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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8刑初32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6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8刑初329号    

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县检刑诉〔202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方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及辩护人王德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靳某某、周宇堃(另案)等人在“和平精英”游戏里发布卖“玛莎拉蒂”装备的虚假广告,以缴纳游戏装备费、保证金、退款费为由诈骗了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6000元钱,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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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犯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靳某某具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靳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靳某某、周宇堃(另案)等人在“和平精英”游戏里发布卖“玛莎拉蒂”装备的虚假广告,以缴纳游戏装备费、保证金、退款费为由诈骗了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6000元钱,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杜某陈述、同案犯周宇堃供述、证人李某证言、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靳某某供述、杜某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张某支付宝账单截图、李某微信交易记录、杜某学生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证明及账户对账单、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三联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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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爱民

审 判 员  罗建生

人民陪审员  张景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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