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0刑初116号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慧萍、检察官助理王景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0年3月至4月,张某谎称自己是保定市电力局(国网保定供电公司)领导司机,自己手里有湖南长沙、宁夏固原、新疆乌鲁木齐等地的电力改造架线工程,张某谎称将施工工程承包给郭某、吴某、贾某、李某1、徐某、李某2、段某、郑某,并以给工人办理电工证的名义,骗取郭某55300元、吴某30000元、贾某47400元、李某111400元、徐某40000元、李某229000元、段某25800元、郑某87350元,骗局被戳穿后张某归还郭某30000元、吴某10000元、贾某20000元。
二、2017年初,张某以自己父亲生病为由,从门男手中借款40000元。2018年2月至3月,张某谎称需要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为由,骗取门男1058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张某以离婚出售房产需付清房贷为由,骗取门男171000元。2019年7月张某谎称自己要倒卖沙子缺少资金为由,骗取门男40000元。2019年8月,张某谎称自己需要向公安机关缴纳保释金为由,再次向门男借钱,遭到门男拒绝后,张某提出用自己坐落于涞源县的楼房抵债,后张某将之前从网上购买的假房产证抵债给门男,并签订抵债协议书,抵债金额为440000元,抵偿之前欠门男40万元债务后,门男又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40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其是保定市电力局(国网保定供电公司)领导司机,自己有湖南长沙、宁夏固原、新疆乌鲁木齐等地的电力改造架线工程的事实,以施工工人需要办理低压电工证为由,骗取郭某65300元、吴某30000元、贾某47400元、李某111400元、徐某40000元、李某229000元、段某25800元、郑某87350元。
二、2017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其倒卖沙子缺少资金,离婚出售房产需付清房贷等理由向被害人门男借款36万元。2019年8月,张某再次虚构事实向门男借钱时,遭到拒绝。在门男索要债务时,张某便谎称自己在涞源县有楼房一处可抵债,后张某便用之前从网上购买的假房产证手续,将虚构的房产以44万元的价格抵债给门男,并签订了相关手续,扣除之前所欠40万债务后,门男又支付张某4万元。
综上,张某共骗取人民币776250元。除案发前退还郭
亮亮3万元、吴某1万元、贾某2万元外,剩余款项张某均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支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涞源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出具的郭某、贾某、吴某、段某、徐某、李某2、李某1、郑某、门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立案、受案情况。
2、被告人张某供述称,2020年3月份,其和张鹏在一块吃饭时说他的朋友手里有农网改造架线的工程。其就琢磨想找一些工人,以给工人办理电工证的名义挣点钱。其就跟刘小伟说其在湖南长沙有农网架线工程,让他给找一些工人。刘小伟给其联系了郭某,其跟郭某说自己是保定市电力局职工,给领导开车的,领导不方便出面,让其出面找工人干活,工程在湖南长沙,是农网电力架线工程,4月15日前后开工。其让郭某找25个工人,工人必须要有低压电工证,没有的要在其这里办证,办证费用是1100元。后郭某联系了23个工人,都要办理低压电工证,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5300元,但证并没有办下来。4月10人,其谎称在宁夏固原有农网架线的工程,让郭某找40个工人,每天预计600元工资,但需要办理电工证。郭某找了40个工人,给其转账40000元用于办证。3月底的一天,其跟贾某谎称自己是保定市电力局职工,手里有乌鲁木齐的农网改造架线工程,让贾某给其找35个工人,并需要给工人办理电工证,每个电工证的费用是1400元,并承诺在7-10个工作日办下来。后贾某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7400元。十天后,贾某问其什么去干活,其谎称没有办理好电工证或工人机票没有办好等理由往后推。贾某催的太紧,其没有办法就承诺耽误一天就给工人发200元。4月10日,其
对吴某谎称在宁夏有电力改造架线工程,让吴某给其联系25个工人,每个人每天650元工资,但是要办理高压电工证和低压电工证。吴某给其找了15个高压工人,10个低压工人,微信转账30000元用于办证。十几天后,吴某问什么时候能走,电工证办下来没,其谎称电工证办下来了,让他们再等等。同年4月初的时候,其谎称手里有新疆和宁夏电力改造架线的工程,目前正在找工人,要求工人必须有电工证,没有的需要在其这办证,办证费用是1600元,不用培训和考试,7-10个工作日就能办下来,4月底就可以去干工程。郑某说他能找到工人,他找来60多个工人,都没有电工证,郑某垫付了80000余元用于办证。4月底的时候,郑某催问什么时候能走,其谎称工程还没有签合同,让在等等,并承诺耽误一天就给工人开200元工资。郑某多次催问,其只是让他再等等。同年4月初的时候,其对张某谎称在新疆有电力架线工程,想让他帮其找工人,日工资400元,必须有电工证,没有的需要找其办证,费用是1400元,并承诺4月底去干活。张某找了20多个工人,微信转账30000元左右,其中15400元是段某出的。后来其又谎称在宁夏有电力架线工程,让张某找工人,但是张某没找到,其就让张某、李某1、段某、李某2让他们出办证的费用,其负责找工人,并答应从工人工资里拿出200元分给他们,他们凑了40000元给其。4月底时,张某催问什么时候能走,其谎称新疆工程没谈好,让他们再等等,耽误一天给他们200元工资,工人们实在等不了了,张某要求退钱,其就给工人们每人开了500元工资。到案发,都没有办成电工证,郭某等人逼其给他们退钱,给郭某退了3万,贾某退了2万,吴某退了1万。在郭某给其转第一笔钱时,就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办证的人,收到郭某、贾某、吴某共计142700元,其中70000元转给办证的人,剩下的用于还账。2017年时,其父因患有呼吸暂停综合征住院治疗,急需用钱,其就向门男借了
40000元。2018年时,因其在网上买彩票输了不少钱,其就对门男谎称自己要卖老家平房,需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为由,借了门男10万元,并承诺卖了房就把欠他的钱全部还上。但老家的房早在2017年的时候就卖了。2018年年底2019年上半年,门男催其还钱,其因拿不出钱,就谎称和老婆离婚,离了婚就能得到一半房产,把房子尾款交齐后就能拿出房产证,然后把房子卖了,自己能拿到一半钱。后其以保定房产未付清尾款为由,从门男手中借了17万元,并承诺房子卖了以后,还清其全部欠款。2019年8月,其因妨害公务罪被拘留,释放后手里没钱,之前的债务也无法归还,其就谎称自己要向公安交保释金,向门男借钱,门男不借,并一直催其还钱。其就想到之前办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把这个房产证抵押给门男,并写了抵押协议,抵押了40万,并承诺如果还不了钱就把房子过户给门男。没几天,门男就发现房产证是假的,逼其还钱。其就想通过倒卖二手车来挣钱,以需要启动资金为由从门男手中借了30余万元。
3、被害人郭某陈述称,2020年3月20日左右,闫志男说艾河村刘小伟手里有农网架线工程,其就联系刘小伟,刘小伟说农网架线工程是张某的工程,工程在湖南长沙,张某是保定市电力局工人,负责给领导开车,让其和张某联系。过了一两天,其和刘小伟、张某在艾河村刘小伟家里见得面,张某说工程在长沙,是他领导的工程,领导不方便出面。经过商量,我们三个人一起干这个工程,预计一个工人日工资450元,给工人每天350元,剩余的100元我们三人平分,其负责找工人,张某提出让工人办电工证,没有电工证无法上岗,没有的必须找他办,费用是1100元,7至10个工作日办下来。其联系了23个工人,都需要办理电工证,给张某转办证费用25300元。4月10日左右,张某打电话说宁夏固原有一段农网架线的活,预计工人日工资600元,让其找工人,每天给工人500元,剩余的100元我俩平分。但张某要求每个工人都必须在他手里办电工证,费用是
1500元。因为费用高,工人不愿意办,后我俩商量,工人出500元,剩余的1000元其和张某承担。其找了45个工人,其中有5个有电工本,4月13日其给张某转账办证费用40000元。后来,其问张某长沙干活的工人什么时候走,张某总以电工证没有办下来或公司还没有商量好、订不上机票等理由一直推。后其和刘小伟去保定要求见见他们领导,他就以领导忙为由,不让我们见。要求看办理的电工本,他也不让看,说是在公司压着呢。其和工人就商量不干这个工程了,让张某给退钱。其就一直跟着张某,不给钱就不走,5月9日,张某给其退了30000元。
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3日,贾某给其说有个朋友叫张某,在保定市电力局上班,他在宁夏有电力工程,问愿意干吗?其同意干。后张某给其打电话说其在宁夏有个活,需要25个工人,日工资650元,但工人需持有电工证上岗,办超高压证每人2000元,地勤证1400元。办证的费用自己先行垫付,工程干完了给报销70%。其先找了15个工人,都需要办证,办证费用给张某转账20000元。17号上午,其又找了10个工人,给张某转账10000元用于办证。张某说4月27号去宁夏。到27号时,其问张某,张某说现在走不了,并说电工证办好了。并说5月6日绝对能走,6日中午时,其和贾某和张某见面,张某说现在走不了,事没办了,钱也给不了你们。
5、被害人贾某陈述称,2020年3月31日,李艳庆给其介绍的张某,说张某是保定市电力局的人,他手里有活,问干不干。后张某联系其说,他是保定市电力局的,在乌鲁木齐有低压架线的活,带班一天600元,普通工人一天400元,但工人需要电工证,低压电工证1400元一个,7-10个工作日能办出来,4月25日左右走。我找了35个工人,都需要办电工证,费用共给张某转了47400元。4月25日,张某说再等等,现在走不了,并说电工本已经办下来了,5月5日肯定能走,现在正在办理机票。5月4日,张某又说
现在定不了机票,也给不了工人工资。并说5月10日能走。5月11日,我们要求张某退钱,这活不干了,但张某说没有钱。
6、被害人李某1陈述称,2020年3月中旬,张某说他侄子张某在保定给一个老板开车,张某从哪个老板手里承包了新疆电力工程的活,需要找工人干活,由于其岁数大了,在地面上递递工具就行,日工资300元,管吃管住。但需要花1400元办理电工证。4月初的一天,其去张某家交办理电工证的钱。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说张某在宁夏还承包了电力工程的活,给工人办理电工证还差4万元,让其先拿1万元,等工程完工就给其,并在每天的工资里都给开点。其就同意了,其就将1万元转给段小三,段小三将自己垫的1万元和其给他转的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5月初,这活还没信,我们就商量着不去干活了,让张某给我们退钱,后来一直也没有给退钱。
7、被害人徐某陈述称,2020年4月20日左右,李朋给其介绍的张某,说张某手里有宁夏固原高压架线的工程。4月22日,其和李朋找的张某,张某说他是保定市电力局的职工,给电力局领导开车,那个工程是他领导的,领导交给他,让他找工人干活,工人日工资700元。张某让其给他找36个工人,工人必须有高压电工证,没证的话就找他办证,费用是1000元,10天就能办下来。其找了36个工人,30个人需要办证,给张某转账30000元用于办证。4月27日,其问张某什么时候能走,张某说电工证还没有办下来,让工人再等等。4月30日,张某让其在找17个工人,并让其先把10个工人办证的费用转给他,其给张某转账10000元。5月初时,其多次问张某,电工证是否办下来了,张某说办下来了,其要看电工证,但张某说在公司押着不能看。
8、被害人李某2陈述称,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在张某家说他是保定市电力局二把手的司机,他们领导在新疆、宁夏都有农网电力改造架线的工程,让其给他找工
人,日工资400元。但张某说开工时间再定,感觉不靠谱,其就没当回事。4月15日,张某打电话让去他家,张某、蔺艳军等人都在,饭桌上张某说,蔺艳军给其找了7个工人,再加上其,共8个人,新疆的工程4月25日左右开工,让我们抓紧办理电工证,并说用人单位给代办电工证,费用是1400元。但工人没有钱办电工证,张某让其先把钱垫上,到时候从工资里每人每月给其扣1000元,其觉得挺合适,就同意了,并把办证的费用11000元转给张某。25日时,张某以不好订机票为由往后推。29日时,张某给张某打电话说宁夏有高压电架线工程,从高阳找了36个工人,需要办高压电工证,费用需要108000元,但工人不放心,只出了50000元,借了20000元,还差40000元,让先给垫上这40000元,到时候等工人上班之后,每个人每天扣150元工资,1个月就可以扣16万,这些钱就给垫资的人分红。李某2、李某1、段小三还有张某每人垫资10000元,并把40000元转给张某。5月1日,张某说高阳工人办电工证的事,原本有个朋友借给他20000元,但现在只能借给他10000元,还差10000元,让其先垫上,其就同意了。给张某转过去10000元。五一假期过完了,也没等到开工的消息,张某把我们约到张某家给了我们每人500元,说是误工费。离开之前张某还给其2000元。到5月21日听说张某被抓。
9、被害人段某的陈述,2020年3月中旬,张某对其说张某在保定市绿源公司上班,手里有新疆架线的工程,但必须要办理电工证,费用是1400元。几天后,张某回来了,其和姓蔺的来到张某家,张某又说起了找工人办证的事。后来张某说,疫情期间,有十个去干活的拿不出办证的钱,让其找点钱垫上,从中每个月提1000元,这样一个月能挣10000元。其又跟张某打电话确认此事,张某说没事,如果干活的走不了就给退钱。其筹集了15400元,还有其外甥办证的费用1400元,共计16800元给了张某。4
月29日,张某说又找了36个工人去宁夏干活,办高压证缺4万元,让其给出10000元李某2、二老喜和张某一人出一万。到时候每天抽工人150元,每天就是5400元,每人分1000元。大伙觉得不错,就同意了。就把40000元转给张某。因为一直走不了,张某每人给了500元误工费。到13号,张某说还走不了,还没签合同,证也没办。我们让张某退钱,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10、被害人郑某陈述称,2020年4月5日左右,张某打电话提到了电力工程的事。后来听他说是他领导在新疆乌鲁木齐有农网改造的工程,目前在招人。他让其给他找工人,并答应每个工人给30元的提成,但是工人需要办电工证,费用是1600元,7至10个工作日能办下来。其找了35个工人,34个人需要办电工证,办证费用共54350元,其把钱给了张某。4月23日前后,张某说宁夏固原有农网改造工程,再找40个工人,其又找了38个工人,35人需要办证,微信给张某转账33000元用于办证。后来张某一直以证还没有办下来或者还没有在电脑上录入等理由往后推脱。5月5日还是没走了,我们要求见张某的领导,但张某说他们领导在忙,无法见我们。向张某要电工证,张某说证在领导手里,拿不出来。
11、被害人门男陈述称,2017年2月份,张某对其说父亲生病需要做手术,向其借了2万元,后来又说他父亲需要住院和买药向其借了4万元。2017年底到2018年初,张某想卖老家村里的房子,但是没有手续,向其借了105800元来打理关系。2018年底到2019年初张某说要和他老婆离婚,离婚能得到一半财产,但是房子尾款没有付清没法卖,向其借钱还尾款,尾款付清,并承诺把房子卖了后把之前欠其的钱全部还清。其就给张某转账171000元。2019年7月份,张某说要倒卖沙子,向其借钱40000元。8月份,张某说向公安机关交保释金,要向其借款40000元,其拒绝后,张某说自己在涞源县子,具体住址是“涞
源县迎宾街66号福源小区13号楼3单元401室”,房产证号09××13,他说这套房子价值750000元,经过协商,张某以44万元抵押给其,其中400000元是之前向其借的钱,包括一些利息,签订了抵债协议书,并把房产证交给其。其付给张某4万元。在不动产登记局核查,该房产证是假的。后张某也承认该房产证是假的。
12、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20年3月份,张某说他的领导手里有新疆低压架线工程,领导让他干,正在找工人干活,让其给他找工人,上杆架线的每个月11000元,不上杆的每月9000元。但是工人必须找他办电工证,费用是1400元,两周之内办下来。其找了20多个工人,但工人不愿意出办证的费用,其就找段某和李某2,张某和他们谈的,只要他们垫付电工证的钱,就给他俩工资,并承诺只要电工证办下来就去新疆干活。段某垫付15800元,李某2垫付11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说宁夏有高压架线工程,找了30多个工人,需要办高压电工证,费用是3000元,工人们不愿出钱办证,需张某垫付,张某手里没钱,就提出让其出40000元给工人办证。因其手里没钱,其就找段某、李某2、李某1三人。张某承诺让我们每人每天挣1000元。后我们四人每人出10000元,共计40000元转给张某。之后催张某什么时候出去干活,张某一推再推,总是说再等等。后来工人都等不及了,张某每人给了500元工资。之后张某也没有带工人去干活,张某说合同没有签下来。要求张某退钱,但张某也迟迟不给退钱。
13、涞源县公安局组织郭某、贾某、吴某对张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14、涞源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20年5月21日,张某到涞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对其冒充保定市电力局职工,以承包工程给工人办理电工证为由诈骗贾某、吴某、郭某等人的钱财的事实供认。
15、国网保定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不是保定
市供电公司职工。
16、国网保定供电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没有在乌鲁木齐、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网改造、高低压改造架线工程。
17、国网保定供电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高低压电工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该公司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颁发单位,公司只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取证。
18、冀应急人【2020】11号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若干意见、涞源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贾某、刘新力等人自疫情以来未办理过任何等级的电工证。
19、郭某、贾某、吴某、郑某、徐某、李某2微信转账、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记录证实,因办电工证给张某转账情况。
20、保房权证涞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债协议书、门男与张某转账明细证实,张某用保房权证涞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与门男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及二人之间的转账交易情况。
21、涞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函证实,经核查,无张某产权证号09××13。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部分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继续追缴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16250元,返还郭某人民币35300元,返还吴某人民币20000元,返还贾某人民币27400元,返还李某1人民币11400元,返还徐某人民币40000元,返还李某2人民币29000元,返还段某人民币25800元,返还郑某人民币87350元,返还门男人民币4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红利
审 判 员 姜跟礼
人民陪审员 付 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柴辉慧
书 记 员 任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