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5刑初617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与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为杭州阿里某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手机淘宝APP推广新用户”业务。为骗取此项业务佣金,韩某购买了多部华为麦芒5、华为nova手机并在手机上安装拉新软件,在上述手机内安装能改变手机串号等内部信息的软件,使用该软件虚拟手机淘宝APP新用户注册,绕过杭州阿里某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对拉新注册用户有效性的检测,使用作弊手段非法获取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2387.24元。被告人韩某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与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为杭州阿里某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手机淘宝APP推广新用户”业务。为骗取此项业务佣金,韩某购买了多部华为麦芒5、华为nova手机并在手机上安装拉新软件,在上述手机内安装能改变手机串号等内部信息的软件,使用该软件虚拟手机淘宝APP新用户注册,绕过杭州阿里某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对拉新注册用户有效性的检测,使用作弊手段非法获取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2387.24元。
被告人韩某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贾某、李某、乔某、赵某、蒋某证言、案件说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调取证据清单、高某团队涉案人员信息、打款记录表、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靳某某团队涉案人员信息、白某某团队涉案人员信息、韩某某团队涉案人员信息、截图照片、阿里某某蜜蜂优选活动公示、谅解书、收款说明、杭州阿里某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回函、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光盘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邢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杨 虎
人民陪审员 宋光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亚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