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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28刑初24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3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28刑初248号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被害人刘某1的QQ好友赵子祎,以赵子祎朋友出车祸需要住院为由,诈骗刘某1人民币3800元。

2.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被害人刘某2的QQ好友王某1,以王某1朋友住院急需要钱为理由,诈骗刘某2人民币1800元。

3.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被害人陈某的QQ好友王某2,以王某2朋友腿摔坏住院急需钱为由,诈骗陈某人民币1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被害人刘某1的QQ好友赵子祎,以赵子祎朋友出车祸需要住院为由,诈骗刘某1人民币3800元。

2.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被害人刘某2的QQ好友王某1,以王某1朋友住院急需要钱为理由,诈骗刘某2人民币1800元。

3.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被害人陈某的QQ好友王某2,以王某2朋友腿摔坏住院急需钱为由,诈骗陈某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高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附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1、刘某2、陈某陈述,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2、王某1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元。

三、对于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包括:玫瑰金色vivox7plus手机一部、灰色酷比魔方牌平板电脑(型号u78)一台、红色威盛牌电脑主机一台。

四、未随案移交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洪强

人民陪审员  代和平

人民陪审员  张树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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