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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4刑初11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04刑初117号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静、郝爱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虚构投资项目的名义诈骗王某1人民币139万余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亦认可,对所举证据部分有异议,为自己辩解称:我记不清她给了我多少钱,也记不清还欠她多少钱,不认可指控的诈骗数额139万余元,我没有诈骗这么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王静、郝爱英为其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现金给付的部分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系初犯,系自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1于2018年左右认识,双方互相投资对方介绍的项目,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在被害人王某1介绍的项目处本金久不能收回,遂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39.3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1被骗投资206万元,截至2020年7月12日本案立案侦查前,被告人张某归还了被害人王某166.7万元,还有139.3万元未归还,且部分被骗钱款已经被张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2证实称:大概2019年8月底前,我老板张某告诉我帮王某1买点瑞波币和瑞波基金,王某1先给我银行卡打了51万,用于购买瑞波币和瑞波基金。过了没多久,王某1在一次聚餐上说想再买点活期的瑞波基金,给我打了105万,让我帮着买点,活期的可以随买随卖,我就帮着她在币虎交易所买了105万的瑞波基金,过了大概两个月左右,王某1说着急用钱,她就让我帮她把她用105万买的瑞波基金卖掉了,大概赔了40、50万。我给王某1的U盘里有我帮她买的瑞波币和瑞波基金,里面有王某1的会员账号,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还有密钥和钱包地址,可以登录网址××进行查看,由于现在定存的期限还没有到,U盘里的瑞波币和瑞波基金无法取出。我和王某1没有一起投资过煤矿上的事。王某1给我打的钱,我全部都用于给她买币了。张某,男,50多岁,他和我是一个村子的,我们两家关系处得挺好,最近几年我都一直给他干活,他平时发煤,我帮他出账、入账等,每个月给我开工资。张某让王某1把钱打到我的银行账户,张某不会用手机操作,就对我说让我先收着,需要钱了再让我打钱,这样也方便。每个月张某给我开工资,忙的时候给我开3000多块钱,没啥事就给我开1000元左右。我用好几天时间分数次将王某1把她的瑞波币卖光的,卖币的钱一共有65万左右,我又转给王某1了。我用我婆婆赵秀明的农行卡转给王某1了。张某跟我说:“你单找个银行账号用于给王某1返瑞波币的钱,但是也别一次性都返给她,我让你返多少,你就给王某1返多少。”这样我就用了赵秀明的卡从2019年10月21日到11月9日,给王某1转了667000元。当时我还跟张某说,卖币的钱已经反超了。张某说“晓萍也亏钱了,多返点就多返点吧。”那段时间几乎都是张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给王某1转多少钱,有的时候张某也跟我说,我不给你打电话的话你就按照前一天转给王某1的钱数转过去。

3、证人刘某证实称:2019年6、7月份左右,我每天给王某1收拾屋,在她家给她干活着,当时张某和王某2几乎每天都到王某1家,跟她说“入股内部煤矿,是矿长的股,每天一万元返460元分红”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后来2019年7、8月份,我还骑电动车拉着王某1到古冶西新楼路边的邮政储蓄银行,王某1给王某2打款了20万元,后来王某1跟我说这钱就是入股煤矿的钱,这样我就知道了王某1入股了张某和王某2所说的煤矿。我就知道张某和王某2每天总上王某1家找王某1,让王某1入股煤矿,具体是谁推荐的,我不清楚。

4、证人马某证实称:2019年7、8月份的时候,我在王某1家看见张某和王某2很多次,他俩跟王某1说“入股内部煤矿,是矿长的股,我跟矿长很熟悉,每天一万元返460元分红”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后来我看见王某1给王某2微信上转钱,王某1当时就告诉我她已经入股煤矿了,转的钱就是入股煤矿的钱。最开始每天总正常分红,王某1经常跟我说,她分红了。但到了2019年11月份左右,王某1跟我说现在不分红了,等着她找张某他们。我不清楚王某1一共入股了多少钱。

5、证人周某证实称:我跟张某是在2017、18年认识的,我从张某那投资过项目。2018年6月1日,张某跟我说现在搞煤炭成本不太够,需要借点钱,我给张某转了40万元人民币。2020年6月1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给我了10万元,现在张某还差我30万元。

6、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8年秋天,我通过张凤燕认识了王某2和张某,之后王某2和张某就经常去我家介绍一个叫明德普惠的平台,告诉我把钱入里可以分红。我就入了21万元在明德普惠的平台里,平时都是王某2在手机里帮我操作,入进去之后我就发现明德普惠这个平台不对,我就让王某2把我的21万元提出来,后来这笔钱大概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陆续的提了出来,我一共赔了四万八,之后我和王某2就没什么联系了,直到2019年8月底,王某2、张某又来古冶我家中给我介绍一个叫瑞波币的投资项目,说炒瑞波币特别赚钱,他俩也都买过,跟我说是形势好的时候一晚可以赚10万,他俩炒瑞波币赚了二三百万了,当时我就有点心动,觉得可以赚钱,我就打给了王某251万元,打钱后的第二天,王某2和张某就拿着电脑和优盘来找我,王某2、张某告诉我分两拨第一拨21万元,第二拨30万元买了51万元的瑞波币,王某2告诉我说购买的第一拨21万元的瑞波币存放两年可以变成1259994元,第二拨30元的瑞波基金存放三年可以变成300万元,当时还给了我两个优盘,王某2告诉我已经把瑞波币锁到两个优盘里了。张某和王某2让我投资完瑞波币和瑞波基金后没过多久,张某跟我说“现在有一个煤矿,可以入股,煤矿矿长的关系,没有矿长的关系,谁也不能入股,现在通过我可以入这个股,一万元钱每天分红460元,天天有分红”,后来张某和王某2总上我家找我去,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张某还跟我说王某2对象也入股煤矿了,入股了80万,王某2入股了300多万,都挺赚钱。张某和王某2总上我家找我,总说这个意思。后来我就同意入股煤矿的事了,从2019年10月20日开始一直到2019年11月8日,我一共入股煤矿206万元,有的钱是微信转账给张某或者是王某2,有的钱是用我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转给了张某或者是王某2,等我转完钱之后,张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转过去了,入上股了。从2019年10月20日我入股煤矿之后,从第二天就开始给我返钱,都是按照入一万返460元的比例给我返钱,都是银行卡给我转账,张某跟我说这个卡主是煤矿内部人名下的银行卡,分红都是给我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收钱的具体银行卡我现在记不清了。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9日,一共给我分红了667000元。从2019年11月10日至今,张某一直没有给我分红,他跟我说“矿长上美国了,现在暂时不能分红了”,我就总找张某,张某总让我等着,这样我就着急了,现在我的本金还差1393000元。从2019年10月20日开始给张某打钱的。张某用现金、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我用我的建行卡和农行卡都给王某2或者张某转过账,给他们的现金。也是用这两个卡提出来的,农行卡号:62×××76,建行卡号62×××50,我第一次是2019年10月20日投了20万,我用我的建行卡提现4.2万,其余的15.8万是我家里的现金。第二次是2019年10月23日投了10万元,其中农行卡提现2.4万、建行卡提现2.9万,剩下的47万是家里的现金。第三次是2019年10月26日投了20万,农行提现5万,建行提现9000剩下的14万是家里的现金。第四次是2019年10月30日投了17万,其中农行提现4.6万,剩下的都是家里的现金。第五次是2019年11月1日投了15万,这些钱全部是我家里的现金。第六次是2019年11月4日投了9万,是我用农行卡转账给王某2的。第七次是2019年11月6日投了95万,其中有我让王某2将我的瑞波币卖了66万元左右,这些钱直接到王某2的账户里了,我还用农行给王某2转账9300元,用建行给王某2转账1.8万元,剩下的20多万是现金。第八次是2019年11月8日投了20万,其中农行给王某2转账10万,支付宝给王某2转账2万,建行给王某2转账4万,剩下的4万是现金。我一共往里投了206万元。现在给我返回来了667000元。

7、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和王某1是在2018年左右的时候,通过古冶区一个做煤炭生意的张凤燕的女子认识的。后来一来二去的接触得多了就相互之间熟悉了。到2018年秋天的时候,我和张凤燕在一个叫“明惠珠宝”的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并且赚了点钱,张凤燕把这个投资项目介绍给了王某1之后,王某1主动问我这个项目怎么样,我说还可以并把规则介绍给王某1并把风险也跟她说明了,王某1同意加入这个平台后,我记不清是谁交王某1操作这个平台的了,她在这个平台里存了大概十几万元,后来我和王某1交流的时候我听她说她还差几万元就回本了。王某1跟我买完“明惠珠宝”之后大概半年左右,王某1给我推荐一个叫博鑫平台,开始的时候我也不了解也不信任,王某1一直劝张凤燕和我说这个平台好、回本快、利润高,后来我还是听王某1的了,送到王某1家里30万元左右现金用于投资这个平台,之后每天都会有利息打到我绑定的银行卡上,我又陆续将打到卡上的利息和另外找来的一部分钱分多次到王某1家里把现金给她,我陆续交给王某1手上6、70万元现金用于存到她推荐给我的“博鑫”平台上,大概过了40多天的时间之后,这个平台就锁死了,我存到里面的钱也取不出来了,到平台锁死之前,我一共取出来10万元左右,具体赔了多少钱我没记账。博鑫平台赔钱之后,我偶尔到王某1家里给她解解心宽,在王某1家里她又给我推荐了直营和宝石,并说她做这两个项目都回本了,让我选一个做做,给我往回找补找补,我又在2019年9月30日将25万打到王某1银行卡上,在王某1家里给了她40多万现金,并让王某1帮我选的项目,她具体帮我选的哪个项目我不清楚。我交给王某1的这些钱之后的第二天返回了点利息,具体返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之后这个项目就一直没给我返过钱了,到现在我偶尔也会问王某1这些钱什么时候能回来,王某1总是跟我说她跟那边的大领导关系很好,这些钱肯定能回来。2019年9月份左右,我和王某1闲谈的时候她问我现在有什么好事我将我购买瑞波币的事情告诉她了,王某1一听觉得能赚钱,让我也帮她买点。我跟王某1说“瑞波币存定期能翻倍,存两年翻6倍,期间不能买卖。”王某1用了几天的时间分别买了2年的瑞波币和3年的瑞波基金,其中瑞波币到期后翻6倍,瑞波基金到期后翻10倍。王某1一共买了50万元的定期瑞波币和瑞波基金,买了100万的活期瑞波基金定期瑞波币和瑞波基金分别有两个优盘,到期后钱会返到这两个优盘里。她自愿购买的,是王某1主动跟我咨询的瑞波币和瑞波基金的事情并主动提出来要购买的。一共买了150万元瑞波币和瑞波基金。由于我在王某1那里投资赔了钱,而且我跟她要钱她也不给我,所以在王某1买完瑞波币、瑞波基因之后,王某1问我还有没有其他好的投资项目时,我就编造了一个项目,说“现在有个投资项目挺好,我听说有煤矿那边的内部人也投资了。现在这个项目是1万元一天返回460元。”王某1听完当场就表示也要投资这个项目。之后王某1陆续分多笔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给我一共16万多元,转给王某260多万元。投资这个项目之后王某1把她买的瑞波币、瑞波基金活期币卖了68万元左右,王某1一共投资我编造的劵商项目150、60万元左右。现在这些钱已经返还给王某165万元了,还差她100万元左右就返还清本金了。我以虚假投资的名义从王某1手里一共骗了80万人民币左右。我从王某1那所得的钱用于还外帐了,我还给周某15万多元,还给王某2的钱记不清了,那段时间我外账挺多,还还钱给其他的谁我记不清了。2019年10月份,我以虚构投资项目的名义诈骗王某1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我已经按照我当初虚构投资项目时向王某1承诺的返款比例返给王某1了65万元,现在还差100万元左右就还清王某1本金了。

8、辨认笔录;

9、账证材料;

10、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为自己辩解称:我认罪认罚,但是我不认可诈骗王某1139万余元这个数额,并称记不清骗她了多少钱,也记不清还欠她多少钱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王静、郝爱英为其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现金给付的部分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证,被告人张某虽对指控其诈骗罪罪名予以认可,但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予以否认,对其自己在侦查卷宗中主要事实的供述亦当庭予以否认,侦查卷宗中有本案被害人王某1对被骗事实及金额的陈述,且前后一致,有证人刘某、马某证言对被告人张某诈骗事实的佐证,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也称其以虚构投资项目骗王某1还差其100万左右的本金,综合所有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诈骗被害人王某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诈骗金额应当以公诉机关指控的139.3万元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但是当庭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有自首情节。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证属实,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尚未退赔的诈骗款人民币139.3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郝明红

审 判 员  刘金刚

人民陪审员  董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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