伙卖手机的事儿,一直是周某某跟我和我丈夫黄某联系。后来我们就陆续给周某某钱购买手机,有时候周某某说购买的是苹果手机,有时候说购买的是三星牌2017、2018手机,有时候说购买的是别的品牌手机,具体她都说购买什么品牌手机我也记不清了,周某某说她从天通数码是按照进货价购买的手机,每部手机比市场销售价格都低一、两千元,倒卖手机的利润特别大。但是我们从来没有见过周某某所说的这些手机,手机从购买到销售的整个过程都是周某某操作。我们问过周某某把这些手机销售到什么地方去了,周某某说她有一个姐姐在石家庄,她姐姐的有一个同学有手机店,可以通过她姐姐的同学把这些手机收购走。开始的时候周某某确实给我们返回来了几千块钱,后来我们给她买手机的钱,她说第二天就能给我们返回来挣的钱,等到第二天周某某又说钱返不回来了,她手里又有新手机了,把返回来的钱又投进去买手机了。每次给完周某某钱,我们都催她把盈利的钱返回来,有时候她给我们返回来几千到几万元不等,有时候周某某就拖着。一开始我们给周某某买手机的钱是我们自己的存款,后来周某某拖欠着不给我们返钱,我和黄某就向亲戚朋友借钱,还划我们的信用卡透支给周某某买手机进货的钱,我们给周某某的钱基本都是我给的,有时候我去给周某某送现金时,周某某都让我去文化大厦楼下等着她,我以为她真的在文化大厦天通数码上班呢,有时候我要刷信用卡付款,周某某也让我去文化大厦楼下找她,她把信用卡拿走,说要去天通数码公司去刷卡。2018年3月份的时候,周某某跟我们说,她卖手机的事儿有别人也投资了,但是别人要撤资,手机已经买完了,货压在手里就等着卖出去了,周某某让我们出钱把这些手机买下来,大约有20多万元,等手机卖出去给我们返钱。2018年3月5日我丈夫黄某让我给周某某账户转过去了250000元钱。又过了几天,周某某又跟我们联系说还有人要撤资,让我们再给她30000元买手机的钱,等于是我们投资买的手机,2018年3月10日我从我老婆婆手里借了20000元钱,交给了周某某,当时周某某也是让我从文化大厦楼下见的面,我当时以为她还在文化大厦天通数码上班,2018年3月11日我又转给周某某10000元钱。后来我和黄某催周某某返钱,周某某说天通数码有不少工作人员在低价购买手机往外卖,天通数码库房也得排队一个一个交付手机,目前还没轮到她取手机呢。又过了一两天,周某某说库房有十部苹果iphoneX手机,但是要在天通数码库房取手机得批条,我和黄某开车拉着周某某去了一趟嘉和广场天通数码的办公室,周某某自己进去的,我们从楼下等,过了一会儿周某某说批条办完了,但是当时下午5点多钟库房下班了,第二天就能把手机取出来。我们当时也相信了,也没看周某某说的批条。第二天周某某说手机还是没取出来。2018年3月21日,我当时在外地出门,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说周某某早就不在天通数码上班了,我们应该是被周某某给骗了。2018年3月25日我和我丈夫去找周某某问她怎么回事儿,周某某当时承认了她在骗我们,她没有办低价购买手机高价卖的事儿,我们问给她的钱都干什么了,周某某也说不清楚,我们让周某某还钱,周某某说她没钱,周某某给我们写了一张欠条。后来我们再联系周某某就找不到她了,今天我们就来报案了。我们先后给过周某某124万多元。周某某先后给我们返回来484000元钱。我们损失有76万多元。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骗我的人叫周某某,我和他对象董某2是发小,然后就认识了周某某,大概在2016年年底,周某某提议让我和她一起捣鼓手机,周某某自称是天通数码的工作人员,因为当时手里也没多少钱,就没和周某某一起做手机生意,到了2017年7月份左右,周某某就多次给我和我媳妇打电话,让我们跟着他一起做手机生意,我拿了2万元现金在承德市双桥区门给了周某某,说一部手机能赚1000多元,我提供资金,她来卖,赚的钱平分。到了2017年十月份,周某某在后门给了我22000元现金,说这是我上次投的本金和赚的钱。周某某自称是天通数码的工作人员。2018年2月27号中午,在文化大厦后门给了周某某6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8年3月7号也是在文化大厦后门给了她9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8年3月13号,也是在文化大厦后门周某某划了2万元的农行的信用卡,卡号是62×××80,户名是李某1,当天周某某就用这张信用卡透支了2万元。2018年3月19号的时候,周某某给我的农行卡转了6000元给我,说这是第一次我给她的6万元赚的钱。3月28号、29号我再给周某某打电话就已经关机状态了。同时证实被害人李某1辨认并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过程。被害人李某1当庭陈述,给周某某的6万元现金有取款记录,给她的9万元现金没有取款记录。上述被害人陈述证实周某某共计诈骗李某17.4万元的事实。

(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被周某某骗了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2月底的时候,周某某给我打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哥,我这有苹果X手机,可以比市面的价格低,咱们可以挣钱,我这钱不够了,你可以出点钱。”我说:“我手里没有钱。”周某某说:“你看能找点不?”我之后说:“实在是没钱。”之后就没有再联系。2018年的3月3号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周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她说:“我这有手机,就是苹果X,但是手里的钱不够了,黄某我们一块弄的,你看能不能找点钱,一起低价买,高价卖。”我说:“行,我给你找找。”当时我手里正好有钱,2018年3月7日中午1点的时候,我用手机给周某某打电话,我跟她说:“我找了两万,我给你转过去吧。”周某某说:“行,你转到我的建行卡里。”周某某随后给我发了一条微信,在微信里她告诉了我她的建行卡号:62×××47,户名:周某某。2018年3月7日下午14点54分,当时我在单位里上班,我用手机银行给周某某转的账,转了两万元钱。周某某收到钱后,给我回了一条微信“收到了,光哥。”2018年3月10日左右,黄某在我单位里跟我说:“咱们被骗了,从头到尾就没有手机这回事。”2018年3月30号左右,我再给周某某打电话,她的电话一直关机,我一看没有办法了,今天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同时证实了杨某1辨认并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过程。

(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被周某某骗了3100元人民币。2016年6月份左右,我通过我的一个姐姐王杰认识了周某某,王杰当时就跟我说从周某某那里可以低价购买手机,于是我就主动给周某某打电话跟她买一部苹果6S-plus,周某某当时跟我说价钱是6500元,问我要不要,然后我就买了。过了大约半年后,我给周某某发微信问她现在苹果6S-plus多少钱,周某某回复说6300元,然后我就又买了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微信跟她联系买一部平板电脑,周某某联系了天通数码苹果专卖的一个人,我去天通数码专卖店里跟周某某介绍的人花了2800元买了平板电脑。2017年12月份左右,我通过微信找周某某买了两部苹果手机,一部是苹果X,价钱是8000元,另一部是苹果8-plus,价钱是6500元。2018年3月19日,我通过微信找周某某买华为mate10,价钱是3100元,我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了3100元,问周某某什么时候能把手机给我,周某某当时回复我说两、三天后就能把手机给我。过了两天后,我朋友王某1给我发微信说:“你试着跟周某某发微信,看看还能联系到她吗?”我就给周某某发微信,她就没有回复了。后来我朋友王某1跟我说了她和周某某合伙做手机生意的事情,怀疑周某某卷钱跑了。于是我感觉自己被骗了。同时证实郑某辨认并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过程。

(6)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我被周某某骗走10万多元钱。2017年12月28日被骗了55000元,2018年2月25号的时候又被骗46400元钱。之前我在周某某手里买过五六个苹果X手机,当时市价是9500多,周某某卖给我6000元钱,直到2017年8、9月份周某某说她手里有便宜手机,让我直接把钱给她,周某某负责把手机卖出去,我说不用她负责卖,让她把手机给我。我想自己卖。到2017年12月28日的时候我到文化的大厦门口找到了周某某,将我建设银行信用卡及密码给了周某某,然后周某某就去楼上刷了55000元钱,我手机短信提示是我的信用卡在双桥区电子产品消费55000元钱,这本来是我要购买5台三星2018的钱,之后周某某一直没给过我手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是当时我还是信任周某某的,2018年2月25号的时候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现货的苹果X问我要不要。我就又到文化大厦门口找到周某某,把我对象的信用卡及密码给了周某某,周某某上楼刷了46402元,说是8部苹果X手机的钱,最近几天就能把手机给我,手机短信提示也是在双桥区电子产品消费的。后来周某某也没给我手机,也没退给我钱。我被骗了101402元人民币。

(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我被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骗走102800元钱。2018年1月14日被骗了12000元,2018年1月15号的时候又被骗84000元钱,2018年1月24日上午又被骗了6800元。我和周某某是高中同学,但从2009年以后就没怎么联系。2018年1月初,周某某开始通过微信偶尔跟我说几句话,只是简单的聊天,并没有提手机的事儿。2018年1月14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自己在天通数码上班,有渠道能低价进手机高价卖出去,周某某已经弄了几部手机但没能力再弄了,问我能不能也弄一些,这样我也能够获取利润,利润我们两个对半分。我说行,当时同意了她的提议。我在微信上问她这钱大概多久能回来,她说大概一周左右。2018年1月14日12点10分,我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了12000元。当天晚上大概六点多,周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我有很多同事都弄了很多部,也都赚了不少钱,我也想多弄几部,你能不能再找点钱多弄几部?”我说:“我手里钱也不充足,我再考虑考虑。”2018年1月15日上午8点多,周某某微信上问我考虑的怎么样了,我问她还能办几部,她说还能办八部,我回复她说钱不够,只能办七部。周某某就答应了。中午11点30分左右,我开车到了文化大厦,在停车场我和周某某见了面,周某某就跟我要银行卡,跟我说:“你在楼下等我,我们产品部不让外人进,你把卡给我,我上楼去刷卡。”然后我在微信上把四张银行卡的密码都发给了她,她上楼刷完卡就下来了,我就开车走了。2018年1月24日上午9点多,我在微信上说我有一个同学也想弄手机,周某某说行,然后我就通过微信给她转过去6800元钱。这期间我隔几天就催她问什么时候钱能到手,周某某总是让我等着,通过各种理由推脱,一直都没给我返钱。2018年4月13日晚上,我再给周某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于是我发现自己被骗了。2018年2月7日,周某某把20000元转到了我的一张建行储蓄卡上。庭审中张某2陈述周某某现在还欠他82800元。

(8)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7年12月30日下午1点多周某某给我发微信跟我说“办苹果手机挣钱你干不”。我在微信上回了一句“啥意思我没明白”我之后给周某某打电话“到底怎么回事?”周某某跟我说“我姐在石家庄泰和电子城,帮我卖手机我都干了两年多了,而且也赚钱买车了,现在手里钱紧,你买我的苹果X手机,到时你给我分红。”周林冰说“我给你手机是5800元,我在石家庄泰和电子城卖是7800元,咱俩每人一千元分红。”周某某跟我说“在承德市双桥区门口见面,那有一个OPPO手机店,她在那管发货,那有一个产品部,在那交钱拿手机之后发到石家庄。”我在下午3点多的时候,在承德市双桥区门口,见到了周某某,周某某让我给她29000元钱,我通过我的手机微信支付宝给周某某转账29000元,周某某之后给我打了一个借条,借条上的金额是借赵某29000元。周某某随后跟我说这就办完了,让我等着挣钱吧。2018年1月4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周某某联系我,我忘记是打电话还是发微信,周某某跟我说“有5部三星2018手机,进价13000元,卖到石家庄泰和电子城是18000元,到时分红一人2500元,需要掏钱65000元”。2017年1月4日我用微信转发给周某某30000元,支付宝35000元。周某某随后跟我说一个星期就能返钱。可是这两次都没返钱。2018年1月7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周某某联系我说“那两次的钱快回来了,现在还有5部三星2018手机,也很便宜,还是上次的价钱,要是等上次的钱,这次的机会就错过了。要是合作的话,就再掏65000元”我给周某某我朋友(于鑫利)的信用卡,周某某拿着信用卡在承德市双桥区电子产品经销部,刷了38000元。剩下的27000元钱是我用自己的支付宝转给周某某了。2018年1月10日,周某某给我发微信说回来了一部分钱。周某某随后用手机银行给我转了78000元。2018年1月11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10多部三星2018手机。”我说“没有这么多钱。”周某某说“你能凑多少钱,就凑多少钱。”我凑了93000元,用手机银行转给周某某63000元,用手机支付宝转给她30000元。周某某说“我掏11000元,一共办了8部手机”我之后就一直问周某某怎么不结账,周某某跟我说:“泰和那边这么多手机拿不出钱来,我在承德市双滦区我家亲戚二姑父找了一个买家,但是结不了账。”之后周某某又说:“双滦买家要转账。”后来周某某又跟我说买家要给现金20多万元,我跟周某某说:“转我的银行卡吧。”但是周某某又跟我说:“那个买家是放高利贷的没有收回钱来。”反正就是一直找借口不给我钱,2018年1月24日周某某告诉我说:“手机又发回石家庄,双滦的买家结了4部苹果X的手机钱,一共是31200元”。周某某转给了我30000元钱。2018年1月29日周某某又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我14000元钱,2018年2月1日又通过手机银行转给我20000元,后来我一直给周某某打电话催她要钱,2018年2月2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你手机吧,给你手机比给你钱快,先给你两部。”后来我见到了周某某她给了我四部苹果X手机,她跟我说:“有两部手机是别人的,需要把这这两部手机钱打给她。”我用手机微信转账11600元给了周某某。我之后把这四部手机卖了,每部7800元出手的,一共卖了31200元。2018年2月4日周某某又给我一部苹果X手机,我之后又卖了7800元。2018年2月7日周某某给我三部苹果X手机,我只卖了一部7800元,2018年2月10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对象跟她要离婚,自己手里没钱了,向我借钱,还说要把房子抵押给我。我当时就借给了周某某5000元,是用微信转账给的周某某。她还把我手里剩下的两部苹果X手机拿走了。2018年2月13日周某某又向我对象借钱2300元,我对象就把钱用微信转账给了周某某。2018年3月5日周某某给我5部苹果X手机,其中有两部64G,3部256G,我卖了37400元。之后周某某说还要给我手机,但是后来就联系不上她了。我一共给了周某某259300元,周某某返给我一共是145000元。周某某给我9部苹果X手机,被我卖掉了,共得68600元,因为手机内存不一样所以手机的价钱也不一样。其中七部手机是每部7800元卖的,还有两部手机是每部7000元卖的,但是我忘记手机卖给哪了。周某某还差我45700元。

(9)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我被周某某骗走14800元钱。

2017年12月31日被骗了6000元,2018年2月27号的时候又被骗10000元钱,当天的时候周某某返还给我了1200元,说是第一次给的6000元钱卖手机赚的钱,但是没给我本金。

(1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从我这里骗走人民币3万余元。2018年1月18日上午10点多,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说:“咱俩一起进手机,便宜,你提供本钱,挣差价。”我回复她说:“行。”2018年1月19日下午,我通过微信零钱给周某某转过去13600元。2018年1月21日,我跟周某某说想退一部手机,周某某答应了,给我退了6800元。2018年1月24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说:“三星2018只要12000元就能买,你要不要弄?”我回复说行。2018年1月25日上午,由于之前我已经给她转过去6800元钱,所以我又通过微信零钱给周某某发过去5200元钱,加起来一共12000元钱。2018年1月28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说要弄三部iphoneX手机,一部价格是6800元,需要20400元钱。2018年1月28日上午我到文化大厦电梯口见到了周某某,我把一张交通银行卡交给了周某某,周某某拿着我的卡上楼到亚东电子产品经销部划了13000元钱,剩余的7400元我通过微信零钱转给她。2018年2月6日,我微信上催她还我本钱,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2018年2月7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说先给我一万,当天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我10000元钱。我微信上问她剩下的钱什么时候给,周某某回复我说现在压货给不了。2018年2月24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说再弄两部iphoneX手机,于是我通过微信零钱给她转过去11400元。2018年2月27日,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我8600元(一部iphoneX的本钱及利润),剩下那部的钱一直都没给。2018年3月份左右,我微信上催周某某把所有的钱给我,周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2018年3月17日,周某某说要弄四部iphoneX手机,手机降价了,一部是5100元,一共20400元,于是我通过微信给她转过去20400元。过了没几天,我给她发微信和打电话她都不回,于是我发现自己被骗了。2018年3月20日,我又给周某某发微信说:“你再不给我钱,我就报警了。”周某某用别人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让我别报警,并让我去她老家去对对账。2018年3月23日,我去她老家见到了周某某,周某某在她家给我打了一个36200元的欠条,并说月底归还。2018年4月3日,周某某通过微信给了我4000元钱,并说剩下的钱4月20多号还,结果也没还,我也联系不到她了。上述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尚欠王某1人民币32200元的事实。

(11)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12月上旬,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双塔山开着一家汽车销售的店,李国平来我店里跟我说:“我有个侄女儿叫周某某捣鼓手机挺赚钱的,已经赚到钱了,你要不要也一块跟着弄?”我回答说:“不弄。”李国平又跟我念叨了好几天,最后我就同意了李国平说的合伙捣鼓手机的事儿。大概内容就是让我出钱,李国平有渠道,最后获得的利润大家平分。2017年12月22日,我通过手机工商银行网银给李国平的一张工行卡转了144000元钱,这些是13部三星2018的钱,一部三星2018进价是11000元钱,卖出去是17000元钱。过了一个多星期,李国平给我返了两万多元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说这些钱是那13部三星2018赚的利润。2018年1月7日,李国平给我打电话说:“有3个三星2018手机,你弄不?”我回答说:“弄。”李国平说:“你这次把钱直接给周某某吧,要不我还得再给周某某转。”我回答说:“行。之前第一笔钱什么时候给我?”李国平说:“得一批一批的。”然后我就通过手机工商银行网银给周某某的一张农行卡转了33000元钱。2017年1月10日,李国平给我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跟我说:“又有一批手机了,还弄不?这个需要一个星期才能回钱。”我当时也答应了,我在当天上午用自己的手机银行转到了周某某的农行卡上,我转了24000元,下午又给转了29000元。这笔钱就一直没有返给我。2018年1月11日李国平上我店里找我,还是跟我谈手机生意的事情,我当时就说自己不做了。但是李国平坚持问我为啥挣钱的事情不做呢。我跟李国平说要见周某某。2018年1月份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李国平联系周某某,我记得是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老西营见的面。周某某跟我说,这事让我放心,就是时间慢点,钱肯定能赚。我之后也就相信了,也就不再怀疑了。2018年1月11日,李国平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转钱,我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给他转了50000元钱。由于这些钱转完之后,我始终见不到钱回来,就跟李国平急了,李国平跟我说:“让周某某跟你说吧。”周某某给我打电话劝我跟我说意思能赚钱,让我不要顾虑太多。我记得虽然返过几次钱,但是也就是10000、20000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2018年1月16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其转钱,她告诉我手机一个星期就能给我返钱,我还是通过手机银行给她转了100000元,这些钱也是买苹果X手机的钱,每部苹果X手机的价钱是6000元钱,我转完钱之后还是没有见到钱回来。2018年1月22日周某某联系我,让我给其转60000元,这些钱是十部苹果X手机,我之后也给转了。2018年1月24日周某某联系我转给她120000元,这是二十部苹果X手机的钱。我之后就一直打电话联系周某某和李国平,问他们什么时间给我返手机的钱,周某某一直跟我说,手机出不来,他们的领导出事了,手机库也被封了,手机出的慢,得一部一部往外拿。随后我就一直等,但是一直没有消息。我给周某某分七次一共转了416000元钱。周某某返给我10万余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同时证实吕某1辨认并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过程。

(1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我被骗了95500元钱。2017年11月19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承德市双桥区天通数码店聊点事情,我去了天通数码后,周某某跟我说她有低价进手机的渠道,但是手里没钱,让我出钱,一块合伙做手机生意,当时周某某说进一部IphoneX手机大概6500元左右,出售按8800元左右卖,利润对半分,一个月后返钱。我就同意了。2017年11月21日,我在承德市双桥区流水沟承德银行给周某某的一张农行卡里转了59000元,还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了1000元钱,这些钱都是IphoneX手机进货的钱,大概有八、九部。2017年12月1日,我在承德市双桥区手机店门口给了周某某30000元现金,当天我又给周某某通过微信转了30000元钱,这次的钱是用来做三星2018手机的,进一部三星2018大概是9000多元。2017年12月6日,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转了63500元钱,周某某说这些钱是第一次做IphoneX手机的本金和利润。周某某给我转完钱后,跟我说又来一批三星2018手机,问我还做不做,我说做,2017年12月7日,我在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承德银行给周某某的一张农行卡转了60000元钱。2018年1月份左右,我打电话催周某某给返钱,但周某某跟我说过年压货款,手机在库里出不去。当时过年家里急需用钱,我就让周某某先给返点钱,周某某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0000元钱。之后我再联系周某某给我返钱,周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3月份以后,我再给周某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发微信也不回了。我感觉自己被骗了,所以来报案。我给周某某的钱有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被害人孟某当庭陈述其给周某某的3万元现金没有证据证实,综上,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诈骗孟某人民币66500元的事实。

(13)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从我这里骗走人民币5万元。2017年12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在微信上和我说有一个赚钱的活,一起卖手机,低价进手机,高价卖,一部IphoneX手机进价6000元,8000元卖,利润平均分,我负责出资就行,一周后给我返钱。我听完后同意了。2018年1月3日,我在承德市双桥区先给了周某某11000元现金,然后通过微信给周某某分三笔一共转了25000元钱,这些钱是6部IphoneX(256g)手机的钱。后来我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低价可以买到IphoneX手机的信息,我的一些朋友看到后,就找我说想要买,我就跟周某某联系,周某某就给了我一个手机号,让我去承德市双桥区天通数码找一个叫于某的人拿手机,手机的费用作为给我返还的钱。2018年1月13日,我带着我朋友向城去文化大厦天通数码,于某拿着IphoneX手机在天通数码楼下把手机给了我朋友,我朋友从于某那里拿到手机后,就通过支付宝转给我7000元钱。2018年1月17日,我在承德市双桥区医院给周某某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钱,这1000元钱是2019年1月13日我朋友拿手机的利息,因为这手机卖给了我朋友,我不想赚我朋友的钱,于是我就把一开始约定给我的那1000元利息给了周某某。2018年1月19日,我在云南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了20000元钱,这些钱是两部三星2018的费用,当时周某某说一部三星2018进价是10000元,卖15000元钱。2018年1月27日,我的一个朋友刘爽找我买IphoneX手机(256g),当天刘爽先给我支付了1000元订金,2018年2月2日,刘爽又通过支付宝给我6500元钱,我让刘爽去文化大厦找于某拿的手机。2018年1月28日,我的另一个朋友张子帅找我买IphoneX(128g)手机,周某某说IphoneX(128g)进价5500元,卖6500元。我让张子帅自己去文化大厦找的于某去拿手机,后来张子帅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一共给我转了6500元钱。2018年1月29日,我通过微信分四笔给周某某转了21600元钱,通过支付宝给周某某转了9900元钱,这些钱是6部IphoneX(256g)手机的钱和之前我朋友找我买手机的利息。后来陆陆续续又有几个朋友找我买手机,两部是IphoneX手机(256g),一部是IphoneX(128g),两部IphoneX手机(256g)是按6000元卖的,因为跟这两个关系比较好,就没挣利息,另一部IphoneX(128g)按6500元卖的。这三个朋友和我的朋友范蔷薇认识,所以把钱都交给了范蔷薇,由于我之前刷过范蔷薇的信用卡,这18500元钱范蔷薇没有给我,用于还范蔷薇信用卡的钱。2018年2月2日,我通过支付宝给周某某转了4600元钱,这些钱是什么手机的钱我记不清了。2018年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说要给我返钱,周某某说先给我返一部分钱,让我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因为我手里没有农行卡,我就让周某某把钱转到了我朋友陆瑞科的一张农行卡里,周某某给陆瑞科的农行卡里转了20000元钱,陆瑞科后来把这2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我。2018年3月16日,我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了18000元钱,这是三部phoneX手机(256g)的钱。除此之外,我还给我的一个朋友拿过手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具体时间也记不清了,这个人去天通数码拿的phoneX手机(256g),当时对方给了我6000元钱,具体怎么给我的记不清了。后来我再跟周某某要,周某某说她被别人骗了,正在和别人打官司,现在手里没钱,让我再等等,具体被谁骗了没跟我说。上述被害人陈述综合证实董某1共计给周某某111100元,周某某返给董某187500元,周某某尚欠董某123600元的事实。

(1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被骗了38000元钱。2017年3月6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内部渠道,可以低价进苹果手机,一个苹果手机进价4000元钱,每部手机挣一千元左右,让我提供资金,她负责进购手机和销售,挣的利润两人平分。我就同意了。2017年3月10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周某某8000元钱,这是两部苹果7手机的钱,后来周某某说这两部手机挣了2000元钱,说要分给我1200元钱,说这1200元钱在2017年4月6日返给我。2017年4月6日,周某某联系我说她手里有红色苹果7手机,一部5000元钱,问我还做不,我同意了,当天我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了800元钱,加上之前转给她的8000元钱和她应该返给我的1200元钱,一共10000元钱作为两部红色苹果7手机的进货款。2017年4月7日,我通过支付宝转给周某某20000元钱,这是4部红色苹果7手机的钱。周某某说一个红色苹果7手机挣1200元钱,每个给我返700元钱,6部共返4200元钱。2017年5月11日,周某某给我的一张承德银行卡里转了38000元钱,其中有4000元钱是周某某应该赚取的利润,她让我把这4000元钱转回给了她,然后她又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00元。2017年5月8日,周某某联系我说进三星2016手机,每个6500元,一部挣2000元,2017年5月15日,我在文化大厦天通数码找周某某刷信用卡,她说在外面办事让我把信用卡交给店员胡丽丽,胡丽丽拿我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了21500元。当天我又通过支付宝给周某某转了11000元,共计32500元钱,这是5部三星2016的钱。2019年5月18日,周某某跟我说做红色苹果7手机,我给她微信转了10000元钱,作为2部红色苹果7手机的进货款。2017年6月7日,周某某支付宝转给我10000元钱,微信转给我1500元钱,2017年6月14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38500元钱。这些钱是之前做的5部三星2016和2部红色苹果7手机返的钱。2017年6月15日,周某某联系我说要做苹果7PLUS手机,每部5500元,一部挣1500元,这次要做7部手机,共38500元钱,我让我对象富名坤去天通数码用我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刷了23500元钱,用我对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了15000元钱。2017年7月10日,周某某给我农行卡转了42700元钱,一部给我利润600元,7部一共给我返利润4200元。2017年7月18日,周某某说办三星2017手机,每部8600元,一部挣2200元钱,当天我在天通数码交给店员胡丽丽三张信用卡,一张是我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了16000元,一张是我对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了18000元钱,一张是我的邮储银行信用卡5400元钱,一共刷了39400元钱,其中34400元钱是办4个三星2017手机的进货款,5000元是我自己买苹果7手机给自己用的钱。2017年9月1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里10000元,2017年9月4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28800元钱,这次4部三星2017手机给我返了4400元利润。2017年9月5日,周某某说做苹果8手机,每部5500元钱,我通过支付宝给周某某转了20000元钱,微信转了7500元钱,共计27500元钱,这是办5部苹果8手机的进货款。2017年9月18日,周某某联系我说做苹果8X手机,每部6000元钱,我转给周某某的农行卡里18000元钱,这是3部苹果8X手机的进货款。后来周某某说先给我返一部分钱,剩下的以后再返。2017年10月24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15000元钱。2017年10月30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13500元钱,当天下午周某某说再办2部苹果8X手机,我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5000元钱,支付宝转给周某某7000元钱,共12000元钱,每部挣2200元。2017年11月17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14200元钱,2017年12月12日,周某某转给我支付宝10000元钱,2017年12月25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10000元。2018年1月5日,周某某微信分两笔共转给我6000元钱。2018年1月8日,周某某微信转给我2000元钱。至此,之前我给周某某做手机的钱她都返给我了。2018年1月13日,周某某给我微信发图片说有现货三星2018手机,一周就能回钱,每部12000元钱,一部挣5000元,当天我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4000元,支付宝转给周某某20000元。2018年1月14日,周某某又联系我说还有几部回钱快的三星2018手机,我支付宝转给周某某20000元,微信转给周某某10000元,转给周某某农行卡6000元。2018年1月19日,我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8000元,支付宝转给周某某10000元。从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8日,我共转给周某某78000元钱,其中有60000元是5部三星2018手机的进货款,有18000元是3部苹果8X手机的进货款。过了一个星期后,周某某没给我返钱,我就催周某某,周某某让我再等等,先给我返一部分。2018年2月1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20000元钱,2018年2月7日,周某某转给我农行卡20000元钱。后来我再跟周某某联系,问周某某剩余的钱为什么迟迟不给我返,周某某说她给一个叫李某2的与周某某一起做手机生意的合伙人返钱多返了,多给了对方几十万元,和李某2对账出现了问题,等对完账弄清楚后再给我钱。2018年4月份以后,我再跟周某某联系就联系不上了,我感觉被骗了,所以来报案。上述被害人陈述综合证实张某1共计给周某某288700元,周某某返给张某1280400元,周某某尚欠张某18300元的事实。

(15)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我被周某某诈骗了15.7万元钱。2017年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渠道能低价进手机高价卖,一部手机能挣1000多元,让我出钱,她负责进手机和卖手机,利润两人平分。我当时同意了。2017年1月10日,我让我对象丰雪在承德市双桥区相伴时光咖啡店给了周某某2万元现金。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在文化大厦把我的一张工行信用卡和一张农行信用卡交给了周某某,周某某拿着我的信用卡到亚东电子产品经销处刷走4万元。2017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承德市双桥区下把我的一张工行信用卡和一张邮储信用卡给了周某某,周某某拿着我的卡上楼刷走5万元钱。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返给我5万元。第二天,周某某跟我说还要进手机,周某某拿着我的信用卡在荣信大厦分两笔刷走5万元,当天我又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2万元。2018年1月7日,我通过支付宝分两笔转给周某某2.7万元。后来我催她要钱,周某某说手里没钱,等有钱的时候再给我,一直推脱。2018年1月15日,周某某在她家给我打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被害人王某2仅能够提供支付宝转账2.7万元及信用卡划卡3万元的证据。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诈骗王某25.7万元。

(16)被害人庞某的陈述,我被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的名义骗走16000元钱。2018年1月3日被骗了6000元,2018年2月27号的时候又被骗10000元钱。我和周某某是高中同学。

2018年1月3号,周某某开始通过微信偶尔跟我说几句话,只是简单的聊天。后来就跟我说鼓捣手机的事儿,就是有渠道能低价进手机高价卖出去。当天我给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她转了6000元钱,2018年1月19号给我转过来1200元钱,说这是提成,我的6000元本金没有返给我。2018年2月27号的时候上次的本金鼓捣了一个苹果X,又赚了1200元,问我办不办三星2018,本钱是1万元,大概一个星期就能返还钱,能提2500元钱,大概过了一周左右,我给周某某打电话、发视频她都不接,还以各种理由推脱,是我朋友张某2联系了我,说他被周某某骗了,我这才知道我也被周某某骗了。我被骗了13600元人民币。

(17)被害人蒋某2的陈述,我被周某某骗走人民币6000元。我找周某某买iphoneX手机,她答应我三天就能给我拿到手机,说一部6000元,当时我给她通过微信转了6000元,但后来联系不上她了,手机也一直没给我,我就发现被骗了。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2015年在文化大厦天通数码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年底我在文化大厦天通数码有限公司辞职,之后没有工作。我认识黄某,黄某是我前夫董某2的战友。2016年年底左右,我开始和黄某合伙卖手机,一开始黄某出钱,我出手机,我去卖,然后利润我们俩对半分,后来因为我欠关某的钱,黄某给我进手机的钱大部分让我还关某的欠账了。2016年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天通数码人事部门工作,我想自己去卖手机挣钱,我就和黄某联系,我跟黄某说,我工作的天通数码公司能进到便宜的苹果手机,这些苹果手机是演示机,利润比较高,我让黄某出钱,我去进手机,然后我去卖手机,获得的利润我们对半分。后来我在天通数码公司进了几部苹果手机,具体型号我记不清了,黄某给的我进手机的钱,然后我把手机卖给我朋友,具体卖了多少钱,卖给谁记不清了。反正我记得当时每部手机利润是800元钱,我把其中每部手机利润400元钱和本金给了黄某。我和黄某合作卖了几部手机之后,在2016年12月底左右,我因为在天通数码进手机没有及时结账,公司要对我进行罚款,因为罚的钱太多,我就提出辞职了,但是我从天通数码辞职的事儿,我没有告诉我丈夫董某2,也没有告诉其他人,别人都以为我还在天通数码上班呢,我每天都到文化大厦呆着,然后自己联系人买卖手机。后来我怕董某2知道我自己卖手机没有去上班,我就告诉黄某进手机这件事不能让董某2知道。2017年开始,我每次进手机都和黄某联系,每次进4、5部,基本都是苹果手机,每次我要进手机,我都让黄某出钱,有时给我两三万元,有时候给我五六万元,具体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2010年我在城管局上班期间认识的李某2,因为我丈夫董某2和李某2关系好,我们就熟悉了,李某2的媳妇关某我们平时关系也挺好的,2017年5、6月份,我想让关某也跟我合伙卖手机,我让关某也出钱,我来进手机和销售手机,然后利润对半分,后来关某同意了。之后我需要进手机,就向关某要钱,关某也是每次给我三四万元进货,我把手机卖了之后就把钱给关某返回去。后来因为手机进货比较慢,我把手机款给进货方之后,进货方迟迟不发货,这样我返回来的也慢,关某就催我返钱,因为当时都是关某记账,关某每次向我要钱,我都按照她说的数额给她返钱,后来我欠了关某不少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当时关某和李某2总是催我还钱,而且黄某给我进手机的钱也是由于进货慢欠了黄某不少钱。2018年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黄某说我有一个合作伙伴投入了不少钱,但是出不了货,对方着急等着用钱,我让黄某帮我把对方的手机货款先垫上,黄某也没钱了,黄某说不行就去借钱,我说如果去借钱,除去给别人的利息,利润都算黄某的,后来黄某从别人手里借的高利贷,先后给了我三十多万元,这些钱我都还给关某了的欠款了。后来发过来几部苹果手机,我给了黄某4、5部手机,让他自己去卖了。在2018年3月份,关某还是说我给的钱不够,让我继续还钱,我跟黄某说跟我合伙的人投的钱挺多的,之前给的钱不够,我的合伙人还在跟我要钱,我让黄某再给我一部分手机款,等手机卖出去就把钱给黄某还回去,利润也都算黄某的。黄某又给了我20多万元钱,我把钱都给关某还欠账,但是当时我已经没有再进手机了,而且也没钱进手机了。后来黄某一直催我把库里的手机卖出去,我说手机出不了库,黄某就向我要手机,但是我手里没有手机,黄某就一直催我还钱,我就告诉黄某钱还不上了,我把钱都还关某欠账了。黄某说让我把我们家的车和房子押给他,我也同意了,后来我们对过一次帐,我记得当时欠黄某60万元左右,黄某媳妇候某不同意,就把利息给加进去了,好像最后欠条写了69万元。后来因为我还收了别人不少手机款,向我要钱、要手机的人太多了,我就把手机号码都换了,跑石家庄躲着去了。

我一开始在承德天通数码进手机,后来到石家庄太和电子城进手机,有一些店名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家叫“紫金博”。苹果的iphone7、8、X等型号我都进过,还有三星牌2017、2018手机,还有oppo等手机。都是朋友找我来买手机,我就卖给我朋友或朋友的朋友了,还有商城里面的店铺,具体卖给谁了我记不清了。我记得还收郑某、张某2、冯某、吕某1、蒋某1、蒋某2、庞某、李某1、赵某等人的钱。这些人有找我买手机的,还有跟我合伙卖手机的人。我收取的这些人的钱基本都让我进手机用了。我认识李某1,大概在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给李某1打电话想跟他借点钱捣鼓手机做生意使,当时我跟他说一个月后就能还他钱,并且还会给他一些利息。我一共收取了李某1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最开始的时候我跟他借过一笔几万元,我连本带息还他了。2018年年初的时候,我跟李某1又借了两笔钱,他都是给的我现金,加起来大概是10万元左右。刚开始我按时还李某1钱了,后来有两笔加起来大概10万元左右的现金我没有还。2018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李某1催我还钱,我当时手里没钱,于是就在我家给李某1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因为李某1当时跟我说他给我的那10万元左右现金是向别人借的高利贷,有很高的利息,所以他要求我打15万元的借条。我从李某1手中收取的钱其中一部分钱我用于进手机了,具体进了多少部手机我记不清了,还有一部分用于还我欠别人的欠款了,还有一小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了。

我认识赵某,大概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赵某联系说想要捣鼓手机做生意,到时候利润两人一块平分,赵某同意了,我具体收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我每次基本都给她返钱了,最后还差她4万多元没给。2017年12月份,我给赵某打过一张29000元的欠条,这笔钱我后来还给她了,但当时忘了跟她把借条收回来。2018年3月28日,我给赵某出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因为9万元里包含最开始承诺的利息,实际上本金只有4万多元。当时赵某也答应了让我只还她本金就行。我认识庞某,2018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庞某说我能低价进手机高价卖,赚的利润两人均分,当时庞某同意了。我一共收取了庞某一部苹果X手机6000元,一部三星2018手机10000元。第一个苹果X手机我记得给她返过钱,第二部手机没给她返钱,还差她10000元钱没给。我认识张某2,2018年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张某2说我有渠道能低价进手机高价卖,一块捣鼓手机,赚的利润两人平分,张某2当时就答应了,我一共收取了张某2大概8万多元钱。我收取张某2的钱进购手机了,进的苹果手机和三星手机。我给张某2返过一次20000元。郭某在文化大厦亚东电子产品经销处卖电脑。每次我找他刷信用卡会给他刷卡的手续费。我认识蒋某1,我跟蒋某1的对象吴亚杰一块捣鼓手机生意。我跟蒋某1对象吴亚杰收了大概一共有五、六万元。我给他返过钱,我记得我还差他两、三万元钱。我认识冯某,大概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冯某找我,当时我和她一块捣鼓手机,利润平分。我一共收取了冯某一个苹果手机6000元,一个三星手机10000元。我给她返过第一部手机的利润钱1000多元。我认识吕某1

,我是通过我二姑夫李国平认识的吕某1,当时李国平也知道我捣鼓手机的事情,李国平跟我说钱算我借给你的,到时候利息正常给。我一共收取了吕某1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是我给他返过钱,我现在还差他不到30万元。我认识蒋某2,蒋某2给了我大概6000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我认识郑某,郑某找我买过手机。我还差她一部华为手机没给。我认识孟某,我跟孟某借过钱,当时我跟他说我捣鼓手机用。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大概有七、八万元钱。我从孟某手中收取的钱一部分用于进手机,一部分还别人的欠款了。我认识董某1,我一共收了董某1多少钱记不清了。我给她返过钱,我记得应该还差她1万多元。我认识张某1,我跟她一块捣鼓手机,利润平分。我收过张某1的钱,也给她返过钱,我记得钱应该返的差不多了。我在2018年3月20日,给张某1出具了一个38000元的借条,这些钱是我最开始答应给她的利息钱,本金我都还给她了。我认识王某1,我俩一块捣鼓过手机,答应赚了钱利润平分。我一共收取了王某1多少钱记不清了。我给王某1返过钱,我应该还差王某13万元左右没给。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通过上述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14072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杨某2人民币255100元,因周某某供述该款为其向杨某2借款,杨某2之妻胡海洋在庭审中对于借款的事实亦表示认可,并且该借贷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诈骗黄某等人的钱款,应当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但被害人吕某1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其与周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故对于吕某1的损失,本案不作退赔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582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7400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2000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310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1人民币101402.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280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5700.0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148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2200.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66500.00元;退赔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236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83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57000.00元;退赔被害人庞某人民币1360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6000.00元。

抗诉机关的主要抗诉理由:本案中,周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以有手机渠道能购进低价iphone等手机为名,先后找到黄某、李阳、杨某1等16人,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让16人出资利润均分,共计诈骗200多万元。周某某系天通数码公司辞退员工,并无低价手机进购渠道。周某某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归还前期被骗人员的本金,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只有5万元于2017年6、7月份用于购买iphone手机。案发后周某某潜逃,后在2019年8月抓获归案。1、周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周某某自开始提出虚假的合伙,其并没有履行能力,客观行为上可以证实其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产。本案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是基于周某某虚构自己有渠道能低价购进手机,被害人是基于合同之外的虚构事实因素陷入错误认识。3、周某某购买5万元的手机,购买时间上和购买金额以及以市场价买在低于市场价卖出这一购买方式,都不能认定为是先履行小额合同。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周某某与各报案人之间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分别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包括口头形式。综合本案事实,2016年底,周某某与黄某协商表示双方合作手机生意,黄某出资,周某某负责经营,利润双方平分。最初双方合作顺利,黄某亦拿回了投资款并分得了相应利润。后周某某为赚取更多利润,便与本案多名报案人开始合作。周某某名下农行卡交易记录显示,通过该卡转账,周某某即陆续向天通数码手机店工作人员孙涛、于某、辛丽娜合计转款686500元用于购买手机,此事实与上述人员的笔录及多名报案人实际收到约定型号手机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得出周某某确实经营手机生意的结论。二、周某某对投资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周某某不懂经营管理,账目混乱,致使其向合伙人返还本金及利润时出现累计返款数额超出正常返款几十万元情况,财物严重亏空。无奈周某某将后来与其合作人员投资款项挪用于偿还之前欠款,周某某对不能偿还部分大部分出具了借据或欠据。因此,周某某对他人投资款项主观上不具有占有的目的。三、周某某未挥霍收到的投资款。对收到的投资款,除部分用于购买手机外,另一部分即用于向合伙人返还投资款及利润。四、对于周某某是否还拖欠投资人的投资款应予核实。基于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原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具有证据效力。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被承德市天通数码有限公司停职及辞退后,自2016年12月份起,以能低价购进高价售出iphone、三星等型号手机获取高额利润双方平分为名,诱骗黄某等16名被害人先后投资,除返还部分投资款及利润外,其余被上诉人用于偿还合伙人的前期欠款和个人消费。根据上诉人名下农行卡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上诉人向天通数码店工作人员于某、孙涛及辛秀娜等转款60余万元,于某亦证实2017年6、7月份,周某某分多次从其手里拿了三十多部iphoneX手机,该事实能证明上诉人周某某确从事手机经营活动。上诉人为偿还前期合伙人的欠款,虚构事实,先后骗取受害人为其投入,无力归还本金及承诺的利润时而隐匿。上诉人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手机买卖活动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周某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犯罪金额及危害后果,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罪刑不相适应,应予纠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成立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582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7400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2000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310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1人民币101402.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280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5700.0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148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2200.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66500.00元;退赔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236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83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57000.00元;退赔被害人庞某人民币1360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6000.00元。

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浩东审判员孟昭鹏审判员孟路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维      红

书 记 员 郭      禹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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