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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24刑初153号下载网络APP提供转账充值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  号    (2021)湘0224刑初153号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1在手机内下载了一款“可乐”APP(后改名为方舟APP)在该平台注册了账户,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并向该平台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充值,充值成功后,谭某1在该平台账户内会显示等额的余额。然后,谭某1才可以在该平台点单操作,赚取佣金。谭某1点单成功后,该平台会冻结其平台账户内相等的金额,五分钟内会有相等的非法金额流入到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接着平台会将已冻结的金额划扣走,并返还该笔订单的佣金到其平台的账户内,每单返利佣金为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五,该佣金可以提现到银行卡内,但需要扣除5%的手续费。2020年9月23日、10月15日,谭某1用于跑单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先后被**机关冻结,无法使用。后谭某1又用支付宝账户代替银行卡进行操作,支付宝的返利佣金为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

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谭某1明知对方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跑分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方式,非法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获利。谭某1一共利用过7张银行卡、27个支付宝账户在“可乐”APP上进行跑单,其中2张银行卡、26个支付宝账户已被注销。经查实,谭某1用于跑单的四张银行卡和部分支付宝流入非法资金达227万余元,其中涉对方账户被冻结止付流入的资金达96万余元。王永红被网络诈骗案中有3000元的被骗资金流入谭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谭某1的非法获利仍在涉案银行卡中,且已被**机关冻结、扣押,共计13813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谭某1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相关结算支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案发后,被告人谭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谭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投案自首接待笔录;证人王永红、雷煜的证言;被告人谭某1的供述;跑分手机截图;讯问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证实。

被告人谭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相关结算支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

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对被告人谭某1的非法所得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

没收。对**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谭某1的手机予以返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被告人谭某1原因本案被羁押的15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陈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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