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3刑初334号
被告人张,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起诉书文号
永清县院刑诉(2020)361号
指控事实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在永清县、北京市、沧州市等地虚构被狗咬伤的事实诈骗狗主人智梅、王广侠、张军等七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90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
指控罪名
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被害人张军800元、崔小月1000元、王明明1000元、智梅2000元、吴丽英1500元、王丽会1000元、王广侠600元,共计79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