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4刑初93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恺、孙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军夏、刘晓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7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家庄市内,以石家庄建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沧州市任丘县付某15万元现金,称给付某弟弟办理石家庄中借读生,在9月份开学后付某及家人到石家庄中办理入学事宜发现被骗,在付某等人催要下何某某退还其7万元,剩余8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全部退还付某。
2、2018年11月9日石家庄市桥西分局休门中队在工作中检查时查获何某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有93498部队假军官证一本、93498部队假军人保障卡一本,何某某持该证件在石家庄使用多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付某的陈述材料,证人王某、刘某、陶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我是在三建办公,但我没有说过是三建的工作人员。我在2017年曾经为陶某的女儿办理过二中借读的事情,并且办成了。办借读的事我找的老贾(贾建中),我给了他12万元,后来没办成。
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不构成诈骗罪。1.事情的起因是陶某介绍的,不是何某某的主动联系;2、办理借读的学生不需要注册学籍,只是入校旁听上课而已,不存在自始就办不成的可能;3、2017年9月,陶某的女儿高某就是何某某办成的,何某某有能力接受委托办理入学就读的事情;4、何某某没有实施任何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何某某没有使用虚假的姓名,也没有宣称自己是三建的职工,其在石家庄建办公是客观事实。何某某是在自己的日常办公场所光明正大的接受委托。何某某以借条形式固定了办不成退款的承诺。何某某通过贾建中等人协调办理此事,是其履行委托事项的实际行动。借读通常是在9月上中旬才能确定的,何某某在8月底9月初的答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涉案款项15万元,何某某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图随意支配使用,而是按照协议积极办理委托事项。何某某用自己的8万元先行垫退给了王某和付某,承担并完全履行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当事人王某与付某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何某某没有基于对方的瑕疵意思取得财产。何某某自始至终可以联系上。综上,何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便没有任何欺诈的故意,则更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案只是简单的民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纠纷,且8万元已经退回。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民事法律关系已经终结,不构成诈骗罪。二、本案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现有证据不能充分和确切证明何某某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而使用行为的证据只有何某某本人的笔录陈述。达不到二本以上的刑事定罪处罚标准。定罪处罚的“其他证件”应是与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一样,对外具有独立身份识别功能的同类证件。而军人保障卡不具有此类对外独立身份识别功能,其需要与军官证配套使用。三、到案后,何某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希望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家庄市内,谎称能为付某弟弟付亚泽(河北省任丘市人)办理石家庄中借读生,收取付某15万元现金。在9月份开学后,被告人何某某就借读一事未办理成功。在付某等人催要下何某某退还其7万元,剩余8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全部退还付某。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并非石家庄市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经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查询,付亚泽没有在石家庄中建立高中学籍。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休门刑警中队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贾建中(被告人何某某所称的中间人)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电话多次联系陶某询问被告人何某某是否曾为其女儿办理二中借读的事情,陶某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到其家中也未找到本人。
2、2018年11月9日石家庄市桥西分局休门中队在工作中检查时查获何某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有93498部队假军官证一本、93498部队假军人保障卡一本,办理假证件时被告人何某某提供了本人的照片。何某某持该证件在石家庄使用多次。
另查明,93498部队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科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部无名为何某某干部,其证件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是通过我的朋友陶某认识的王某。2018年的天,王某通过我的朋友陶某找到我,说他的一个朋友(付某)的弟弟付亚泽想要去石家庄中上学,让我帮忙,我当时告诉他我可以试试,让王某先拿15万元给我,如果办不成我就把这15万元退给他。当时王某就同意了。到了2018年7月6日(好像是),王某带着付某来到了石家庄市三建我的办公室里来找我。他们来了以后递给了我一个袋子,里面是15万元现金,我收了钱之后,付某就让我给王某打了个收条,收条内容是“今收到王某15万元整给付亚泽办理上二中的事情,如果办不成全部退还”。过了3、4天,我就找到了我朋友“老贾”把这15万元中的12万元给了他,让他帮我办理付亚泽上二中的事情。“老贾”是挂靠别人公司做工程的。我把钱给了“老贾”之后,“老贾”让我等通知,这期间王某也问过我办理上学的事情,我就告诉王某等通知,到了快开学的时候,“老贾”让我通知付某他们去学校报到,但是付亚泽没有报到成,于是我就问老贾,老贾说让我等通知,结果到了最后,这个事情也没办成,付亚泽没能到二中上学。知道这个事情没办成后没有几天我就退给付某7万元。他们问我在哪儿上班,我跟他们说我在三建办公,我没告诉过他们我是三建的职工。我认识二中的张瑞刚(音)校长,但是付亚泽的事情不是他办的,付亚泽的事情我问过他,他说今年一个都办不了。“老贾”告诉我他可以办。我退的7万元中有3万元是办理上学我收取的好处费,另外3万元是“老贾”通过一个叫刘某的人微信转账退还给我的,还有1万元是我自己的。我不认识刘某。我在2017年曾成功为陶某的女儿高晓然办理二中借读的事情,我有与陶某的谈话录音,当时陶某在谈话时承认我为她的女儿办理了二中借读的事情。现在陶某不见我。我不知道贾建中的真实身份,我也只是通过刘某认识的这个人的,我现在找不到贾建中,但是我看到后能认出他来。我的军官证和军人保障卡是假的,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到我手里的。是我老公赵某找他的朋友给我办的,是为了出去玩旅游景点免门票。我在石家庄次,植物园使用过六七次。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8年7月5日,我的一个朋友付某的弟弟付亚泽想去石家庄中借读,因为付亚泽是沧州的户口,所以付亚泽就问我能不能找人办一下二中的事情。我就打电话给陶某,她说有一个叫何某某的人可以办理这个事情,并把何某某的电话给了我,我就打电话给何某某,何某某告诉我可以办理这个事情,但是需要15万元,我当时就答应了。到了7月6日,我和付某一起到了石家庄市三建办公室一楼何某某的办公室里面,我当时给了何某某15万元的现金,何某某给我打了一个收条。之后我们就等着。到了8月30日,我找到了何某某,她就说让我们等着。到了9月4日开学了,何某某一直推脱说让我们等着。何某某告诉我们她找的是二中的一个副校长,我们就去二中问了,对方这个副校长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之后我就开始找何某某要钱,何某某一直不给。后来何某某听我说要报警了,就陆续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亚泽的家长退了5万元。
2、被害人付某陈述,2018年6月下旬,我从河北任丘来石家庄和王某商量我弟弟付亚泽上高中的事情。王某说他认识朋友能办我弟弟付亚泽上高中的事情。2018年7月6日,王某和我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内。一个自称是三建的何总的中年女子说:你弟弟上学的事能办,就上石家庄中栾城分校,都是正经上班的人,不能瞎说。然后王某将随身带来的15万现金交给何某某,何某某把15万现金数清后,当场给打了收条。2018年9月1日,我们全家来到石家庄中栾城分校准备给我弟弟办理入学手续,何某某打电话说让我们在学外边等着,说有人接我弟弟入学。期间我哥王某多次打电话联系何某某,何某某均称正在办,马上就办好,没有问题。王某多次要求和何某某见面,何某某不见,后来王某给何某某打电话说再不见面就报警。何某某在新华区的路边见我们说:“再等等,都运作到最后一步了,肯定能上成!”2018年9月5日,全家就回任丘老家等着,突然微信里何某某转账20000元给我,后来何某某先后又给了我50000元,总共何某某先后给了我700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陶某证言,2017年8月份,我和朋友一起喝茶聊天,认识了在座的一个叫何某某的女子。她自己说她在石家庄建上班。在一次聊天中,何某某说她能够运作孩子上石家庄市第二中学的事。大概到了2018年6月,王某问我是否有帮孩子上石家庄市第二中学的关系。我想起来何某某说过这个事,就把何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同时给何某某打了个电话介绍了一下王某,让王某自己和何某某联系这个事,我就没有管这个事。到了2018年9月份,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何某某没有办成孩子上石家庄市第二中学的事,他向何某某讨要退款。至于退款的细节我就不知道了。何某某没有说过是什么关系能办理孩子上石家庄市第二中学。
2、证人赵某证言,我和何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何某某的
这个军官证编号军字第0461356号的证件,这个证件不是我办的。不知道何某某的卡号81×××5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也不是我办的。
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8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贾建中找到我,当时没说是何某某委托他办的,事后我才知道的。他说受一个朋友委托办付某的弟弟上二中南校区上学,让我帮忙看能办吗,我说行,我试试。他就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大概是付某和他弟弟的信息,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短信现在没有。在2018年8月20日贾建中通过微信给我转了17000元,又过了三四天左右,他在石家庄长安区荣盛广场对面路边给了我13000元的现金。我就找人问看能不能上学,后来问的结果就是今年卡的严,进不去。到了开学的时间,2018年9月初事情办不成,我给贾建中说了上学的事情办不成,想跟他见面说这事把钱退了,但一直也见不到贾建中。原来我有付某的电话,现在电话没了,联系后才知道是何某某让贾建中办,贾建中让我办的这事。我就在2018年9月3日给何某某微信退了20000元,9月4日退了3000元,9月5日退了7000元,共计给何某某微信退了30000元。我当时没有给贾建中承诺这事,只是说试试看。我也没把握能办成,只是说试试看。原来我认识一个叫“四哥”的人,他办过,这事我就跟他说过,后来他说今年卡的严办不成,我才退的钱。四哥的全名我不知道,男的,他的手机号现在也没了,其他信息不详。
4、辨认笔录,证人陶某辨认被告人何某某。
5、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贾建中向证人刘某微信转账17000元,刘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转账300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办理二中借读生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为被害人办理二中借读一事,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认可石家庄中并未授予其为外地籍学生办理借读事宜的权利。被告人何某某自称是做工程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何某某本人有能力通过正当途径为被害人办理借读事宜。其虽自称曾找过中间人“贾建中”,但目前该人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且何某某亦未对贾建中有无办理能力,通过何种途径办理进行考察,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在借读事项明确不能办理成功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何某某亦只是返还了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某伪造的军人保障卡没有部队的印章标识,不能当作证件使用,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辩解意见。军人保障卡上有持卡人的姓名、照片、军徽保障卡号等信息,足以证明军人身份。至于伪造的军人保障卡实际有无真卡所具有的功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犯罪所得款项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付某,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扣押的假军官证一本、军人保障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军官证一本、军人保障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赵进昌人民陪审员唐立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