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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6刑初90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3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6刑初909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43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及其辩护人白丁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某为偿还欠款,谎称车主张某1要贷款购买大众朗逸轿车,于2018年11月14日将张某1身份信息发送给保定市畅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该公司将人民币80000元转入被告人辛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辛某某得款后,将其中的50000元归还保定市中北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款,将其中20960元归还自己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将其中9000元归还自己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后经保定市畅展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辛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归还其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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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2019年2月4日归还其人民币20000元,余款拒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亲属主动对保定市畅展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辛某某为骗取汽车贷款,假借其朋友张某1的名义向保定市畅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购买大众朗逸汽车贷款。保定市畅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贷款申请后,向被告人辛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辛某某得到该笔款项后,分别将其中人民币50000元用于偿还保定市中北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款,将其中人民币20960元用于偿还其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将其中人民币9000元偿还其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后经保定市畅展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辛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偿还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偿还人民币20000元,余款拒不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保定市畅展贸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德州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被害人向被告人的电子银行转账记录、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辛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辛某某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向保定市中北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记录、还款记录,证人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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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军、郝永池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杨某、耿某、郑某、武某、张某1、张某2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臧 静

人民陪审员 刘永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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