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28刑初170号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其妻子施玲玲的身份信息,向他人购买虚假的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记录、发票等报销凭证,后从深泽县医疗保障局骗取保险基金9,373.8元。被告人张某已将骗取的9,373.8元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退还了深泽县医疗保障局的报销费用9,373.8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了深泽县医疗保障局的报销费用,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康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袁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