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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30刑初9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30刑初97号    

孟村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张某同在孟村乐和堂饭店打工,在2016年至2018年黄某某向张某及其母亲借款3万元左右。2019年2月至3月间,在张某向其催要借款时,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以“在青岛入职体检需要钱”、“提出银行里的预支工资需要手续费”等为由,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冒充朋友封振存身份等方式通过微信对张某多次进行诈骗,共计骗取张某为其微信转账29275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张某同在孟村乐和堂饭店打工,在2016年至2018年黄某某向张某及其母亲借款3万元左右。2019年2月至3月间,在张某向其催要借款时,被告人黄某某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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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在青岛入职体检需要钱”、“提出银行里的预支工资需要手续费”等为由,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冒充朋友封振存身份等方式通过微信对张某多次进行诈骗,共计骗取张某为其微信转账29275元。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9月3日被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区刑侦大队抓获,2020年9月7日被押解回孟村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丽娟

书 记 员  丁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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