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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5刑初15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25刑初150号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检一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又通过远程方式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彬、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在线参加诉讼,辩护人左杰、代号菊及被害单位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害人贾某诉讼代理人殷清利,证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贾某一起供职于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与贾某聊天时提出其需要买房借贾某人民币100万元用于验资,以购房借款为由骗取贾某信任,因贾某没有宽裕资金便安排闫某向崔某某渤海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时被告人崔某某承诺打借条,但一直未打借条。后贾某让被告人崔某某出具借条,崔某某推脱待其老房子变卖后就还钱仍不打借条。2019年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对贾某称再借人民币80万元补交房款,等老房子变卖后把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一并归还。贾某出于信任崔某某,又安排韩某向崔某某渤海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80万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无故不到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贾某多次联系崔某某未果。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因民间借贷被起诉。同年8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崔某某当庭否认人民币180万元为借款,而是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其的招商奖励,并当庭出具了盖有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奖励政策和奖励确认书。被告人崔某某虚构奖励政策的事实并伪造奖励政策和奖励确认书,将人民币18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担任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期间,负责薇达公司名下“阳光星期八”商场一楼“邻里街”菜市场的招商工作时,利用主管“邻里街”菜市场招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邻里街”菜市场以低价租赁给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天津欣瑞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再以高价出租给商贩,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侵占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收益人民币45.81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天津市人民法院移送涵,户籍证明,居民信息表,表现证明,协同查核党员信息函,扣押物品清单,王某苹果8手机拍摄的照片,奖励政策,奖励政策确认书2份,关于招商签约成功的内部奖金及外部佣金的请呈规定,天津市河北人民法院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19分至10时52分就闫某起诉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笔录,印章、证照使用申请单4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银行流水交易凭证,欣瑞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合同以及收据,“邻里街”菜市场工作群聊天记录,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薇达公司与李某3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证人闫某、韩某、刘某1、齐某、石某、李某1、谭某、刘某2、李某2、李某3、林某、叶某、房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薇达公司收益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1、是贾某提意主动借给我钱,让我去买房;2、借款180万元是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完成任务的奖励,我有奖励政策和奖励政策确认书相互佐证,构不成诈骗罪;3、我不是天津欣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也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所以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左杰、代号菊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诈骗罪:1、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违规情形,无视回避等法律规定以办案人员自己的材料作为检材,参与案件的侦查,形成鉴定意见。可以说公安机关为了证实崔某某诈骗事实存在,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公安机关无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大量的客观证据,无视贾某等人提供的经过处理的证据,肆意使用公权力,随意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做成了一起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未尽到法律监督的职责;2、崔某某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本案最重要的犯罪事实之一。该细节的认定,是区分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普通民事纠纷最重要的问题。检察院的起诉书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认定,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检察机关应是认为崔某某虚构奖励证据的事实并伪造奖励政策和奖励政策确认书时,崔某某产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故检察机关采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5095补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认定崔某某在2018年6月29日私盖公章时其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为检材并不具有客观性、以及存在循环鉴定的鉴定思路和鉴定结论的模糊性、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的证据本质等原因,不能仅以该份证据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在2018年6月29日即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即使公诉机关的定罪思路能够确立,该证据也仅能证实,2018年6月29日出现了一份盖有薇达公司的空白纸,该证据既不能认定该公章是由崔某某所盖,更不能因为有了一份盖有薇达公司的空白纸,就认定崔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该公章是崔某某所盖,也不能仅因为章是崔某某所盖,就认定崔某某在2019年6月29日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3、贾某主动向崔某某提出借款就是为了让崔某某购买房屋,而崔某某借到款项也确实用于购买了房屋。在该过程中,崔某某既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崔某某具有伪造奖励证据和奖励确认书的行为。180万元的出借人并不是贾某,也不是闫某和韩某而是薇达公司。二、关于职务侵占罪:1、邻里街租赁经过公司审批,贾微微对租金价格及原因明确知晓;2、邻里街合同签订完全保护薇达公司权益,薇达公司不存在经济损失;3、薇达公司报案价格计算方式错误;4、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金额无任何依据,不具有合理性。综合上述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存在诈骗罪的事实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崔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被害单位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害人贾某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一、诈骗罪:1、崔某某担任副总经理期间,薇达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经常在大名县生活,薇达公司给予了崔某某管理招商、行政、财务等关键业务的机会,其管理中具备留存盖具公章空白手续的便利、客观作案条件;2、崔某某骗取的180万元款项流向,证实了其原来以借款买房为骗取理由的客观性;3、王某证实其帮助崔某某制作拍照、打印奖励政策、确认书的整个过程,而且还证实在崔某某处见到过盖有薇达公司印章的空白纸,还证实民事案件庭审后崔某某与崔惟等商议应对薇达公司鉴定申请的经过;4、鉴定意见显示,奖励政策印刷字体字迹与扣押的打印机为同型号打印机打印;2019年2月奖励政策确认书原件上“崔某某”署名(书写时间2019年3月6日)字迹形成时间与2019年7月2日、8月12日相近;2019年2月奖励政策确认书薇达公司印文件不是其标称时间形成,其实际形成时间与2018年6月29日印文形成时间相近。以上意见均证实崔某某利用空白薇达公司印文在2019年7月份左右利用打印机打印上的奖励文件内容,是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5、本案中其他相关内容的印证,崔某某所提供的奖励政策、奖励政策确认书中均只有公司盖章,没有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签单;两份奖励材料中,公章处没有打印字体的公司全称,不符合行文常规;两份奖励材料中,在没有打印的公司全称的情况下,公司印章未加盖打印的日期上,也不符合行文常规;两份奖励政策确认书中,崔某某签署“已收奖励100万元整”,依据该确认书的内容及性质,此确认书应交至公司财务等部门保存,但本案崔某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也无法详细说清并证实此确认书交存公司备案;标注2019年2月的奖励政策确认书,没有具体日期,与前面奖励政策及另一份确认书格式不同;三份奖励文件,字体大小不同,主文内容多少不同,但公司盖章处均在右下角位置,主文与确认方盖章之间间隔却大小不同,应认定是在盖好空白纸上调整打印的;在几米画吧内搜查并扣押了奖励政策的打印件及复印件;在崔某某的电脑中提取、恢复、固定了奖励政策、第二份奖励政策确认书的电子版,找到本案虚构的源头。同时说明了奖励政策、第二份确认书建立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2019年8月3日,说明两份材料上的打印时间2017年11月13日、2019年2月,严重虚假。二、职务侵占罪:1、本案中,崔某某作为薇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利用其主管招商工作的职务便利及薇达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所给予的充分信任,在发现邻里街市场有巨额利益可图后,故意向薇达公司隐瞒真实情况,不依照薇达公司审批程序报请,反而操控李某3等人成立欣瑞公司,实际控制欣瑞公司,持有欣瑞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公章、合同章等手续,收取业主高额租金,非法占有薇达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给薇达公司造成严重损失;2、崔某某实施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薇达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将收取的高额租金打入其控制的欣瑞公司账户、李某1个人账户等,实现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从崔某某安排李某3签订租赁合同、成立欣瑞公司、操纵经营邻里街市场、实际控制欣瑞公司经营等,均体现出其具备明显的犯罪故意。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贾某一起供职于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与贾某聊天时提出其需要买房借贾某人民币100万元用于验资,以购房借款为由骗取贾某信任,因贾某没有宽裕资金便安排闫某向崔某某渤海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时被告人崔某某承诺打借条,但一直未打借条。后贾某让被告人崔某某出具借条,崔某某推脱待其老房子变卖后就还钱仍不打借条。2019年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对贾某称再借人民币80万元补交房款,等老房子变卖后把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一并归还。贾某出于信任崔某某,又安排韩某向崔某某渤海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80万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无故不到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贾某多次联系崔某某未果。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因民间借贷被起诉。同年8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崔某某当庭否认人民币180万元为借款,而是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其的招商奖励,并当庭出具了盖有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奖励政策和奖励确认书。被告人崔某某虚构奖励政策的事实并伪造奖励政策和奖励确认书,将人民币18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大名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10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和证人王某的证言,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居民信息表,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同查核党员信息函,扣押物品清单,王某苹果8手机拍摄的照片,奖励政策,奖励政策确认书2份,关于招商签约成功的内部奖金及外部佣金的请呈规定,天津市河北人民法院2019年8月5日上午九时19分至10时52分就闫某起诉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笔录,印章、证照使用申请单4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银行流水交易凭证在卷佐证;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崔某某到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后,她就把我招到薇达公司工作。崔某某是副总经理,主要是“阳光星期八”广场招商项目负责人和招商总监;我是招商工作的业务经理,崔某某是我的直接上级。公司老板是贾某,公司法人刘某1,副总经理崔某某,我是招商部经理,财物上开始是高鑫后来是李**负责,行政办公室刘一平负责,公司招商行政文员王蕊负责,还有分管工程物业的经理段洪文、主管陈鹏。我是2017年12月份开始在薇达公司工作的,一直到2019年5月份的时候我就不在薇达公司工作了。2019年3、4月份左右,崔某某就不来公司上班了,但是一开始说的是心脏有病请病假了,后来一直不上班了,之前我们总经理贾某在天津买房子的时候,也劝崔某某买房。崔某某当时没那么多钱,没过两天贾某就借给崔某某100万元让她去付首付。后来我听崔某某说贾某又借给崔某某80万元,崔某某不上班之后财务还催着崔某某给贾某打180万元的欠条。平时都是我在跑招商,联系客户谈租金看商铺促成签署租房合同。低于底租或者高于底租的价格都需要公司审批。我每月工资1万元。如果我招到商户,公司会给我一定的奖励,我谈好商户签租约,谈的租金超过底租,会给我半个月的租金作为佣金,后来把奖励佣金提高到一个月租金。公司跟商户签完租赁合同,商户给公司账户上交完钱,我就填写申请费用报销单报给财务,财务呈报崔某某,崔某某找贾某同意后,财务就会通过公司账户把钱给我转过来,这个没有明文规定,就是崔某某告诉我的,我们的奖励也都是崔某某和老板贾某谈好才告诉我的。招了很多商户来签合同,但是大概只有六家商户签的合同是在底租之上我能得到奖励。我应得七万元左右,但来公司时崔某某和我约定奖金要分给崔某某一半,我自己只得了3万多奖金。另外公司一共往我账户上打了35万多块钱。这35万多的奖金,其中23万元是有家叫“第五厨房”签合同并交了23万元保证金,当时这家商户虽然签约价低于底租,但是这家商户比较有价值,崔某某专门跟贾某申请返给这家商户的介绍人15.8万元的佣金,贾某同意了。因为我是招商经理,给介绍人返佣金必须走我的账户,公司就把钱转给我了,当时的中介是直接到公司把钱领走了。后来因为项目一直不开工,“第五厨房”就来要钱,后来协商把“第五厨房”剩余的7万多通过我的账户返还给“第五厨房”。还有大约五万元是返给签约商户中介人的佣金,剩下的就是我和崔某某的7万多元奖金。我招的“好利来”“便利丰”“李先生”牛肉面,崔某某招的“星巴克”“麦当劳”“邻里街”生鲜菜市场。我和崔某某一开始准备在地下室招一家菜市场,但是消防不过关。我们就准备在一楼招一家生鲜市场,崔某某就招了这家“邻里街”菜市场。“邻里街”菜市场是天津欣瑞公司开的,法人是李某3,我们和欣瑞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崔某某让我帮“邻里街”菜市场介绍一个管理员帮着管理。后来还让我帮着介绍招揽商户并照管“邻里街”菜市场,还说是最后挣了钱给我分红或者股份,但是就给过我8万元的分红,后来说是给我股份一直都没有给我也没有签过协议。李某3也觉得我有股份有事就找我还叫我李总,管理员和商户因为我在“邻里街”菜市场帮忙就说我是老板。“邻里街”菜市场开始营业后,菜市场不挣钱,商户们都有意见,就往菜市场和我们公司闹事。崔某某就让我把那8万元分红退给她了,她还让我多出了10万元凑给她解决问题,我也一块给她了。欣瑞公司和我们薇达公司签定合同,合同期一共十年,第一年租金60万元,每两年租金递增5%,欣瑞公司租下一层后区1400多平的商铺用于生鲜菜市场。我们得填写使用公章申请的表格,然后报给财务,财务交给崔某某,崔某某经总经理贾某同意后,让行政办公室用章,行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公章,每次使用公章公司都会有留存。崔某某在公司每个月工资大约是8万元左右。崔某某买房时借了贾某180万元,崔某某一直没还,公司会计一直催崔某某为这180万给贾某打欠条。

3、证人闫某的证言,我和贾某是朋友关系,我给一个叫崔某某的渤海银行账户转过100万元,2018年7月6日下午,在大名县红郡豪庭贾姐(贾某)找到我,贾姐对我说崔某某找她借100万元要买一套房产急用,贾姐说她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她问我手里有没有100万元,我说有。贾姐就让我给崔某某转过去100万元,当时我就同意了,然后贾姐给我了一个崔某某的账号,当天下午我就通过网银给崔某某的账户转过去了100万元。我的账号是62×××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名支行,账户名是我的名字闫某。对方账户名崔某某,账号62×××87,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马路支行。后来我听贾姐说她催过崔某某打借条,但是崔某某一直没有打借条。

4、证人韩某的证言,我和贾某是朋友,我平时喊她贾姐,我给一个叫崔某某的渤海银行账户转过80万元,2019年2月27日上午,在大名县我住的地方贾某找到我,贾姐对我说崔某某找她借80万元补交房款,去年7月崔某某已经借了100万元没有还,贾姐说她手里没有这么多钱,贾姐问我手里有没有80万元给崔某某转过去,当时我手里有钱我就同意了,然后贾姐给了我崔某某的一个渤海银行的账号,大概2月27日中午我就通过网银给崔某某的账户转过去了80万元。我听贾某说过,她催过崔某某给她打借条,但是崔某某一直推没有打借条,我和崔某某不熟这80万我只对贾某。

5、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底至今一直是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负责财务出款审核,贾某是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平时公司具体运营由贾某负责,我只负责财务出款审核。只要我们公司出款超过5000元以上的,任何一笔出款必须是请款人申请,财务审核、副总签字,最后由贾某和我沟通我签字后方可出款。崔某某在我们公司工作过,什么时候入职的我想不起来了,今年不知道什么原因不上班了。崔某某在我们公司负责招商工作,具体工作我不清楚,公司具体运营的事由贾某负责,我记得招商主管李某1申请过几笔招商奖励,我审批签字过,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崔某某是拿年薪的,没有额外的奖励。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来没给过崔某某个人180万元招商奖励,我们公司从来没有给崔某某承诺过奖励政策,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6、证人谭某的证言,崔某某在天津市仁晟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号为1号楼1302,我当时是崔某某的销售。2018年7月5日,崔某某第一次来天津市仁恒公园世纪售楼公司看房,天津市仁恒公园世纪售楼公司就是天津市仁晟花园小区,我是接待崔某某的销售,崔某某和好几个人一块看房子,崔某某是比较有意向买房的。我们开发商要求客户在天津市渤海银行开户存100万验资才有购房资格,验资的意思就是开一张渤海银行卡往卡里存一百万让我们的财务进行刷卡查验,我当时就给崔某某说了验资的要求,然后7月6日崔某某就按我们的要求在渤海银行开了一张卡,她的排卡号是505号,验资后崔某某和贾某来我们售楼部一起看过房子。一直到2018年7月15日开盘,崔某某现场订房先交了10万元订金,用的渤海银行的账户交的定金,选的是天津市仁晟花园小区1号楼1302室,登记的崔某某的名字。因为崔某某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产,国家要求必须交全款的百分之六十交首付款,后来我通知崔某某首付款必须交六成共2332958元,剩余四成为贷款,7月30日崔某某来到我们售楼部交了3成首付款,一共是1172958元。剩余的116万我问崔某某什么时候交,崔某某说她的拼凑借钱。后来在2018年9月16日崔某某交的剩余的116万元然后就没有再交过钱,后来崔某某就在天津市建行办理了贷款,然后还款一直到现在。

7、证人齐某的证言,我是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崔某某是天津市薇达公司的,薇达公司就是负责招商的公司,我们是天津市河东区“星期八”商业广场的开发商,崔某某以前在“星期八”商业广场招商了,我们是业务上认识的。贾某也是天津市薇达公司的,贾某和崔某某都是在我们的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星期八”商业广场招商了,我们业务上都认识。薇达公司是在2017年下半年“星期八”商业广场开始招商的。我们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是开发商,天津市薇达公司是招商公司,她们公司有没有奖励政策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贾某和崔某某经常在“星期八”售楼中心,我当时也经常在“星期八”售楼中心,我们几个都在“星期八”售楼中心一般都是商谈业务的事,或者闲聊,但是我从来没有听过贾某给崔某某说过关于奖励政策的事。2017年11月13日,在“星期八”商业广场售楼中心,贾某没有给过崔某某一个奖励政策的文件。

8、证人石某的证言,我现在在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是贾某的助理。崔某某是薇达公司的副总,崔某某负责该公司的整体运营及招商。2017年11月8日公司的公章刚刻好放在刘某1那了,第二天又通过我给了崔某某,后来公章就一直在崔某某那保管着。

9、被害人贾某的陈述,现任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7月6日大概中午的时候,我当时在大名县县城里我住的地和崔某某微信聊天,当时崔某某给我发微信挺着急对我说她正在天津市看房看中了一套房子急需借100万元验资买房。她微信给我说:“薇,找你借100万元,用作验资。崔某某”。因为之前我和崔某某都在天津市都看过那的房子,她给我打电话说要买那的房子我就相信了,她给我说她在天津有一套老房子现在卖不出去,但是着急买新房子需要借100万元,等老房子卖了以后就还我钱。我当时就答应她了,因为我当时没有钱,然后我就让我朋友闫某在大名县中国建行给崔某某的渤海银行账户转过去了100万元。当时崔某某给我说回头给打借条,因为崔某某是我们公司项目副总,平时我觉得和她个人关系处的挺好,当时我还给她客气了一下说打什么借条啊。但是我也没想到后来她真不给我打借条也不认这笔钱了。过了几天我让崔某某来大名找我,我想让她打那100万元借条,崔某某就来大名县找我,我给她说你打个100万元借条吧,但是崔某某对我推脱说过几天她在天津的老房子很快卖了就把那100万元还我了,借条先别打了。当时我就觉得她卖了房子就还我这100万元了,我就没有再催她打借条。但是过了几个月,崔某某依然没有还我那100万元钱,也不提打借条的事,然后我就问她老房子卖的怎么样了。崔某某就推脱说房子不好卖,卖了就还我100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崔某某从天津来大名县找我,我就催她要我那100万元,但是崔某某说年底卖了房子还我钱,我就又相信了。一直到今年2019年2月份,崔某某找我说借80万交房款,我就问她什么时候还我钱啊,再借80万元加上之前的100万元就一共180万元了。崔某某说她把老房子卖了再凑凑一块把180万元还我,然后我就同意了,我让她先打80万的借条再给她转款,但是崔某某就说我给她转过去80万元以后再打借条。2019年2月27日我就让我朋友韩某给崔某某的渤海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转过去80万元以后,过了一个多月我就打电话催崔某某要她找我借的180万元借条,但是她的态度突然变了说:“我觉得现在提这个事还不是时候,过过再说吧”我问她:“什么时候才是时候”。崔某某直接把电话挂了。后来2019年4月10日,崔某某就无故不来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班了。我给她联系也联系不上她了。然后今年2019年7月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崔某某被起诉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给崔某某下了传票。2019年8月5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崔某某也出庭了。当庭崔某某向法院说这180万元不是她找我借的,是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她的招商奖励,奖励她120万元和90万元共210万元招商奖金,她还当庭说她只收到了共180万元的奖励,并向法庭提供了奖励政策及奖励政策确认书,奖励政策和奖励政策确认书上竟然还盖着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这些公章都没有盖到时间和打印的字体上肯定是崔某某盖的空白纸,自己再事后打印出假的奖励政策及奖励政策确认书,我才知道这些都是崔某某事先预谋的圈套,我才发现被崔某某骗了。当时我的律师在法院对崔某某提供的奖励政策和奖励政策确认书原件进行了拍照。我被崔某某诈骗了180万元。这180万元是我以我个人名义借的我两个朋友的钱,我让我的两个朋友直接把钱转款给崔某某的。那100万元是建设银行账号:62×××02,账户名:闫某转账汇款的,后来转的80万元是邯郸银行,账号:62×××14,账户名:韩某。62×××87,账户名崔某某,开户行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马路支行。我是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我们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来没有给过崔某某个人奖励政策,我们薇达公司有佣金制度、财务制度,只要是付款必须是请款人申请,财务审核、副总签字、法人签字方可付款。而且付款账户必须是薇达公司的账户或法人刘某1的个人账户,崔某某在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出示的:“奖励政策涉及保密协议,故此奖励由私人账户转账至崔某某渤海银行卡内”是假的不存在的。崔某某提供的“奖励政策”中1-5项特殊奖励(提成)不存在,没有这些特殊奖励政策,我们公司副总级别都是拿年薪的,招商是崔某某的本职工作,不存在其他任何特殊奖励,崔某某是薇达公司的副总,年薪100万,薇达公司不可能再给她提供特殊奖励,她提供的奖励政策1-5项都是假的完全捏造的不存在。我们公司的副总是拿年薪不参与奖励,奖励政策只针对主管和普通员工,奖励制度是底薪加提成,提成就是佣金奖励,关于招商签约成功的内部奖金及外部佣金的事由内容是:“1、在职人员洽谈签约成功且符合底租标准,则发放半个月租金的奖金,2、经由品牌方式中介介入洽谈签约成功的则发放1个月租金的奖金。以上两点不可同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走特批。”特殊情况指如果经中介介绍有要两个月租金奖励,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这种情况需要特批,这才是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奖励政策。崔某某说的奖励政策根本不存在。由负责招商的员工发起招商奖励申请并签字,然后财务审核并签字,副总审核并签字,法人代表刘某1审核签字这就是奖励流程。崔某某任职期间我们公司招来了有“便利蜂”超市奖励给招商主管李某18594元,招来“李先生”牛肉面项目奖励给李某110476元,招来“D5厨房”佣金奖励李某1158167,招来“好利来”项目奖励李某133893.9招来“阿布溜溜”佣金奖励李某129399.84.元,招来“乐友”项目奖励李某127378元,招来“庙街麻辣烫”项目奖励李某110795.93元,这些奖励都是根据奖励制度,确认商户签约后,以每平米的租金单价乘以租赁面积乘以30天的计算方式算出的金额就是一个月的奖金金额。崔某某在法庭上提供的奖励政策和奖金完全是假的,公章由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一平管理,每盖一次章都必须走用印申请签字审批,但是天津市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概2018年11月份搬过一次家,当时搬家的时候,崔某某和一个叫王蕊的办公室文员有机会接触到公章。

10、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贾某是天津薇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老板,我是天津薇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副总。天津薇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某1。我是2017年11月入职的,我负责招商运营,工程物业,市场推广。大概是2018年7月份,我在天津仁恒公园世纪购买的一套房产,2018年7月15日在仁恒公园世纪国展选号,我当时2018年7月份先交了三成首付,大概110万或者120万左右,后来9月份又交了三成,大概也是100多万,总共我当时交了六成首付,大概是230万左右,交了6成首付以后,我就是贷款月供一个月9000多元。我记得2018年7月6日闫某给我打来100万,这是贾某给我的招商奖金。在天津市薇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有奖励政策,就是招商奖励,天津市薇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由行政人事刘一平管理。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8月5日开的庭,我是2019年7月10号知道的我平安银行账号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冻结了,7月10日那两天我就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问问怎么回事,法官告诉我说是闫某起诉的我,欠闫某100万,还有韩某也起诉了我说我欠她80万元。

1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

12、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卷佐证。

1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几米画吧”门市的法人代表,但实际投资人是崔惟,我之前就认识崔惟,通过崔惟又认识了崔某某。崔某某和崔惟是亲姐妹关系。当时崔某某给我说她需要一个文件,文件放在办公室,让我帮忙给她取一趟,取回来以后她说要拍照打印出来,她说她手机信号不怎么好,让我用我的手机拍照打印,我打印出来以后就交给她了。一共拍了两张照片,但不是同一个地方拍摄的,第一张是我回到“几米画吧”办公室拍的,我想让她确认一下是不是这个文件,她说不用给我发了,让我把文件夹都给她拿过去,所以我把整个文件夹都拿过去了,文件夹里都是一张一张的文件,拍完照片后才知道我拍的是一份奖励政策和奖励政策确认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诈骗之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经查,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吞、盗窃、骗取本单位财物,将处于自己看管和经手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犯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被告人崔某某不是天津欣瑞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欣瑞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市场交易的行为,属民事范畴,故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属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共羁押一日,监视居住十三日,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崔某某退赔被害人贾某人民币180万元。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罗玉民

人民陪审员  白文亭

人民陪审员  薛洪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丹 丽

郑方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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