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基层法院
案号:(2020)吉0381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刑事
审判日期:2020年06月XX日
案由:诈骗罪
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与刘某系高中同学关系且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可以办理各种证件信息。2019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提出可以为刘某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一级建造师证书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方能统一发放,但却虚构并承诺刘某在不考试的情况下能为其办理该证书并提出需要10万元办证费用,同年7月7日,刘某给被告人沈某某汇款10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得款后,在二日内全部用于偿还个人网贷。其后,刘某多次询问办证进程,被告人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2020年3月,刘某联系不上被告人沈某某并在网上查询得知,一级建造师证书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方能获得,刘某察觉被骗后报警。
2019年7月,黄某通过刘某联系上被告人沈某某,询问成人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一事,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并承诺黄某在不上学、不考试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专科学历证书同时提出办证需人民币2.8万元,同年12月26日黄某给被告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生活花销。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答辩情况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已代替被告人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被害人刘某、黄某陈述,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替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