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29刑初157号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一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喜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1办理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140000元。后在被害人郭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郭某115000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1办理取保候审和撤销酒驾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175000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张某1办理因违章后驾驶证不被降级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118000元。2019年11月份在被害人张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16000元。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2办理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289000元。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210000元。
5、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马某1办理醉驾判缓刑及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130000元。在被害人马某1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马某110000元。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2办理恢复因醉驾后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230000元。2019年9月份在被害人郭某2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给被害人郭某210000元。
7、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1办理恢复因酒驾被降级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135000元。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在被害人赵某1的要求下,陆续退还给被害人赵某121000元。
8、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郝某办理恢复因酒驾被降级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郝某34000元。后在被害人郝某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郝某8000元。
9、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3办理因酒驾后驾驶证不被降级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320000元。2019年7月份在被害人郭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郭某310000元。
10、2019年7月底,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2办理因醉驾后驾驶证不被降级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220000元。2019年9月份在被害人赵某2驾驶证已经被降级的情况下,在被害人赵某2的要求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赵某211000元。
11、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杨某1办理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132000元。
1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潘某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60000元。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潘某10000元。
13、201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郎某处理酒驾不被吊销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郎某38000元。2019年10月份,在被害人郎某的要求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郎某9000元。
14、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张某2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235000元。
15、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马某2办理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230000元。
16、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朱某办理恢复因醉驾后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朱某31400元。2019年11月份,在被害人朱某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给被害人朱某23000元。
17、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曹某办理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曹某26000元。
18、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司某办理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司某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某辩称,1、起诉书指控第一、第四、第十二、第十四起,其各拿出10000元用于给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起诉书指控第三起为张某1交罚款1000元;2、起诉书指控第四起共收取李某2、潘某和马某290000元(其中1000元用于买烟);3、起诉书指控第六起,共收取被害人郭某220000元,另外10000元在张某1处,已退还郭某215000元;4、起诉书指控第七起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赵某1;5、起诉书指控第十五起其通过李某2收取马某230000元;6、起诉书指控第十五起另外10000元给马某2用于办理取保候审。其对起诉书指控第二、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起犯罪未持异议。
辩护人高喜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被告人邵某某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故不构成诈骗;2、对起诉书指控第二、第六、第十六起诈骗数额不予认可;3、对起诉书指控第三、第十六起,被告人邵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1、朱某达成谅解,不构成诈骗;4、起诉书指控第四、第十二、第十五起,共收取三被害人89000元,其中30000元用于给三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5、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1办理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140000元。后在被害人郭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郭某115000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1办理取保候审和撤销酒驾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175000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张某1办理因违章后驾驶证不被降级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118000元。2019年11月份在被害人张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16000元。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2办理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279000元。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220000元。
5、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马某1办理醉驾判缓刑及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130000元。在被害人马某1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马某110000元。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2办理恢复因醉驾后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230000元。2019年9月份在被害人郭某2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给被害人郭某210000元。
7、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1办理恢复因酒驾被降级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135000元。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在被害人赵某1的要求下,陆续退还给被害人赵某121000元。
8、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郝某办理恢复因酒驾被降级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郝某34000元。后在被害人郝某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郝某8000元。
9、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3办理因酒驾后驾驶证不被降级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320000元。2019年7月份在被害人郭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郭某310000元。
10、2019年7月底,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2办理因醉驾后驾驶证不被降级处理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220000元。2019年9月份在被害人赵某2驾驶证已经被降级的情况下,在被害人赵某2的要求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赵某211000元,另给被害人赵某2交罚款1000元。
11、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杨某1办理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132000元。
1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潘某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60000元。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潘某10000元。
13、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郎某处理酒驾及不被吊销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郎某38000元。2019年10月份,在被害人郎某的要求下,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郎某9000元。
14、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张某2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235000元。
15、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马某2办理因酒驾免于起诉及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240000元。
16、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朱某办理酒驾及恢复因醉驾后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朱某31400元。2019年11月份,在被害人朱某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退钱不再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给被害人朱某23000元。
17、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曹某办理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曹某26000元。
18、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司某办理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司某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1998年7月8日出生。
二、魏县公安局北皋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三、中共魏县北皋镇北刘岗村支部委员会政治面貌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系群众。
四、赞皇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系被传唤到案。
五、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政治处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不是该分局民警或工作人员。
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郭某2、赵某2、张某1、赵某1、郭某1、李某2、曹某能够辨认出邵某某。
七、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收条、收到条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转账情况。
八、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通话录音、光盘证明,李某1被邵某某诈骗情况。
九、证人党某证言证明,2018年年底,我当时在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工作,有一天律所的客服杨某2说有一个酒驾的当事人李某1想委托律师,看是否能办理取保候审,李某1办理了委托并向律所对公账户交纳了15000元。我和李某1谈了之后,我把邵某某电话给了杨某2,杨某2又把电话给了李某1,让他们自己联系,还说让他自己把握。我和邵某某是李某1到律所的前几天认识的,当时邵某某自称在公安系统工作,具体干什么的不知道,邵某某没去过律师事务所。后来杨某2说李某1给邵某某约80000元,事没办成,李某1就一直给杨某2打电话。李某1没给过我和杨某2钱和好处,邵某某与杨某2没见过面。我不知道邵某某是否成功给犯罪嫌疑人办了取保候审。铠嘉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李某1指定律师,杨某2和邵某某打过电话,应该没见过面。
十、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2019年初,李某1在网上咨询醉酒驾驶的事,我约他到律所详谈,几天后李某1到我们律所签署了委托合同,并向律所对公账户交纳了15000元委托费。因为他是公职人员,所以比较着急,就问我们是否认识公安的人,能否办理取保,我就问了我们领导党某,党某就把邵某某的电话给了李某1,让他们直接联系。过了约一个月,李某1打电话说他给邵警官钱了,但是醉驾的事没办成,说我骗他了,后来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邵警官说他已经和李某1说好了,让我不用管,后来我就没问过。我不知道邵警官是否在公安部门工作,我和他不认识,也没见过面,他没给过我介绍费。
十一、被害人郭某2陈述证明,2019年2月28日我醉驾被高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按照醉驾入刑,还将我的驾驶A本予以吊销。吊销驾驶证之后,我通过一个朋友知道邵某某能够办理酒驾驾驶本恢复业务,我就跟邵某某电话联系,在赞皇县见面后,邵某某说能够办理醉驾驾驶本恢复业务,大概需要一个星期,费用是4万多元,说一定能办出来,办不出来费用还退给我,我说可以。下午邵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市交管局,需要钱打点,我就通过微信给邵某某转了2万元。过了两三天左右,邵某某打电话让给他送到石家庄市里1万元现金,说是为了办理我的驾驶本恢复业务,我就到石家庄市,在振头刑警中队单位门口,看到邵某某从外面回来。邵某某说再给他1万元,一会就能拿证。然后他让我在石家庄东五里小区门口等他,我在小区门口等了他大概三四个小时,也没有见他回来,我也没有拿到驾驶证,邵某某打电话说把那1万元给领导了,但领导今天要外出了,今天事办不了,就让我回家了。后来我的驾驶本一直没有拿出来,一直给邵某某打电话,他一直让我等着,直到2019年5月份,邵某某让我去高邑县又给了他1万元现金,说还是给我拿证办事的费用,邵某某拿钱之后,还是一直让我等着,一直拖到现在。后来我跟邵某某说不办了,让他把钱退给我,他也不给我退钱,就一直到现在了。邵某某说他在石家庄市上班,没说是做什么工作的,说能办理醉驾驾驶本恢复业务。第一次是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对方2万元,后来2万元都是给的现金,一次是在石家庄市里,一次是在高邑县,每次都是1万元,我一共被诈骗4万元整。我都是通过手机电话联系他,邵某某手机号:156××××8888,微信号:×××,微信名为:A诚达。
当时邵某某在高邑县0元现金的时候,说是在法院办理取保候审的,当时我办的财保,保证金10000元,应该是邵某某拿的我的10000元现金给交的钱。第一次是通过手机微信给对方15000元,后来25000元都是给的他现金,一次在0元现金,一次是在石家庄市里,一次是在高邑县,每次都是10000元。除了保证金的一万元,我被骗了三万元整,邵某某还给我退过一万元。
十二、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2019年4月1日我因酒驾被赞皇县交警队查获,将我的A2驾驶证降级成B2本驾驶证。过了大概一周左右,一个大车司机告诉我一个人电话说这个人能办驾驶证被降级的恢复业务,我就联系对方。问他能不能把我因酒驾被降级的驾驶证恢复成A2本,对方说可以,需要35000元办这事,当天我就去了石家庄市的振头刑警队见了他,他说他叫邵某某,当时我用微信给对方转了15000元。大概过了二十天,邵某某打电话让我交剩下的20000元,之后我就去石家庄,邵某某说他没有在,让我把钱先给了他朋友,我在石家庄市区西美广场附近给了邵某某朋友20000元现金。之后我就一直联系邵某某让他给我办这事,邵某某开始说能办等着吧,大概5月底我再催邵某某,他说办不成了,我就说办不成就退钱,之后邵某某通过微信给我退了10000元,6月11日给我微信上退了3000元,大概7月份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我妻子郭俊玲的支付宝上转了一笔5000元,过了半月又往我妻子支付宝上转了3000元。邵某某说他是刑警中队上班的,我被骗了35000元,之后邵某某陆续给我退了21000元,一开始要钱时邵某某说他还帮我交了罚款和滞纳金2000元。
十三、被害人郝某陈述证明,2018年冬天,我因醉酒驾驶在平旺村被交警吊销了驾驶证,2019年4月份,我姐夫张某1告诉我,他认识一个人能帮我恢复驾驶本,说需要35000元。张某1帮我给了对方20000元,过了1个月左右,我姐夫打电话说对方说驾驶本恢复快办好了,让把剩下的钱交给邵某某,并把邵某某的手机号给了我。我给邵某某打电话,对方说驾驶本恢复快办完了,让我带上身份证和14000元到石家庄市门口等他。第二天我带着现金去振头刑警队门口见到邵某某,邵某某让我把身份证跟钱给他并让我在门口等,大概过了30分钟,邵某某过来把身份证给了我让我先回去,明天他来赞皇跟我一起去补办驾驶本恢复业务。后来邵某某一直没给我办,直到9月份,我告诉邵某某我不办了,让邵某某给我退钱,邵某某用微信给我转来8000元,剩下的说过几天给,后来电话也不接了,微信也不回了。我一共被诈骗了34000元,邵某某退给了我8000元。
十四、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9年3月19日左右,我在赵县因准驾不符及超载被赵县交警队查获,当时交警队说需要对我做出驾驶证降级的处罚,我就在微信群里问谁认识能办理驾驶本恢复业务的,群里有人给我发来信息说邵某某能办理及邵某某的联系方式。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邵某某说他能办理,需要给他17000元好处费,并让我明天早晨到赵县超限站等他。第二天早晨我就在赵县超限站给了邵某某4000元现金,还用微信转给了他12500元,大概在3月30日的时候,邵某某说需要再交1500元,我就通过微信转给他1500元。大概到11月份,我给邵某某打电话让他把钱退还给我,我不办了,邵某某就用微信给我转来10000元,过了半个月左右,邵某某通过微信给我转来6000元。我一共给过他18000元,邵某某退给了我16000元。
去年4月8日,我妻子的弟弟郝某通过我找邵某某办理酒驾后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的事,当时我通过微信帮郝某给过邵某某两笔钱一共10000元,之后还在环附近帮郝某给过邵某某10000元现金。
十五、被害人郭某1陈述证明,2018年12月29日因醉驾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吊销驾驶证,之后我朋友说认识能办吊销驾驶证恢复业务的,我就联系上了邵某某。第一次见邵某某是他开车到我们小区门口,我把吊销驾驶证的事说了一下,邵某某说他在红旗大街派出所上班,能办理醉驾后被吊销的驾驶本恢复业务,需要40000元,我当场给了10000元现金,邵某某还给我打了个条。之后又陆续给了邵某某30000元现金,大概在2019年5、6月份,我还给过邵某某2000元现金,邵某某说也是为了办这事。之后我就一直催邵某某办,后来我就说不办了,2019年10月份左右,邵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退给我15000元,后来联系不上了。我通过个人关系打听红旗派出所没有这个人。我都是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他,邵某某手机号:156××××8888,微信号:×××。
十六、被害人马某2陈述证明,2018年9月26日我在石家庄市区因醉酒被吊销驾驶证,9月底我通过杨林知道了李某2也在找人办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我就让李某2帮我一起办,当时李某2帮我联系的邵某某,邵某某说需要80000元。我就用妻子李彩虹的微信向杨林的微信上转了80000元,杨林再向李某2微信上转了80000元。大概10月份的时候,邵某某打电话说要去红旗大街派出所办取保需要交20000元钱,后来李某2转给我20000元让我去办取保,我去红旗大街派出所把20000元现金给了邵某某,当时办的财保,保证金10000元,剩下的10000元不知道邵某某干嘛了。之后我一直催邵某某,邵某某一直说快办好了,后来联系不到了。前几天李某2说邵某某被你们抓了,我才知道被骗了,这事也没办成,李某2说好几个人都被骗了。我通过微信转给李某280000元,后来李某2转账给我20000元,我又把这20000元现金给了邵某某。除了10000元财报的保证金外,我被骗了70000元。我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他的,邵某某手机号:156××××8888,微信号:×××。
十七、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2019年9月15日,我因醉酒驾车被石家庄市交警吊销了驾驶证,后听朋友李某2介绍,说邵某某可以帮我把驾驶本恢复过来,我就要了邵某某的电话。大概在2019年9月16日,我给邵某某打电话说我的驾驶证被吊销了,看能不能帮我恢复,邵某某说可以,需要4万元,并约我在石家庄环附近的一个洗车店门口见面,之后我在洗车店门口把4万元现金给了邵某某。2019年9月20日,市三环交警队让我去市三环交警队录口供,处理我醉酒的事,等我录完口供,给邵某某打电话,邵某某说这事需要交到当地派出所办,需要两万元保证金,一万元交办案的派出所,一万元交法院。我当时微信转账给邵某某1万元,后来又给他一万元现金。之后我在鹿泉公安局李村派出所被办理了取保候审,财保一万元,法院也是财保一万元。有一万元是微信转账,其余都是现金给的邵某某。我一共被骗了40000元整。
十八、被害人潘某陈述证明,2019年8月份左右,我在石家庄市被交警以醉驾吊销了驾驶本,我通过李某2认识了邵某某,李某2告诉我邵某某能帮驾驶本恢复,需要60000元,我就去谈固大街口给了李某240000元现金,当天晚上李某2说40000元现金给邵某某了,把邵某某的微信号发给了我,让我自己联系邵某某,邵某某让我给他20000元保证金,其中10000元是交警收,另外10000元是法院收,他先帮我把这20000元保证金交了,我就给邵某某微信上转过去20000元,邵某某收款以后告诉我让我等着。大概10月份,桥西交警打电话让我过去处理酒驾,交保证金10000元,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问他保证金的钱我给了,怎么交警还跟我要保证金,邵某某让我垫上,我当时没多想就把保证金给了交警。之后每次打电话催邵某某,邵某某都告诉我快了,后来再联系不上邵某某了。去年12月份左右,我找李某2说关于邵某某的事,李某2从邵某某那帮我要回来了10000元。邵某某说他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开车,没说做什么工作的,但他说能办理醉驾驾驶本恢复业务。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对方20000元,通过李某2给邵某某40000元现金,我一共被诈骗60000元整,邵某某通过李某2给我退了10000元。我都是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他的,邵某某手机号:156××××8888,微信号:×××,微信头像是一个嘴巴的图片。
十九、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明,2018年7月份我在裕华区交警大队因醉酒被吊销驾驶证,2019年3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了邵某某,说能帮我办理我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邵某某说这事能办,让我准备10000元现金,去红旗大街派出所院内见面,当时我把10000元现金给了他,邵某某说这些钱是恢复我被吊销驾驶证前期的费用,过了不久邵某某又电话联系我说需要30000元现金,还是办我被吊销的驾驶证费用,我就去红旗大街派出所门口给了邵某某30000元现金,之后陆续又给了邵某某59000元,有银行转账、有微信转账、还有现金,期间我还帮我一衡水的朋友问邵某某能不能办在衡水醉驾后被吊销的驾驶证业务,邵某某说能办,跟我要了20000元运作这事,我帮我朋友贴钱,通过微信转给邵某某20000元,就这样我一共给了邵某某119000元。去年11月份,我感觉这事办不成了,就让邵某某退钱,之后邵某某退给我20000元,其中10000元我自己留着,还有10000元我退给了和我一起被骗的朋友潘某。在我通过邵某某办理我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期间,我朋友张某2、潘某、马某2通过我找邵某某办驾驶证恢复业务,他们也被骗了。期间我还拿过潘某40000元现金给邵某某,找邵某某办潘某恢复驾驶证的事,这事我经手过,后来就是他们自己联系。我朋友杨林的朋友马某2通过我找邵某某办这事时,杨林给我转过80000元,其中20000元我又转给了马某2,当时马某2说是邵某某领着他去办取保候审要交钱时和我要的,剩下的60000元,我通过微信转给了邵某某30000元,20000元现金给了邵某某,剩下的10000元邵某某说是还之前欠我的钱。最后这事也没办成,邵某某说他在红旗派出所上班,有关系能办这事。我一共被诈骗119000元,邵某某退给了我10000元。我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他,邵某某手机号:156××××8888,邵某某微信号:×××。
二十、被害人曹某陈述证明,2019年8月31日,我因醉驾被桥西区交警大队查处,当场被吊销了驾驶证。大概2019年11月份我去振头派出所办事认识的邵某某,当时我们加了微信,之后他说可以帮我办理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我们谈好给邵某某26000元办这事,我通过微信给邵某某转账26000元,前段时间邵某某还说能办恢复驾驶证的事,直到一周前联系不上他了。
二十一、被害人朱某陈述证明,2018年9月份,我因醉驾被桥西区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大概2019年7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了邵某某的电话,就打电话问能不能办理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邵某某说能办,需要40000元,还说他在红旗大街刑警队上班。2019年8月15日邵某某打电话说需要交20000元,并说他有事去不了,让他一起的一个伙计去找我拿钱,当天我在南旗检车所等着,后来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是邵某某让他来找我的,我在这人车上给了这个人20000元,并让这个人以邵某某的名义写了个收条。大概8月20日邵某某打电话又催我交钱,我就去盛世御城小区找邵某某给了他10000元现金,大概在10月11日我还用微信转给他10000元,就这样我一共给了邵某某40000元。之后我就催邵某某办这事,大概今年10月份我感觉办不成了,就跟邵某某说不办了我着急用钱。大概在今年11月7日退给我5000元,11月9日退给了我两笔7000元和3000元。11月15日退给我5000元,11月22日退了我3000元,一共退了23000元。邵某某当时说能把我醉驾在法院的案底消了,并且可以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
二十二、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明,2019年7月底我因酒驾被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驾驶证被降级。大概过了一两天,我通过朋友介绍在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市交管局附近认识了邵某某,邵某某说需要20000元办理驾驶证不被降级的事。当天下午邵某某开车到赞皇县,让我先拿10000元过来,之后我在赞皇县东环路行政服务大厅附近给了他10000元现金。过了一周左右,邵某某让我去石家庄市区盛世御城小区门口拿我被恢复成B2本的驾驶证,并说再准备10000元送过去。当天中午我到这个小区后联系邵某某,邵某某说他没在,让他朋友代收一下钱,之后邵某某的朋友在小区门口找到我,我把10000元现金给了对方。之后我就一直催邵某某拿证,等到2019年9月份我发现我的驾驶证已经被降级了,我就联系邵某某,说不办了,要求他退钱,之后邵某某陆续给我退了11000元,期间邵某某还给我交了1000元的酒驾的罚款。我一共被骗了20000元,之后邵某某给我退了11000元,他通过微信退给我两笔共6000元,通过支付宝退给我妻子两笔共5000元,还帮我交了1000元罚款。
二十三、被害人司某陈述证明,2019年10月底,我接到一个电话问我想不想办被吊销的驾驶证,11月4号又打电话叫我去盛世御城二区的小区见他,我跟邵某某在盛世御城二区1-1-2902室商量了一下,他说能把我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了,一共30000元。我就跟他同事去银行取了20000元,和我身上的10000元现金一并给了他。过了大概2个月也没办下来,我给他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了。
二十四、被害人马某1陈述证明,2019年4月份我在石家庄市查处,之后被吊销驾驶证。我就委托河北凯嘉律师事务所帮我辩护,后来律所的宋鹏飞告诉我说他同事认识一个叫邵某某的人可以帮我花钱办这事,我就不用因醉酒进去看守所住了,之后宋鹏飞把邵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我。我通过手机号联系邵某某,当时邵某某说可以判缓刑,需要花50000元办这事,后来我去红旗派出所见到邵某某,分两次给了邵某某50000元现金,让他帮我办理醉驾后不被刑事处罚这事。后来邵某某说我被吊销的驾驶证可以恢复,需要再花56000元左右,我又分两次给了他56000元现金,让他帮我恢复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我一共给了他106000元。去年11月份,我因醉驾被桥西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我出来后联系邵某某说这事,之后他退给我10000元,说剩下的钱回头给我,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最后什么事都没办成。邵某某说他是在红旗派出所帮忙,有关系能办这事。
二十五、被害人郎某陈述证明,2019年8月27日我因酒驾被石家庄市环城交警大队查处,让我去办理拘留。后来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处理我酒驾的事,把违法记录消除,酒驾这事就当没有发生,邵某某说因为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需要四万,因为老乡就要我38000元。当天晚上邵某某让我把身份证和交警开的罚单交给了张京旺。第二天邵某某让我在紫东苑小区附近的一个汽车修理店给了张京旺2万元现金,张京旺说这是办事的第一批款,等事情有眉目了再把剩下的钱给他。8月30日,张京旺给我打电话说事情马上办好了,让我把剩下的18000元给他,当天我就到紫东苑小区门口把18000元给了张京旺。给张京旺钱的时候,他说下午去交警队把钱给了领导,事情就办好了,后来邵某某一直推拖。后来我去交警队办理了拘留手续,出来之后交罚款把车提出来了,罚款1000元是张京旺给我交的。邵某某说能把我的酒驾给处理了,保住我的C1驾驶本。我被骗了38000元,之后分三次退给了我9000元,一次是现金给了我5000元,微信转账3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
二十六、被害人郭某3陈述证明,2019年6月5日我去交警队营业大厅办理酒驾违章,和一个叫永丰的聊天,他说他认识一个可以处理酒驾违章的人,我给邵某某打电话,约我下午去石家庄桥西区振头派出所门口,把我身份证给他拿过去叫别人去交管局查一下,看看能不能办理,过了半个小时后说可以办理,叫我第二天拿20000元给我处理违章。第二日上午9点左右我去石家庄市区振头派出所门口找他,他开车领我去桥西区交警大队,让我把钱给他,他找人给我处理,然后我支付宝给他转了15000元,微信转了5000元,他就下车去给我处理违章了,过了20分钟左右,他回来说领导没有在,叫我先回去,下午给我处理,然后他把我送到振头派出所门口,我就回去了。回到家我就每天催他一下,一直到2019年7月12日,我跟他说我不办理了,把钱给我退了,2019年7月20号晚上,给我微信转过来5000元,支付宝转过来5000元,说第二日给清我,结果一直到他被抓也没有给我退完钱。当时我问邵某某能不能保住我的酒驾后的驾驶本不被降级,邵某某说花钱能办,我就给他转钱,最后这事也没有办成。我一开始联系邵某某,他说自己是在桥西公安局分局上班,说有关系能办这事。
二十七、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明,2019年8月14日,我通过程玉平认识了“小邵”,通过微信、电话和小邵联系。“小邵”称能够办理驾驶证,一个月左右能办好,拿到本。我按照“小邵”的要求转了钱,结果三四个月过去了也没拿到本。现在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了。程玉平知道我的驾驶本被注销了,她说小邵应该能办。“小邵”有三个电话号码:156××××8888,187××××3888,198××××2340,微信号是:×××,昵称:“小邵办本”。第一次是2019年8月14日13时38分通过微信转给小邵,总共转了22000,分两次转过去的,这次付的钱是讲好的办理驾驶证一半的费用。第二次是2019年8月15日18时24分转过去的,“小邵”发过来一个二维码,说是交保证金,办完驾驶证之后可以退,转了10000元。第三次是2019年9月12日14时30分之后,我给的小邵现金,当时是从程玉平卡上取的,这次是他告诉我当天可以拿本,所以给的他钱。他开着华晨宝马,车牌号是:冀A×××××。我当面给了小邵23000元,小邵退给程玉平1000元,相当于给了他22000元,总共给了小邵54000元。当天下午我还给程玉平22000元。我通过车管所查过,驾驶证没有办理,给清钱之后小邵反复找理由拖着就是没有给我。
二十八、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2019年2月26日晚,我因醉驾被石家庄市环城交警大队查处,后石家庄市长兴街派出所处理我酒驾的事情。2019年2月28日有个律师打电话让我去铠嘉律师事务所面谈,到了铠嘉事务所后,杨某2律师和党律师接待的我,我说不想吊销驾驶证和不要追究我的责任,对方告诉我可以,但需要花钱。对方告诉我,要我准备9万元和6条中华烟,1.5万元给律师,剩下的7.5万元和6条中华烟都是给一个姓邵的警官。然后杨某2律师和党律师给了我邵警官的电话,让我打电话去石家庄市找邵警官。我给邵警官打电话,他约我在石家庄市门口见面,然后邵警官把我带到振头刑警中队二楼的一个屋子里,要了我的身份证,说让他们的刑警队长看一下能不能处理。过了一会,邵警官回来告诉我,队长说给长兴街派出所打电话了,可以给我撤销酒驾的事情,让我明天拿7.5万元来振头刑警中队。第二天上午,我在振头刑警中队大院给了邵警官7.5万元现金和6条软中华烟,邵警官给我写了一个收条,让我回去等着,这时候我知道邵警官叫邵某某。杨某2律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铠嘉律师事务所交钱,我在铠嘉律师事务所交了1.5万元,杨某2律师还和我签订了一个办理取保候审的合同以及开了一个1.5万元的收据。2019年5月7日,邵警官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三千块钱,说是给看守所的钱,这样我就不用进去住了。我就给杨某2律师打电话,杨某2律师说让我听邵警官的话,他会给我办。后来我通过微信给邵警官转过去3000元。2019年6月3日,邵警官给我打电话,让我交1.5万元保证金,说是公安要的,可以退。我就给杨某2律师打电话,杨某2告诉我,让我把钱给邵警官,党律师会和邵警官去长兴街派出所办理我这个取保候审的事。后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邵警官1.5万元。2019年8月,长兴街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做酒驾的笔录,就把我拘留了。我一共被骗了11万多元。有我给律所的15000元,有我分三次给邵某某的93000元,还有给邵某某的六条中华烟,烟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二十九、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概2019年4月份,郭某2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醉驾缓刑后驾照恢复的业务,我说能。后来四五月份的时候,我们在石家庄市区面,说把他醉驾后吊销的驾照恢复,总共要4万元,办不出来就退钱。当天下午我跟郭某2说,我在高邑县需要钱打点,郭某2通过微信给我转账2万元。又过了几天,我给郭某2打电话说我在高邑县还需要钱打点,之后郭某2过去给我1万元现金。大概6月底,我给郭某2打电话说办理驾照的事还需要1万元,之后郭某2去市里在振头刑警中队给了我1万元现金。之后郭某2一直打电话催我办,我一直说正在办。今年8月初,郭某2打电话催我,我说估计不能办了,郭某2就让我退钱,我就通过微信转账先退给他1万元。我不能给郭某2办理醉驾后吊销驾照的恢复业务,我这是诈骗行为。我告诉过他我是在振头刑警队帮忙的,我不是振头刑警队的工作人员。
今年六七月份,赞皇县的郭某3打电话说他因为酒驾,交警要把他的驾驶证A本降成B本,问我能不能保住他的驾驶证A本,我说能。大概在第二天郭某3去石家庄市区给了我2万元现金让我给他保住酒驾后的A本。后来郭某3一直打电话催我办,我一直没有给他办成,郭某3的驾照被吊销了。大概9月份郭某3去振头刑警队报警了,我知道后让我朋友给他微信转账退了1万元。
赞皇县赵某1通过一个驾校找到我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因为酒驾,要把他的A本降成B本,想让我帮他办理,保住他的A本驾驶证,我说能办。后来赵某1去石家庄市区找到我,我告诉他需要三万元办理这事,隔了一天,赵某1去市里给了我三万元现金。之后我问我朋友能不能办这种事,我朋友说办不成。大概过了二十来天,赵某1问我办的怎么样了,我说不好办了,要给他退钱,之后我陆续把三万元钱都退给了他。
我是从2019年三四月份开始以为别人办理酒驾后驾驶证不降级、醉驾吊销驾驶证恢复业务为由开始诈骗的。我一共诈骗30多万元,已经退了10万元左右。诈骗的钱大部分我都花了,我是为了挣钱,所以诈骗别人。
我还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以恢复醉驾后被吊销的驾照为由骗过郭某15000元,在桥西区以恢复醉驾后被吊销的驾照为由骗过马某13万元。
2019年下半年,朱某找我办过因醉驾免于起诉和恢复吊销驾驶证的事,当时朱某给过我30000元,后来因为办不成,就退给朱某23000元,剩下的钱我都给朱某处理违章了,具体什么违章我记不清了。
曹某因为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她找我办理因为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业务,我们谈好要她26000元办这事,她给我钱后不久,我就被抓了。
司某是在2019年10月份认识的,他找我办醉驾后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当时我说需要30000元办这事,最后他去盛世御城小区给了我30000元。
郝某、赵某2、张某1这三人都是找我办理因酒驾后保级的事,都是因为酒驾要把他们的大车驾驶证降级,一般他们每个人办这事我都要他们20000元,后来因为办不成了,我也给他们退了一些,我还差郝某6400元,差赵某28000元,差张某120000元。以上人员的事没有办成,酒驾后被降级的大车驾驶证不能保级,我的行为是诈骗。
我都是通过答应别人办理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业务和一些醉驾后驾驶证保级的事和别人要钱的,其实都办不成。我因为需要钱用,所以我就一直诈骗别人的钱。张京旺是我邯郸的朋友,在开发区务工,但他没有参与诈骗,因为有时候我不在石家庄市或者没空了,我就让他帮我取别人给我的钱。
大概2019年下半年,马某2通过李某2找我办过因酒驾免于起诉和恢复吊销驾驶证的事,后来给马某2办理取保候审,跟马某2要了20000元,交了10000元保证金,剩余的10000元请人吃饭花销了,后来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又跟马某2要了10000元,我一共骗了马某230000元。
大概2019年下半年,张某2找我办过因醉驾免于起诉和恢复吊销驾驶证的事,当时张某2给了我35000元现金,后来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我没把他的驾驶本恢复,也没给他办成免于起诉,一共骗了他35000元。
大概2019年下半年,潘某通过李某2找我办过因醉驾恢复驾驶证的事,当时潘某通过李某2给了我33000元现金,一共骗了他33000元。
大概2019年上半年,李某2找我办过因醉驾恢复吊销驾驶证的事,当时李某2给了我43000元现金,没有通过微信和银行卡给过钱,一共骗了他43000元。
大概2019年夏天,郎某找我办过因醉驾免于起诉和恢复吊销驾驶证的事,当时郎某给了我26000元现金,后来郎某又给了我3000元现金,最后没把他驾驶本恢复,也没办成免于起诉,后来我把郎某的钱全退了,退了他20000元现金,剩余的钱通过微信退给了郎某。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前被告人邵某某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第四、第十二、第十四起,其各拿出10000元用于给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起诉书指控第三起为张某1交罚款1000元,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四起共收取李某2、潘某和马某290000元(其中1000元用于买烟),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六起共收取被害人郭某220000元,另外10000元在张某1处,已退还郭某215000元,经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害人郭某2陈述与被告人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骗取被害人郭某230000元,已退还1000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七起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赵某1,经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账单与被害人赵某1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邵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赵某12100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十五起其通过李某2收取马某230000元,经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被害人马某2、李某2陈述与被告人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邵某某骗取马某24000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十五起另外10000元给马某2用于办理取保候审,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被告人邵某某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不构成诈骗,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第二、第六、第十六起诈骗数额不予认可,经查,收到条、被害人李某1、郭某2、朱某陈述与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邵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1750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2300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3140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三、第十六起,被告人邵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1、朱某达成谅解,不构成诈骗,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四、第十二、第十五起,共收取三被害人89000元,其中30000元用于给三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9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分别发还被害人郭某125000元、李某175000元、张某12000元、李某259000元、马某120000元、郭某220000元、赵某114000元、郝某26000元、郭某310000元、赵某28000元、杨某132000元、潘某50000元、郎某29000元、张某235000元、马某240000元、朱某8400元、曹某26000元、司某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刘**
审 判 员 祁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怡帆
书 记 员 冯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