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306刑初181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明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月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王者荣耀网络游戏中与家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的被害人赵某进行网络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称自己系女性,名字叫“李小玉”,二人互加QQ好友,发展成网恋关系。2020年6月22日至7月2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李小玉”身份多次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赵某借钱,赵某在自己家中通过支付宝先后五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款3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失联并将赵某QQ好友删除,赵某发现被骗报警。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退赔部分已自行和解解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倪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性身份,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予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所得赃款亦能退赔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呼元才
人民陪审员 仇新华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