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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刑初59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24   阅读:

案  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案  号    (2020)皖01刑初59号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20〕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慧、检察官助理魏庆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案件疑难复杂,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兄王雷(另案处理)多次从日本将大量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藏匿于铁壶等物品中邮寄进境,并在两人经营的“雷公堂”网店出售。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王雷多次将象牙制品从日本直接邮寄给四川成都的买家马某。

2019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其朋友崔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接收藏匿有象牙的入境包裹,崔某委托德邦物流快递员方某持崔某等多人身份证至邮局取件后转运到王某某指定的国内收件人刘某(另案处理)、钟某等人处。刘某、钟某协助王某某对上述走私物品进行保管、拍照、发货等事宜。

2019年12月14日,侦查人员在方某所取得两个邮包内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2019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在吉林省柳河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在其租住处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同日,侦查人员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刘某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2019年12月20日、23日,侦查人员在庐州海关两次移交的邮包内均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疑似珍贵动物制品为象牙制品及抹香鲸牙制品,其中象牙制品重33221.74克,价值1384238元,抹香鲸牙制品重7.38克。2020年5月26日、6月11日、7月30日,侦查人员分别在“雷公堂”网店的买家葛某、唐某、马某处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疑似珍贵动物制品为象牙制品,重量分别为113.97克、68.92克、611.86克,价值分别为4737元、2871元、25493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手机、身份证等物证,户籍档案、归案经过、快递单等书证,证人刘某、崔某、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躲避海关监管,从日本邮寄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并销售,价值141733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称:1、“雷公堂”不是其和王雷共同经营,其只是给王雷帮忙。2、其不知道走私的“猛犸”制品是象牙制品。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王某某对走私的“猛犸”制品属于象牙制品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王某某在本案中仅参与为王雷确定收货人和兼任“雷公堂”网店的客服,没有参与王雷走私的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于从犯。3、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多次将珍贵动物制品从日本直接邮寄给四川成都的买家马某证据不足,该部分数额应从王某某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哥哥王雷多次从日本将亚洲象/非洲象牙、抹香鲸牙等珍贵动物制品藏匿于铁壶等物品中邮寄进境,并在两人共同经营的“雷公堂”网店出售。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雷多次将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从日本直接邮寄给四川成都的买家马某。

2019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其朋友崔某在合肥市接收藏匿有亚洲象/非洲象牙、抹香鲸牙制品的进境包裹,崔某自行或者委托德邦物流快递员方某至邮局取件后,转寄给王某某指定的国内收件人刘某、钟某。刘某、钟某收到包裹后,协助王某某对包裹内的珍贵动物制品进行保管、拍照以及售卖等。2019年12月14日,侦查人员在方某所取的两个包裹内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2019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在吉林省柳河县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处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同日,侦查人员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将刘某抓获归案,并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2019年12月20日、23日,侦查人员在庐州海关两次移交的邮包内均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疑似珍贵动物制品含有亚洲象/非洲象牙、抹香鲸牙制品,其中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重量33221.74克,价值1384238元,抹香鲸牙制品重量7.38克。

2020年5月26日、6月11日、7月30日,侦查人员分别在“雷公堂”买家葛某、唐某、马某处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疑似珍贵动物制品含有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其中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重量分别为113.97克、68.92克、611.86克,价值分别为4737元、2871元、25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

1、作案工具手机,证实:侦查机关从王某某、刘某、崔某处各扣押了六部手机,并对六部手机均做了电子物证提取工作,其中王某某的iPhone7粉色手机、iPhone6P手机,刘某的vivoX21手机,崔某的魅族Pro7s手机属于本案的作案工具。

2、作案工具身份证,证实:侦查机关从方某处扣押了王某某、张某两张身份证,从王某某处扣押了王某某、刘某、于某三张身份证。

(二)书证

1、户籍档案,证实:王某某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王某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2、抓捕经过,证实:2019年12月19日,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民警在吉林省柳河县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3、羁押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4、王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经安徽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王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出境前往日本,2019年5月7日自日本入境;2019年6月2日出境前往日本,2019年8月26日自日本入境;2019年10月10日出境前往日本,2019年11月26日自日本入境。

5、邮政快递单、德邦快递单、运输邮路详情,证实:(1)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包裹从日本邮寄到合肥,由崔某、方某签收。包裹寄件地址均为日本地点,寄件人为王雷、王某某、刘某等人,收件人为崔某、王某某、张某、董汉平等人,收件地址均为合肥市,包裹内容为餐具、茶碗等。(2)崔某、方某将包裹从合肥寄给刘某、钟某的详情。

6、王某某手机账号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王某某被查扣的iPhone7(粉色)手机“设置”页面进行拍照,显示该手机账号名称为“王某某”。

7、案件线索移交单,证实:案发后,庐州海关将收件人为张某、王某某的两个日本入境邮包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3日移送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

8、“雷公堂”网店交易记录,证实:葛某、唐某在王雷、王某某经营的“雷公堂”网店多次购买“猛犸”制品的交易记录。

9、“雷公堂”网店注册资料,证实:“雷公堂”网店系王雷注册成立。

10、方某与崔某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方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其与崔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崔某委托方某用张某、王某某等人名字到邮局收取包裹并转寄给刘某、钟某的事实。

11、罗某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罗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其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与罗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罗某问王某某店铺的几个象牙制品是不是正宗的猛犸象牙制品,王某某说其中非洲象牙和猛犸象牙重叠率挺高的,需要买家根据照片细节自行判断,同时非洲象牙是不允许销售的,所以店铺统一描述为猛犸材质。

12、笔记本,证实:“雷公堂”网店销售物品的发货情况。侦查机关从刘某和王某某处扣押四本笔记本,内容主要是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快递费用、物品名称等,寄送物品包括猛犸、珊瑚等。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1)王雷是其同学,他有个妹妹叫王某某,他们兄妹两人经常将货物从日本邮寄到国内,然后在国内售卖。2019年4月,王雷微信联系其,让其帮忙收货并将货物拍照上传到他经营的“雷公堂”网店,其说其手机操作不熟练,王雷说就让其帮忙收货,并拍照发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上传,如果有人买货,让其帮忙发货,其觉得操作不复杂,就答应了王雷。王雷让其和王某某联系,王某某教了其一些拍照方法,并给其邮寄了拍照设备。货物到货前,王某某会提前两三天告诉其,其收到货后将所有的物品拍照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会将其中有些货物挑出来让其单独拍特写照片并发给她。在有人买货时,王某某也会告诉其,其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和王某某提供的地址将货物邮寄给买家。王某某每次用微信给其转几百元到两千元不等的备用金用于支付邮费,王雷没有给其转过钱。最初是王雷和其联系,后来主要是王某某和其联系。其最初寄是一些摆件之类的东西,后来寄的越来越多的是些动物牙齿雕成的印章模子、项链等牙制品。其发货时将牙制品装在一个大铁壶里面,然后把大铁壶装进纸箱子里面,并在纸箱里塞一些日本的报纸当作填充物。王雷、王某某的货物都是从日本寄过来的,大部分是从合肥通过德邦快递转来的。王雷说因为中美贸易战,吉林对进口的货物查得比较严,但安徽那边松一点,所以就从安徽中转。王某某到梅河口找过其几次,每次都会到其住的房子里取点东西,有一次去的时候还问其住的地方会不会经常有其他人去,其说平时基本上不会有人去,王某某说如果有人去最好不要让他们看到那些牙制品,如果看到了,就说是猛犸牙制品。案发前几天,其和王某某在一起吃饭,王某某告诉其那些东西是象牙制品。(2)王某某先后给过其两部手机用于拍照,两部手机品牌都是苹果,其中第一部手机因其工作忙没有时间拍照,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手机送回了柳河县。后来,王某某又微信联系让其接着干,其同意后王某某就给了其第二部手机,也就是被扣押的iPhone6plus。其有2个微信号,一个微信名是“单身爷们照样拽”,另一个微信名是“L(小写)517770820”。王某某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微信名是“雷公堂日本回流,一手货源”,微信号是“qianxia0927”;另一个微信名是“蝴言乱羽”,微信号是“happy0827aa”,其备注为“茜茜”。其随机听了微信名为“雷公堂日本回流,一手货源”和“蝴言乱羽”的两个微信账号上的几段微信语音,确认其中的声音是王某某的声音。(3)“雷公堂”网店是王雷和王某某兄妹俩在经营,王某某给过其“雷公堂”网店的账号,其曾登陆进去看过,其帮助王某某收货、发货的货物都是“雷公堂”网店里卖的东西。(4)其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的两个合肥的包裹是王雷的,包裹是王雷、王某某先从日本寄到合肥,然后其找人从合肥用德邦快递转寄给其,包裹里是象牙制品。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是高中同学。2019年3、4月份,王某某联系其,说她准备从日本邮寄购买一些茶具在国内销售,但货物直接邮寄到东北会被当地海关查获并征税,希望其帮忙代收并转寄给她,她给其每单邮件50元的好处费,其表示同意。前两次是其和德邦快递的快递员方某一起去邮局取件后将包裹交由方某寄走,后来其就让方某自己去取货并寄走。一开始包裹的收件人是其名字,后来王某某说一直其名字和手机号码可能会被海关查到,其就开始使用王某某、张某、董汉平的名字作为收件人,地址有的是其公司地址,有的是其租住的小区地址,其中王某某、张某的身份证是王某某寄给其的,其用来取件。近期其准备离开合肥,就将身份证给了方某。其微信名是“崔哥”,微信号是“cuirui1859”。王某某的微信名是“蝴言乱羽”,微信号是“happy0827aa”。其确认微信名为“蝴言乱羽”和“雷公堂日本回流,一手货源”的两个微信账号上发送的语音是王某某的声音。

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德邦快递的快递员,其在收发快递时认识了崔某,崔某的地址是合肥市利港国际大厦B座710室。2019年上半年开始,其根据崔某的指示到邮局取从日本邮寄入境的包裹,再用德邦快递发给吉林省的刘某、钟某。其收货的包裹面单上写的货物名称是茶具,收件人有崔某、张某、王某某、董汉平。收件人的身份证都是崔某给其的,其中崔某和董汉平的身份证其每次用完就还给崔某,张某和王某某的身份证一直放在其处。

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其老公的同学,其2018年开始帮王某某打工。王某某和她哥哥王雷在日本拍卖一些古董、饰品之类的东西,然后邮寄进国内并在她们经营的“雷公堂”网店上售卖。王某某、王雷邮寄给其的包裹里有珍珠、珊瑚、猛犸牙、抹香鲸齿等,这些东西王某某、王雷在日本买了之后,装在一个大铁壶里,然后再将铁壶用日本报纸包好装进纸箱子里邮寄给其,其中抹香鲸齿制品邮寄到的时候,上面还贴有标签,标签上写着“抹香鲸”。其收到的包裹大多数是从日本邮寄过来的,也有一部分是从合肥通过德邦快递邮寄过来的。其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进行拍照并上传到“雷公堂”网店上,然后王某某再编辑一段话,包括名称、尺寸、重量等。王某某一开始寄给其的是一些漆器、瓷器、珍珠、珊瑚等,大半年左右之后,陆续开始有猛犸牙、抹香鲸齿等。有人在“雷公堂”网店上买货时,其就根据买货人的收件信息进行发货。其发货的信息是王某某提供的,其没有用过其家的地址,寄件人用的是王某某的名字,但寄件人联系方式是其电话号码。王某某曾先后给过其两部苹果手机用于拍照,王某某让其在拍猛犸牙的时候,一定要把牙的纹路拍清楚,这样买家买的时候才能看清楚是什么东西。王某某最初给其的苹果手机里带了一个微信,微信号是“qianxia0927”,是微拍堂的客服号,王某某让其使用这个微信号和她联系,并把客户的留言转给她。后来王某某觉得这样转来转去太麻烦,就在给他第二部手机时又注册了一个微信名叫“客服小米”的微信号,让其使用新微信账号给她传照片,“qianxia0927”账号微信由她自己使用,她亲自跟客户联系。王某某每个月通过微信给其转3000元钱。

5、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王某某联系其说有一些退货的包裹想请其代收,收到后送到她家中交给她母亲。其代收需要绕路,其实并不方便,但其不好拒绝,于是就答应了。王某某告诉其说包裹都是国内退货的,还让其打开看看货物有没有损害,并拍照片发给她。其看到包裹里有茶碗、盘子、珊瑚、黄色的项链等。另外,其还把身份证借给王某某办理过宽带。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雷公堂”网店大概花了3000元购买了许多猛犸牙制品。其住址与王某某手机中微信名为“糖糖”的买家地址一致。

7、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雷公堂”网店购买了猛犸和珊瑚制品。

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从“雷公堂”网店购买过货物,并其加了“雷公堂”网店客服的微信。其购买的货物大多数是一些项链,还有一些画轴的轴头和印章料、烟嘴等。店铺客服微信的语音电话描述说货物是XY的,其购买的货物是从日本发货的,分了三次,收件人分别是王萌、张维、刘晓燕。其微信名字是“次第花开”,微信号是“makun180××××5022”。

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其在“雷公堂”店铺看到一款“日本猛犸材质项链”,其问客服是什么材质的,客服说他们卖的有非洲象牙制品和猛犸象牙制品,但是他们自己也区分不出来,为了避免争议,同时也因为非洲象牙制品是不允许销售的,所以店铺统一描述为猛犸材质,其花了231元将这条项链拍下了。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柳河县工商银行家属楼3栋306室的住处存放的东西是其哥哥王雷从日本购买邮寄到国内,让其帮忙售卖的,包括漆器、瓷器等,王雷告诉其还有珊瑚项链、珍珠项链、抹香鲸、猛犸等,具体是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只是名称上有个概念。王雷在微拍堂网上有个叫“雷公堂”的网店,从日本邮寄到国内的东西都在“雷公堂”网店上进行拍卖。王雷在日本买好东西后先邮寄到合肥,然后让崔某找人代收后转寄给钟某或者刘某。包裹寄件人用过其、王雷、刘某的名字,包裹快递单上商品名称是王雷让其填的,填的是瓷碗、铁壶、铁釜灯之类的名字。珊瑚、猛犸、抹香鲸是装在铁壶里的,是王雷或者雇佣的人装的。包裹收件人用过其、张某、崔某、董汉平的名字,使用这么多人名字是因为王雷说只用一个人的名字海关可能会查得严一些,用几个人的名字可能会查得松一些。包裹从合肥转寄是因为之前有个包裹在长春被海关查扣了,要求收件人去补税,后来没有办成被退运了,王雷就让从合肥走。王雷让其把她自己和其母亲张某的身份证邮寄给崔某,崔某拿到身份证后找了德邦物流的一个快递员,让快递员拿着身份证去邮局取包裹,然后再通过德邦物流转寄到柳河钟某处或者梅河口刘某处。刘某和钟某收到货物以后,会跟其说,王雷会告诉其让他们怎么拍照、怎么把照片上传到“雷公堂”店铺的商品链接上。如果有人中拍了,王雷会让其通知刘某、钟某按照中拍人的地址发货。王雷让其给刘某、钟某邮寄了苹果手机,还弄了一套拍照的摄影灯,这样可以把照片拍得好看些。刘某、钟某的工资是王雷支付,资金由王雷先转给其,其再微信转给刘某或者钟某。其没有跟刘某、钟某说过卖的是什么东西,但是他们在上传照片的时候,“雷公堂”网店里有商品描述,商品描述里面说的就是漆器、茶碗、陶瓷、珊瑚、猛犸、抹香鲸等之类的。(2)“雷公堂”店铺是王雷开的,绑定的账户也是王雷的,出售货物的资金都转到王雷那里。其微信号一个是“qianxia0927”,微信名是“雷公堂日本回流,一手货源”,还有一个微信名是“蝴言乱羽”。(3)崔某是其同学,包裹在长春被查以后,王雷想从别的地方邮寄入境,就问其在其他省份有没有同学,其想到了在合肥的崔某,于是就联系了崔某,问他能不能帮忙接货,后来崔某答应了。当时崔某不要钱,说都是同学,帮个忙就行了,但是王雷说不能白用人家,还是要给一点辛苦费的,王雷每箱除运费之外会再给崔某50元辛苦费,款项是王雷先转给其,然后其通过微信转给崔某。王雷让其告诉崔某,包裹里面是铁壶、茶具等之类的东西,当时其也并不知道里面有珊瑚、猛犸。刘某、钟某每次收到货物后会拍照片给其看包裹内的东西,其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邮寄的时候并其不知道。其最近一次去梅河口找刘某是其最近一次刚回国,当时钟某不干了,并说放在他那里的东西太多了,她家里放不下,王雷让其找刘某,想让刘某辞职帮忙干这个事情,但刘某没有答应,其没办法就暂时租了柳河工行家属楼3单元306的房屋,并其把所有的货物和设备从钟某家拉到房屋里,然后自己帮王雷拍照、发货等。

(五)鉴定意见

1、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补正书、补充说明,证实:从王某某租住处、刘某住处、方某所取邮包以及庐州海关移送的两个邮包内扣押的涉案物品中存在珍贵动物制品,其中非洲象/亚洲象牙制品经济价值为1384238元。另有抹香鲸制品7.38克。

2、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葛某处扣押的涉案物品中有珍贵动物制品,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经济价值为4737元。

3、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8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唐某处扣押的涉案物品中有珍贵动物制品,来源为亚洲象/非洲象,经济价值为2871元。

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9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马某处的涉案物品中有珍贵动物制品,来源为亚洲象/非洲象,经济价值为25493元。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19]数鉴字第H12号,证实:对送检的王某某的两部手机进行了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

6、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20]数鉴字第H17号,证实:对送检的刘某、崔某的四部手机进行了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

(六)搜查、扣押等笔录

1、对王某某租住处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12月19日对王某某租住的吉林省柳河县工行家属楼3单元306室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王某某、刘某、于某的身份证,王某某的iPhone7粉色、iPhone6P手机等物品。侦查人员在快递员的协助下将王某某租住处的涉案物品分类装箱,王某某现场逐箱封存、签字确认后,由德邦快递将物品寄至合肥海关缉私局。

2、对涉案货物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扣押照片等,证实: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7日,在合肥海关篮球场,侦查人员对涉案的相关货物进行扣押。该批货物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系在王某某租住处发现并邮寄至合肥海关缉私局,一部分系合肥海关驻国际邮件互换中心现场查验发现后移交。扣押前,侦查人员把王某某从看守所提出至扣押现场,经王某某对所扣货物逐箱检查核对,确认由其亲自封存的箱体封志完好,无破损、开拆等影响涉案货物数量、种类的现象后逐箱开拆清点、扣押,对称重拍照,对整个扣押过程录像,王某某全程在场配合,无异议。

3、对刘某住处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称重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2019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对吉林省梅河口市桃园新村B3车库刘某住处进行了搜查,现场扣押疑似象牙制品若干、vivoX21手机一部、iPhone6P手机一部、笔记本等,并对扣押的疑似象牙制品录像及拍照。

4、对方某相关物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2019年12月14日,侦查人员扣押方某持有的王某某、张某身份证及其签收的两个国际邮件包裹内物品,并对扣押包裹外包装、扣押物品、称重过程录像及拍照。经现场开拆,包裹单号为CD369530607JP国际邮件来自日本,申报名为茶道具、铁壶(釜)(铁瓶),长30cm,宽19cm,高27cm,重5.4kg,内装有3个扁平彩花瓷碗和1个纸箱,内置纸箱内又装有1个铁壶(釜),铁壶(釜)内装有圆柱体疑似象牙制品2包。经现场开拆,包裹单号为CD369530615JP的国际邮件来自日本,申报名为茶道具、铁壶(釜)、陶瓷茶碗,长40cm,宽26cm,高28cm,12kg,内装有3个扁平绿色瓷碗和1个铁壶(釜),铁壶(釜)中内装有圆柱体和项链挂件样疑似象牙制品。

5、其他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20年5月26日,侦查人员对葛某持有的疑似珍贵动物制品进行了扣押。2020年6月11日,侦查人员对唐某持有的疑似象牙制品进行扣押。2020年7月30日,侦查人员对马某持有的疑似象牙制品进行扣押,并对扣押物品拍照。2019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扣押崔某魅族Pro7s白色手机一部、三星金色手机一部。

(七)电子数据

1、“雷公堂”网店客服与客户聊天记录,证实:(1)“雷公堂”网店有出售抹香鲸齿。(2)“雷公堂”网店将象牙与猛犸牙不予区分同时售卖,与罗某提供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

2、王某某被扣押的iPhone7粉色手机电子数据,证实:(1)该手机为王某某使用,没有他人使用的痕迹,可以排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与侦查人员拍摄的手机照片显示该手机账号名称为王某某的事实相互印证。(2)该手机登录过三个微信账号,微信账号分别为“雷公堂日本回流,一手货源”qianxia0927、“蝴言乱羽/happy0827aa”、“客服小米/weipaitang02”,其中前两个王某某供述是其所用。(3)王某某与“雷公堂”网店客户唐某、马某、“老郎/Langzhifenglzf”、“吴塵/wxid_goslgnsqzkn422”、“V磨石堂主/wxid_d4216b6ndowb22”、“金荣宝(禹颐)心田斋/Kingrongbaoart”等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对客户提出的购买象牙制品的要求给予正面回应,同时明确其店内出售抹香鲸牙制品,另外将象牙制品藏匿在铁壶中通过国际物流从日本直接寄给国内买家马某。(4)王某某与刘某个人以及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根据王某某的安排接收包裹、拍照、发货或者将包裹送到柳河,王某某交代刘某不要让别人看到包裹内物品,王某某主观上明知包裹内藏有违禁品。王某某积极寻找发货渠道,找刘某借用身份证用于接收货物。(5)王某某与钟某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显示,钟某根据王某某的安排接收包裹、拍照、发货。王某某对钟某等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王某某仅凭钟某所拍的物品特写照片即可判断物品是不是抹香鲸制品、有没有打磨过,王某某对“雷公堂”店铺出售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为逃避海关监管,王某某对邮寄物品材质做虚假申报。(6)王雷与钟某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显示,王雷直接向钟某安排工作,王某某辩解其只是向钟某传达王雷的安排不符合常理。(7)王某某与王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雷指导王某某推广店铺,向客户介绍王某某是仓库管理者等。

3、王某某被扣押的iPhone6P银灰色手机电子数据,证实:(1)该手机登录过三个微信账号,微信名分别为“雷公堂日本回流,一手货源/qianxia0927”、“蝴言乱羽/happy0827aa”、“客服小米/weipaitang02”,其中“客服小米/weipaitang02”账号中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语音均是王某某的声音。(2)结合刘某、钟某的证言,该手机最初由刘某用于给商品拍照,后来因钟某手机不能使用,王某某于2019年7月安排刘某将该手机通过中间人给钟某用于拍照使用,2019年12月钟某不再担任“雷公堂”店铺客服,2019年12月5日之后该手机由王某某使用,王某某登录“客服小米/weipaitang02”的微信账号亲自负责发货,发货地址是王某某被抓获的租住地。

4、刘某被扣押的vivox21手机电子数据,证实:(1)该手机中有2个微信号,微信名分别为“杠杠地”和“单身爷们照样拽”,均为刘某使用。(2)刘某和王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雷于2018年底邀请刘某给自己的店铺“雷公堂”帮忙,刘某同意后,便和王某某加了微信好友。王雷和刘某的聊天记录是闲聊,刘某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王某某联系安排,王某某教刘某如何拍照并给刘某寄送拍照工具。“雷公堂”店铺的管理、进货主要是王某某。因东北查扣入境邮件比较严,于是王雷、王某某改为从南方邮寄包裹入境。(3)刘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将链子藏在铁壶中从日本邮寄给刘某发货,并且使用了虚假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王某某给刘某发送其他店铺的链接,要求刘某参考拍照角度和特写,并称一个店铺经常卖象牙以及马某的店铺就是从她那里进的货,王某某主观上明知其走私入境的是象牙制品。

5、崔某被扣押的魅族Pro7s手机电子数据,(1)该手机中有1个微信号,微信名为“崔哥/cuirui859”,为崔某使用。(2)崔某和王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崔某每接收一个包裹并邮寄到王某某指定的地点之后,王某某会将寄递邮费转给崔某,再单独给崔某发一个50元的红包。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1、关于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对走私的“猛犸”制品属于象牙制品不知情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告诉过刘某“雷公堂”网店售卖的是象牙,并叮嘱刘某拍照时不要将包裹内的东西被别人发现;证人罗某的证言和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罗某在“雷公堂”网店看到一款“日本猛犸材质项链”,询问王某某是什么材质的,王某某说店铺内非洲象牙制品和猛犸象牙制品高度重叠,其自己也区分不出来,为避免产生纠纷,同时也因为非洲象牙制品不允许销售,所以其店铺统一描述为猛犸材质;王某某与“雷公堂”网店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证实,王某某对唐某、马某、“老郎/Langzhifenglzf”等客户在询问时提到的象牙及象牙字母缩写给予正面回应,其有直接回复“象牙”二字,表明王某某对“雷公堂”网店的部分牙制品属于象牙有明确的判断;王某某与钟某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以及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仅凭钟某所拍的特写照片即可判断出拍照物品是不是抹香鲸牙、有没有打磨过,另外王某某让钟某在给牙制品拍照的时候,一定要把牙的纹路拍清楚,这样买家买的时候才能看清楚是什么材质,表明王某某对“雷公堂”网店的牙制品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综上,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推定王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走私的“猛犸”制品属于象牙制品。另外,王某某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即使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亦不影响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珍贵动物制品对其定罪处罚,依法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故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王某某提出的“雷公堂”网店不是其和王雷共同经营的辩解。经查,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雷公堂”网店是王雷和王某某兄妹俩人共同经营,王某某具体安排刘某接收包裹、拍照以及发货等工作;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根据王某某的请托,使用虚假的收件人、收件地址在合肥帮助王某某接收从日本入境的包裹并转寄给刘某、钟某,以逃避海关的监管;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根据王某某的安排帮助王某某接收包裹和发货,以及将“雷公堂”网店出售的货物拍照并上传、编辑商品信息等;侦查机关对王某某的租住处搜查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实,侦查机关在王某某的租住处查获了大量的“雷公堂”网店出售的珍贵动物制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实,王某某对刘某、钟某在“雷公堂”网店的收货、拍照、联系客户、发货等工作进行管理,并自己联系客户、解答客户提问等。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某与王雷共同经营“雷公堂”网店的事实。故王某某此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王某某联系并安排崔某在合肥接收从日本进境的珍贵动物制品,并和王雷共同经营“雷公堂”网店出售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明显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的特征,依法不属于从犯。故王某某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多次将珍贵动物制品从日本直接邮寄给马某证据不足,该部分数额应从王某某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王雷多次将珍贵动物制品从日本直接邮寄给四川成都的买家马某的事实有马某的证言,马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以及公安机关对从马某持有的象牙制品进行扣押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同时王某某亦对该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故王某某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非法邮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走私数额1417339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亚洲象/非洲象牙、抹香鲸牙制品,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铁壶(釜)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鲍 杰

审判员 胡宏林

审判员 沈 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中杰

书记员傅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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