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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7刑初30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3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7刑初304号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某通过网络与保定市满城区上紫口村赵某联系,以水果打包纸充当无杂质无水分纯木浆餐巾纸,诈骗被害人赵某59660元。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水果打包纸价值为12658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如适宜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某通过微信与保定市满城区上紫口村赵某联系,承诺以每吨2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无水份、无杂质、纯木桨餐巾纸,后韩某以一车水果包装纸废料充当无水份、无杂质、纯木桨餐巾纸发货给赵某,诈骗被害人赵某59660元。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水果包装纸废料价值为12658元。

2002年12月23日,报告人韩某亲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人民币95000元,福特轿车一辆,水果包装纸废料一车归赵某,赵某对韩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韩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的供述,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赵某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汇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韩某所在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韩某适宜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韩春龙

人民陪审员  王永超

人民陪审员  曹永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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