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26刑初122号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涛、检察员助理付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姜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涉县龙翔宾馆三楼租用一间办公室,经营润升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其通过安排公司员工李某1在微信群发布广告信息等方式,对外谎称能办理出生证、给孩子上户口,陆续骗取赵某2、樊某1、赵某3等十八名被害人共计304500元。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挥霍。每起诈骗事实列明如下:
1、2018年12月8日下午,赵某2为给其抱养的儿子赵漳俞办理上户口事宜,通过熟人李某1介绍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赵某2儿子办理上户口,骗取赵某2交纳上户服务费用19000元。超过约定上户服务期限后,赵某2多次找孙某某询问上户办理情况,孙某某推诿搪塞,避而不见。
2、2019年3月10日,樊某1为给其抱养的女儿办理上户口事宜,经肖某1介绍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樊某1孩子办理上户口,以此骗取樊某1上户服务费用17500元。超过约定期限后,樊某1多次询问孙某某并要求退钱,孙某某仅退还1000元。
3、2019年3月上旬,赵某3通过微信群看到代办孩子出生证的广告,为给其抱养的女儿办理上户口事宜,电话联系上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樊某1孩子办理出生证及上户,骗取办证及上户服务费用18000元。超过约定期限后,赵某3多次找孙某某询问情况,孙某某推诿搪塞,避而不见。
4、2018年11月20日左右,程某听他人说涉县龙翔宾馆三楼有人可以办理出生证及上户,为给其孩子程怡婷办理出生证上户口,便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办理出生证及上户,骗取程某18000元。
5、2019年4月28日,未金枝在手机上看到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上户口的消息后,联系上孙某某。在龙翔宾馆办公室内,孙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孩子上户口,且承诺在4个月内办好,骗取未金枝交纳18000元。
6、2020年2、3月份左右,陈某1通过其小区的王某2得知孙某某可以办理出生证,为给其抱养的孙子办理上户,便委托王某2找孙某某办理出生证及上户手续。王某2找孙某某后,孙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出生证,需要22000元。陈某1将钱交给王某2后,王某2又将钱全部转交给孙某某。事后孙某某以“正在办理”、“正在审核审查中”等理由推诿搪塞,拒不退钱。
7、2019年4、5月份,赵某4、刘某、牛某分别找到姜某并交纳费用,委托其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和上户手续。姜某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三四个月内可以办好,骗取姜某交纳办证费用共计57000元。赵某4、刘某、牛某每人被骗取19000元。超过约定日期后,姜某多次催问孙某某关于赵某4、刘某、牛某的办证进展情况,孙某某以“督察组走了就能出证、明天让我云签字、差钢印了、上机审核了、去邯郸拿证了、就剩最后打钢印了”等理由推诿搪塞,避而不见。
8、2019年6月,江某2为帮助张某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通过李某2打听到孙某某可以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于是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在三个月内办下出生证。2019年7月5日,骗取江某2交纳7000元。
9、2018年10月,陈某2在微信群聊中看到李某1发布的能给孩子上户的广告,通过李某1在龙翔宾馆三楼见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能给孩子上户,并承诺2019年农历正月二十之前办成,以此为由骗取陈某218000元。
10、2019年3月6日,赵某1的姨夫常太平通过微信群中,看到李某1发布的办理出生证的广告信息,常太平、赵某1通过李某1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出生证,骗取赵某1办证费用10000元。
11、2019年3月,史某为给儿子史题榜办理出生证、上户,通过微信群中李某1发布的代办上户的信息,与朋友宋海玉一起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可以为史某儿子办理上户,最多半年时间就能办成。以此为由骗取史某20000元现金。
12、2019年3月22日,武某为给其儿媳段军丽抱养的一名男婴办理上户手续,通过常海生找到涉县涉城镇计生三站旁“杂粮面食馆”吃饭的孙某某,孙某某谎称可以帮其办理上户所需的DNA检验报告,骗武某交纳服务费6000元。超过约定期限后,孙某某编造“缺领导签字”、“缺盖章”、“信息不全”、“出生证办好了还没有取回来”等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搪塞。
13、2019年5、6月份,贾存有、杨某分别找到苏某并交纳费用,通过其帮忙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和上户手续。苏某通过打听得知涉县龙翔宾馆三楼有人能办理出生证和上户手续后,便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成出生证和上户手续,共骗取苏某交纳38000元。贾存有、杨某分别被骗取19000元。超过期限后,苏某多次联系孙某某询问办证情况,孙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
14、2019年3月22日,王某1通过别人口中得知涉县龙翔宾馆三楼有人能办理出生证及上户手续,其找到孙某某后,孙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出生证,骗王某1交纳办证服务费19000元。
15、2019年1月份左右,申某通过微信群里代办上户口的广告,联系上孙某某,孙某某谎称能够给孩子办理上户手续,骗申某交纳上户费用18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利用互联网诈骗,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有异议。辩称收了他们钱,我通过关系在魏县、大名确实在给他们办着证呢。因为疫情影响,这些证件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我正在给他们退钱,因为之前我给他们打了收条了,退钱时让他们把收条给我,他们没有给我收条,所以产生纠纷,我就没给他们退钱。侦查人员对其开始讯问时有刑讯逼供,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是“相否”。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某收取被害人的服务费应视为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履行了一定委托事项,未办成属于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所收款项出具了借条或欠条,属于民事争议,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如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孙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庭审中表示愿意退还款项;被害人找被告人办理证件,存在一定过错。对其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涉县百米桥附近租用龙翔宾馆三楼一间办公室开办公司。期间谎称其有能力给人办成出生证、上户口事宜,安排公司员工李某1等人在微信群发布上述广告信息。在孙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孙某某对前来办证的被害人承诺三个月内能办成,办不成全额退款;要求先交钱后办证,并以出具收取服务费、收款条、欠条和提供孙某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形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陆续骗取赵某2、樊某1、赵某3等十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4500元,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挥霍。每起诈骗数额列明如下:
1、2018年11月20日,骗取程某18000元。
2、2018年11月25日,骗取陈某218000元。
3、2018年12月8日,骗取赵某219000元。
4、2019年1月9日至13日,分三次骗取申某18000元。
5、2019年3月6日,骗取赵某110000元。
6、2019年3月10日,骗取樊某117500元。之后樊某1多次要求孙某某退钱,孙某某退还1000元(包括物品损失折抵500元)。
7、2019年4月5日、5月13日,分两次骗取赵某318000元。
8、2019年3月20日,骗取史某20000元现金。
9、2019年3月22日,骗取武某6000元。
10、2019年3月22日,骗取王某119000元。
11、2019年5、6月份,通过苏某分别骗取贾存有、杨某19000元,共计38000元。
12、2019年4月28日,骗取未金枝18000元。
13、2019年4、5月份,通过姜某骗取赵某4、刘某、牛某三人各19000元,共计57000元。
14、2019年7月5日,骗取江某27000元。
15、2020年2至3月期间,通过王某2分五次骗取陈某12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在收到被害人上述款项,约定办理期限界满后,以近期“风声紧,上面来检查了”,“等督察组走了就能出证、明天让云签字、差钢印了、上机审核了、去邯郸拿证了、就剩最后打钢印了”等理由向被害人推诿;在被害人要求退钱时又以自己不在涉县搪塞,避而不见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赵某2提供的收条,证孙某某收取赵某219000元。
(2)樊某1提供收条、被骗经过,证孙某某收取樊某117500元。
(3)赵某3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收条,证孙某某收取赵某3现金18000元。
(4)程某提供收条、微信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短信微信聊天截图,证支付孙某某办户口18000元。
(5)姜某提供孙某某收到牛某19000元、申海潮19000元、刘贵军19000元收到条三张,赵某4微信聊天图片、交钱视频。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6)未金枝收款手续及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某某收到未金枝18000元。
(7)王某2提供借到条、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账户对账单,陈某1提供银行交易流水、借条、微信截屏,证明孙某某收到陈某122000元。
(8)江某2提交民事裁定书、借条、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某某收到7000元。
(9)陈某2提交收据,证明给孙某某18000元。
(10)赵某1提交欠条,证明给孙某某10000元。
(11)史某提交收条,证明给孙某某20000元。
(12)武某提交收条,证明给孙某某6000元。
(13)苏某提供借条,证明苏某代贾存有给孙某某19000元。
(14)杨某提供借条,证明苏某给孙某某19000元。
(15)王某1提交收条,证明给孙某某19000元。
(16)申某提供收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给孙某某18000元。
(17)牛某提供的与姜某的微信聊天图片、银行交易流水,证其被骗后向姜某索要钱款及其取款记录。
(18)孙某某与姜某间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姜某向孙某某催促其办证情况、孙某某搪塞姜某、在要求退款时推诿及向孙某某转账记录。
(19)李某1微信记录,证其向微信发布办证广告事实。
(20)刘某提供微信截屏、转账记录截屏、短信截屏照片,证其通过姜某办理孩子出生证,未办成后索要钱款未予退还。
(21)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在孙某某住处搜查出十八个档案袋,内有被害人十八套身份证、结婚证、户口页复印件。
(2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3)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
(24)涉县润升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和开户信息、流水。证明2019年5月15日开通存现100元以外,账户没有其他正常经营流水,目前账户余额为0。
(25)孙某某工行卡、邮储卡、农行卡、微信交易、支付宝交易流水,均无资金,附光盘一张。
(26)户籍证明,证孙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辨认笔录
(1)2020年3月16日肖某2、肖某1、樊某1分别辨认孙某某为诈骗人。
(2)2020年3月16日樊某1辨认李某1,系参与劝说让樊某1交钱给孙某某,为其孩子办理上户事宜。
(3)2020年7月3日孙某某辨认诈骗地点(龙翔宾馆润生道路救援公司),附辨认照片。
(4)2020年7月3日搜查孙某某住处笔录,附扣押物品清单,详见书证。
(5)姜某辨认孙某某、李某1。
(6)程某、王某2、苏某、申某分别辨认出孙某某。
3、证人证言
(1)证人樊某2证言,2019年3月份,因我妹妹樊某1的孩子快到上学年龄了,还没有上了户口。肖某1说他听说在涉县县城百米桥旁边的龙翔宾馆里面,有人能给孩子办理上户口。我就跟樊某1、肖某1、江海梅、肖正刚一起上去二楼西边的一间办公室。见到孙某某,他的办公桌上面放着一个工作牌,上面写着孙某某的名字,职务是经理。孙某某招呼我们坐下,并把房间门给关上了。接着他就问我们谁给孩子办理上户口了,我妹妹樊某1说“我办”,我妹妹就又问人家到底能不能给孩子办理了上户口,对方一听还不高兴了,说“你们要是不相信我,为啥还找过来……”,我们赶紧解释说不是这个意思,就是想问清楚到底能不能办了这事,孙某某就说你们要是办就办,下午正好办理着一批上户口的事情,要是赶上了就一批办了。接着,孙某某就让我们赶紧给他钱,下午他还着急办事了。我问我妹妹办不办,我妹妹说孩子一天天大了,快到上学的年龄了,要不就掏个钱试试看吧。我们问孙某某办事的话多少钱,孙某某说一共一万七千五百元,还说事情办不成,到时候把钱全部退给我们。我们就相信了孙某某,我妹妹樊某1取出现金交给了孙某某,他给出具了一张签名的收条。交完钱后,孙某某让我们回去等待他的信息,他就开车走了,我们也回家去了。
当时我妹妹没有带身份证,孙某某就在收条上面写了肖某1的名字,后来一直没有音,我们不知道找过他多少遍,开始给他打电话他还接,说正在办理,以种种借口往后推脱,再到后边他就说不给我们办了,要给我们退款,我们就让他退款,但是截至现在他也没有给我妹妹退款,人也联系不上了。
(2)证人肖某1、肖某2证言同樊某2基本一致。
(3)证人高某2020年7月23日、7月28日证言,我和“书梅”在聊天中说到给孩子上户口花个钱可以办,直至上好孩子户口,办不成四个月后退钱。我一共找姜某办理三户。申海潮、牛某、刘贵军。后来这个证一直办理不下来,姜某才给我说,她找的是孙某某,才给我说办理一户办理的实际费用是19000元。
(4)证人姜某2020年7月25日证言,我是在李某1微信朋友圈里看见的办理孩子户口信息的。后来李某1就通知我去百米桥龙翔宾馆三楼找孙某某,我又问了他们一遍能办好吧,他们非常肯定的说四个月办好,否则全额退款。我把钱给了孙某某,孙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款手续,分别写的是牛某、刘贵军、申海潮三个人的收款手续。后来去过好多次百米桥,去的时候孙某某刚开始说县督查组过来,检查呢,风声紧,让我先等等,但是我还是不放心,还给孙某某打电话微信催促他办理,孙某某总是说办着呢,还差一个章,盖个印章就好了,反正就是找各种理由往后推。
(5)证人李某12020年8月27日、10月10日证言,2018年孙某某在龙翔宾馆租了几间房开了一家道路救援公司,我给他打工。孙某某给我说你看看你周围有没有谁家孩子上不了户口,让他们过来找我办理就行,而且每个月给我下任务数,让我每个月找两三个孩子上户口,跟工资挂钩,找不到人就不给我开工资。孙某某说他在妇幼保健院有关系有人,可以开出生证明,之后去石家庄办理亲子鉴定,然后就可以上户口了,但是孙某某一个也没有办成,我才知道孙某某是骗人的。我就是通过发布信息,往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孩子上户口的信息,信息的内容大意:办理孩子出生证明,留下我的联系方式,别人找到我,我再把这个人介绍给孙某某。我后来发现孙某某是骗人,我就把发布的信息删除掉了。他应该是在2018年开始办理孩子上户口的事情的。找的孙某某上户口的都是正规渠道办不了的,才过来找的。孙某某总是给我说还差一个章,或者是明天去邯郸拿手续,每次都是找种种理由推脱,我也没有办法,我就给他们说你们直接去找孙某某吧。好多人去找他要说法、退钱,但是孙某某总是说出生证马上就下来了,还差一个印章什么的,找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对方退钱。我认为是孙某某把这些钱已经都花了,没钱退给他们了。
(6)证人王某22020年7月19日证言,我发现孙某某办理小孩出生证,就问了孙某某办理出生证的价格,他告诉我说是22000元。2020年2月的时候我去陈某1家拿了8000元,还有陈某1孙子的上户信息、陈某1儿子的死亡证明、陈某1和她老伴儿的户口本复印件直接就给他了。2020年3月9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孙某某人民币5500元。2020年3月15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孙某某3000元,又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了孙某某1500元。过了几天后在陈某1家她把剩下的4000元通过我转给孙某某。之后孙某某一直说在审查中没有办理。
(7)证人苏某2020年9月26日证言,我们村的杨某找到我,说她抱养的孩子一直没能上户。去年4、5月份我在医院听别人议论说有人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和上户手续,我就亲自去涉县龙翔宾馆三楼跑了一趟,和孙某某的男子见了一面。见面后他说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和上户手续,要两万元钱。后我问孙某某能不能给便宜一些,孙某某考虑了一下后,说最低一万九千元,再不能少了。我就把一万九千元现金当面交给了孙某某,他给我打了一张一万九千元的借条,还给了我一张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之后孙某某问我如果还有就给他介绍一下,那样一趟就把证件全部办回来了。我想趁着这个机会把贾某孩子的事情一次性办了。然后,孙某某就说也按照之前给杨某孩子办证上户的价格要一万九千元钱,在孙某某的办公室我当面把钱交给了孙某某。过了约定好的日期,孙某某说还没有办下来,正在办理不要着急。就这样一直拖到今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再给他联系,电话一直关机,联系不上了。
(8)证人张某2020年8月29日证言,其通过江某2给孩子办出生证,支付11000元,没有办成,江某2把钱退给他了。
(9)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和江某2一起找到孙某某办出生证,支付7000元给孙某某,但户口没办成,钱也不退。
(10)证人郭某2020年10月9日证言,和孙某某是一般朋友关系,孙某某没有给过我任何财产,他就是好吃吃喝喝,另外就是在外头跟多名女性有亲密交往。
(11)证人孟某2020年10月11日证言:孙某某感觉像个大款,给女人花钱出手特别大方,花个几百到上千的感觉都不是个啥事,有时候没钱了,几十到一二百也会向你开口。
(12)常太平2020年9月17日陈述同被害人赵某1一致。
(13)宋海玉2020年9月17日陈述同被害人史某一致。
(14)常海生2020年9月20日陈述,同被害人武某一致。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22020年3月13日陈述,2018年12月8日,在涉县里面,孙某某答应给我孩子赵漳俞上户口,收了我19000元钱,但是截至现在上户口的事情没有办成,我多次找孙某某要钱未果,也联系不上他。
2018年12月份我得知李某1能办理给孩子上户口的事情。12月8日下午在涉县县城百米桥三楼的一间屋子找李某1,经李某1介绍孙某某能够给我办理孩子上户口的事情,如果到时候给孩子上不了户口,全额将钱退还给我。我当时觉得是熟人李某1介绍的,肯定没啥问题,所以就答应了。我记得当天先给他微信转账了六百元钱,到第三天我将剩下的一万八千四百元钱交给了李某1,并让李某1在一张纸上(记不清是不是在收条的背面上书写的了)给我书写了收到一万八千四百元钱的字样。完事后就时常的上到三楼找孙某某打听上户一事办理情况。孙某某总是答复说正在办理,让我回去继续等。等过了2019年3月15日以后,我又去找孙某某,他答复我说上面正在开展大检查,形势紧张,说检查过了以后肯定给我办好,我就又相信了。又过了两个多月,我又去找孙某某,他还是继续搪塞我,我就不相信他了,就让他给我退钱,他答应给我退钱,但是截至现在总是迟迟不给我退款。我觉得他没有能力办理这事,答应收钱给我孩子办理上户口就是个幌子,所以我就来报警了。
(2)被害人赵某32020年5月11日陈述,我被孙某某诈骗了18000元。我结婚十年了没有孩子,我抚养了一个关系不错的姐姐二女儿。因为之前孩子没有出生证明,我就想给孩子上一个户口和办理出生证明。2019年3月中旬我浏览微信的时候看到了一个微信群聊上在发布给孩子上户的信息,我就通过上面的电话给对方打了过去,对方让我加上了其微信并告诉我让我去振兴路百米桥旁边龙翔宾馆三楼找,当时我到门口的时候是李某1接待的我,他就把我带到了三楼孙经理的办公室,我说了一下想给孩子办户口的情况,孙某某就答应了我3个月内办成,办理户口一共需要18000元,我4月5日在龙翔宾馆孙某某办公室内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了10000元,对方当时给我打了一个欠条,在上面写上了如果2019年10月15日前如果办不成上户口的事情就如数归还,后来5月13日我又去了他办公室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8000元,孙某某也是给了我一个相同的欠条。被骗经过同赵某2一致,我感觉我是被骗了,我就来报警了。
(3)被害人樊某1陈述,我被孙某某骗了17500元。2016年9月份的时候,我抱养我亲弟弟三胎,没有办法将孩子上到我们名下。2019年3月份的时候,我姐姐樊某2通过本村的肖某1得知叫孙某某的人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和给孩子上户口。后来他给我退了500元。被骗经过同证人樊某2一致。
(4)被害人刘某2020年7月22日陈述,2019年4月左右我们村高某找我说他可以介绍一个人给我的孩子办理上户口,高某说让我准备30000元上户口的费用。到2020年4月18日下午在涉县家属院见面,我们见面后没一会儿那个叫“素梅”的女的就过来了,她说期限是4个月,如果办理不好就退款,我就把钱通过手机银行App转账给了高某。到了四个月期限后,我就通过电话联系高某和“素梅”,一直问他们办理户口的情况,说如果办理不了就把钱退还给我,但是他们一直都说还在办理,让我不要着急,也不退还我钱。到了2020年3月30日“素梅”通过给我转账了11000元,后来剩下的19000元到现在一直也没有给我。
(5)被害人赵某42020年7月19日陈述同刘某一致,通过高某认识姜某,给了姜某26000元,报案之前姜某给退了7000元。
(6)被害人牛某2020年7月22日陈述同刘某一致。通过高某认识一个女的叫素梅可以帮孩子上户口,我问他得多少钱,他告诉我办理费26000元钱,还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我和我妈(牛改香)凑齐26000元钱,到涉县老城关镇家属院找到铁平、素梅,在我的汽车里点好26000元钱交给了铁平,并让铁平亲自又点了一遍钱数,给了素梅。
(7)被害人程某2020年7月7日、7月10日陈述,我被孙某某骗了18000元。我的女儿刚出生,想办理上户口的手续,我听人说孙某某能办,我就去龙翔宾馆三楼找到了孙某某,和我说3个月内给我办理下来,需要服务费18000元。2018年11月25日我就去了孙某某的办公室准备给他钱让他办理,我就把18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孙某某,收完钱后孙某某给了一个收据,上面孙某某也按捺了指印,说3个月内办理不下来就给我退款。后来我就走了,3个月以后我就一直催孙某某办理事情,我就告诉他如果办理不了就把钱退给我,但是他一直以事情还在办理,让我等着各种理由推诿,也一直不还我钱。
(8)被害人江某1(程某妻子)2020年7月10日陈述同程某内容一致。
(9)被害人未金枝2020年7月16日陈述,被骗18000元。诈骗经过同程某一致。
(10)被害人陈某12020年7月19日陈述,被骗2200元,通过王某2介绍孙某某,一直要钱,但没有办成。到2020年7月12日,王某2跟我说孙某某因为涉嫌办理出生证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诈骗经过同证人王某2一致。
(11)被害人江某2证言,我通过李某2了解到李胜利办理上户口,一起找到李胜利,给其7000元为给小车村张某儿子办理出生证,证没办下来钱也没有退,我自己补偿了张某的费用。我还到法院起诉让他退钱。
(12)被害人陈某22020年9月2日陈述,2018年10月左右我在浏览微信的时候发现一则可以给孩子上户口的广告,我就给广告上的人打了电话,对方叫李某1。2019年11月25日他让我来龙翔宾馆三楼见面。去了以后孙某某、李某1就在那里了,孙某某给我说办户口需要18000元,我就把现金交给了孙某某,孙某某就说让我回家等消息吧。被骗过程同程某一致。
(13)被害人赵某12020年9月17日陈述,2019年3月份我听常太平说他单位李某1可以代办孩子出生证及上户手续。2019年3月6日,我和我姨夫就到了百米桥附近的龙翔宾馆三楼。当时孙某某、李某1都在那里了。见面后,孙某某给我打包票说需要给他交纳一万元钱,代办上户,还得一万元钱,如果办不了,他把钱全额退还给我。我就交给孙某某一万元现金,然后他给我打了个欠条,算是一个凭证。被骗经过同陈某2一致。
(14)被害人史某2020年9月17日陈述,2019年3月20日,李某1把我和张海玉带到了三楼见孙某某。见面后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两万元现金当场交给了李某1,然后孙某某给我打了一张两万元的收条,上面有孙某某和李某1的签名和联系方式,还另外给了我一份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完后,孙某某就给就说让我回家等消息吧。结果证没办成,钱也不退,被骗经过与程某一致。
(15)被害人武某2020年9月20日陈述,2019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常海生知道了孙某某能够给孩子办理上户手续,我于同年3月22日交给他6000元现金。之后孙某某找的种种理由来敷衍我们和往后推脱,比如“缺领导签字了”、“缺盖章”、“信息不全”、“名字打错了”、“出生证办好了,在石家庄,还没有取回来”……,后来,我们觉得他办不成事情,常海生就让我给他要钱,孙某某又说他不对我口,拒绝给我退钱。
(16)被害人贾某2020年9月21日陈述,我听我父亲说一开始苏某要两万元,说是能把孩子出生证办下来,给苏某送钱的时候,苏某又说再加上四千元,把上户手续也一块儿给办下来,而且苏某还说是先交钱才能办,所以就给了苏某两万四千元。我们每次找苏某,苏某都是说自己也一直给办事的人打电话催,对方也是一直说快了,让等等,一直等了两年多到现在。
(17)被害人杨某2020年9月21日陈述,当时苏某说他和孙某某搞价想便宜些,能不能出一万九千元,孙某某也答应了,然后,听苏某说孙某某又提出想借苏某一千元钱,然后苏某又把一千元借给了孙某某。至于为何给我一万九千元的借条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反正,这一万九千元钱是想让对方给我办出生证的,不是我真的借给他的。我找过苏某,苏某说联系办证的人后,办证的说快办下来了,让再等等,就这样到现在也没有把钱退给我。
(18)被害人王某12020年9月23日陈述,2019年3月15日左右的时候,我和妻子史丽芳找孙某某给刚出生的孩子办理上户手续,3月22日我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给孙某某14000元钱,另加5000元现金。孙某某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据,(内容:今收到王某1服务费19000元,于2019年8月25日前如服务没有办成,退还服务费19000元。孙某某,2019年3月22日)。被骗过程同程某一致。
(19)被害人申某2020年9月23日陈述,2019年1月份之前,我看到有人发布给孩子上户的广告,电话联系后到龙翔宾馆三楼见到孙某某,他说肯定能办成,但是需要一万八千元上户的费用。我就问孙某某如何能给孩子办理上户,对方说能办成,先给孩子把出生证办下来,再去派出所给孩子上户。我当天微信转账给他两千元,过了三四天通过支付宝向其分两笔转账一万六千元。被骗过程同程某一致。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2020年7月2日第二次供述,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赵某2通过我公司员工李某1介绍找我帮忙办理孩子出生证明,给孩子上户口,具体怎么商量价钱的情况我忘了,我记得最后我给赵某2要了19000元的费用,并且答应对方四个月以内把证办好,否则全额退款。当时为了让他不起疑心、相信我,我给对方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还给对方写了收款的相关手续。同时让对方提供孩子父母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孩子姓名,这样就觉得咱比较内行可以办这个事情。我记得是给了我19000元,具体给我钱的方式以当时的实际情况为准。之后一直口头上说给他退钱,实际上没有给他退钱。骗来的钱都被我挥霍,日常花销了。没有给李某1好处费。
(2)被告人孙某某2020年7月2日第四次、六次供述,2019年3、4月份左右的一天,肖某1联系我说家里有个亲戚想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上户口用,我就让他带着他亲戚过来涉县龙翔宾馆办公室找我,当时过来有四个人,分别是肖某1、樊某1、肖海斌、还有个女的不知道叫啥名。因为跟肖某1关系不错,当时又给对方减了500元,就收取了他17500元,承诺在四个月内办成。为了让对方信任我,我把我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款手续都给了肖某1,让其提供孩子父母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孩子姓名。之后他们一直找我要钱,还把我办公室的木门弄坏了,我就折抵500元,事后我又通过微信退给他500元。剩下的16500元钱被我日常花销用了。
(3)被告人孙某某2020年7月28日供述与辩解,三张收款手续(今收到申海潮现金19000元;刘贵军服务费19000元;牛某服务费19000元)都是我本人签的名字。这是我让“书梅”帮我借的钱。申海潮、牛某、刘贵军这三个人我都没有见过,也不认识。
(4)2020年8月13日辩解,我没有骗人钱财。
(5)2020年10月11日供述和辩解,替赵某2、赵某3和肖某1办理过出生证及上户手续。每户一万八九千元左右,我当时给他们都打了收条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关于收了被害人的钱,通过关系在魏县、大名办证,因为疫情影响,这些证件没有办下来;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视为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民事争议,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承诺办证的时间与疫情不在同一时间段,且办理相关出生证明、户口系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并非通过市场交易的民事行为;另查明,18名被害人相关办证手续在被告人孙某某住处被查获,并未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故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关于其准备给被害人退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未按照与各被害人的约定退款,且在监视居住期间人身并未完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仍未退款,被告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退款行为,故该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办证事宜系被告人提议并指使他人对外传播,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引发;另其诈骗的部分对象系无亲生子女的不幸家庭。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反复,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后,其在笔录上有意书写“记录与其供述相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声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意见。公诉机关提供了讯问同步录像及入所体检记录,未发现对其刑讯逼供。被告人诈骗18人30余万元,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继续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4500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江学宾
人民陪审员 崔晓云
人民陪审员 申跃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