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故意杀人
案 号 (2021)皖13刑初6号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一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化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娄某某之妻姚某与他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姚某于2020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1日,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姚某与娄某某离婚案。当日早晨,娄某某到泗县购买一把尖刀存放家中。同月20日16时许,因离婚之事娄某某与姚某在刘圩镇的家中发生争吵,娄某某掐姚某脖颈并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其胸部,致被害人姚某当场死亡。后娄某某持尖刀捅刺自己腹部,又持菜刀剁自己手腕。被家人制止后,娄某某要求其儿媳田园报警,之后再次持菜刀自残,并使用吹风机电线勒颈自杀,出警人员发现后将娄某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系胸腹结合部刺创致左心室、肝左叶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姚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娄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姚某的婚外情导致本案发生。2、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委托其儿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出警人员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因夫妻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娄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殁年45岁)于1996年结婚。2019年5月,姚某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与之约定各自离婚后两人结合。因娄某某不同意离婚,姚某于2020年7月3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9月11日,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姚某与娄某某离婚案。当日,娄某某在泗县购买一把尖刀,藏匿在位于刘圩街的家中。同月20日凌晨,娄某某从外地返回家中。当日16时许,娄某某劝说姚某放弃离婚,两人继续共同生活,姚某当场拒绝。后两人争吵,娄某某掐姚某脖颈,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姚某胸腹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娄某某又持尖刀捅刺自己腹部,家人发现后将尖刀夺下,娄某某让其儿媳田园报警。后娄某某两次持菜刀致伤自己的手腕。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后,娄某某又用吹风机电线缠绕自己脖颈拴在家二楼栏杆上勒颈自杀。出警人员发现后,将娄某某救下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系胸腹结合部刺创致左心室、肝左叶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菜刀两把,经当庭出示辨认,被告人娄某某供认该尖刀是捅刺被害人姚某及其自杀使用的工具,两把菜刀是其自残使用的刀具。
二、书证
(一)接处警综合单及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9月20日16时12分19秒田园打电话报警,称有人持刀杀人。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姚某死在自己家客厅中。经出警人员询问,姚某的丈夫娄某某供认是其持刀将姚某杀害。次日,泗县公安局对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娄某某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将其刑事拘留。
(二)住院病历证明,娄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进入泗县人民院普外科治疗,并被施行肝破裂修补+双腕部清创缝合+左腕长肌腱修复术,于同年10月4日出院。
(三)离婚诉讼材料证明,沈记虎要求与刘九英离婚,姚某要求与娄某某离婚,均于2020年7月3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姚某与娄某某离婚案开庭审理时,娄某某不同意离婚。
(四)公安机关从资金查控平台调取的账户主体信息证明,2020年9月11日,娄某某通过微信向出售刀具的马成怀转款30元。
(五)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娄某某、被害人姚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六)前科查询结果证明,本案发生前被告人娄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三、现场勘验检查及提取、辨认笔录
(一)泗县公安局K3413240618002020090033号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泗县农贸市场娄某某家,死者位于大厅中部地面,头朝西南,足朝东北,呈仰卧状。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的斑迹、擦蹭痕迹、门前绿化带内发现的菜刀、垃圾桶内发现的尖刀等物证进行提取。附现场勘验制图4张、照片88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二)提取笔录证明,2020年9月20日,出警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疑似作案工具的菜刀一把。同年9月21日、10月4日,侦查人员分别提取娄某某及其儿子娄壮壮血样。
(三)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20年10月2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娄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双手腕及腹部有新鲜刀伤,娄某某自述是案发时其自杀造成。附照片证明。
(四)辨认笔录证明,侦查人员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在案发现场附近一垃圾桶内提取尖刀一把。后侦查人员将该尖刀与类似刀具共7把混同排列(提取的尖刀排序为3号),经被告人娄某某辨认,指认3号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尖刀。附照片证明。
四、鉴定意见
(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20〕1246号鉴定书载明:死者姚某十指指甲、身下血泊、尸体北侧滴状红色斑迹、现场西北侧垃圾桶内提取的一把尖刀刃上可疑斑迹、尸体西北侧地面纸质盒子上盖外表面及内表面上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DNA,与姚某心血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50×1017。
大门内外地面多处红色斑迹、一楼大厅楼梯口附近多处红色斑迹、厨房地面及东墙上红色斑迹、二楼楼梯口附近多处红色斑迹、二楼客厅东侧窗户护栏下及该处的电吹风机表面多处红色斑迹、三楼客厅及西北角卧室地面上多处滴状红色斑迹、三楼卫生间地面及马桶水箱按钮上红色斑迹、从大门前绿化带内提取的一把菜刀刀面及刀柄上可疑斑迹、厨房内另一把菜刀刀面及刀柄上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DNA,与娄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61×1017。
现场西北侧一垃圾桶内提取的一把尖刀刀柄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娄某某、姚某的DNA分型。
(二)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泗)公(司)鉴(死因)字〔202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胸腹部结合部见一梭形创口,呈左上右下,上创角稍钝,下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道通胸腹腔,分析为单刃扁刀形成。
死者左颞部皮下出血,右眼外侧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内出血,外部皮肤未见明显异常,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
死者颈前至颈右侧皮肤见点片状表皮损伤,对应处颈部右侧皮下脂肪内有两处点片状出血,右侧甲状软骨大角骨折,周围组织出血,分析为扼压颈部形成。
死者双手掌侧见多处创口,均见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分析为锐器创,系防卫伤。
根据理化检验报告,可排除常规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等药物中毒致死。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姚某左侧胸腹结合部有一处左上右下的创口,创道通胸腹腔;心包、左心室、肝左叶、胃均见破裂口;胸腹腔见大量凝血块,总量约2500ml。有尸斑浅淡,十指指甲苍白失血性征象。
鉴定意见:姚某死因系胸腹结合部刺创致左心室、肝左叶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五、视听资料
2020年9月25日,侦查人员调取泗县杨礼山超市的监控设备2020年9月11日7时至8时间录制的视频,刻录成光盘保存。该视频显示,2020年9月11日早晨,娄某某骑白色电动车到马成怀的货摊前,两人交谈后,马成怀递给娄某某一把屠宰刀,娄某某将刀放入电动车储物箱中。使用手机扫码向马成怀支付货款后,娄某某骑车离开。
六、证人证言
(一)娄壮壮证明,他母亲姚某在外有男人,家人都知道。2020年7月,姚某提出与他父亲娄某某离婚,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开庭审理,但不知判决结果。同月20日16时许,他在家二楼听楼下传来较大响声,下楼见娄某某拿把刀站在一楼客厅桌子旁,姚某仰面躺在客厅门后1米多处,腹部和右手腕处都有血迹,当时还有呼吸。后娄某某让他妻子田园打电话报警。见娄某某胸部流血,双手腕都有伤,他夺下娄某某手中的刀,此刀三四十厘米长,类似水果刀,是新刀,包装盒还在。他家只有两把正常使用的菜刀。后邻居进入家中,现场比较混乱,那把刀不知去向。
(二)田园证明,2020年9月20日午饭后,她公公娄某某上二楼睡觉,婆婆姚某在一楼休息。下午三四点时,听到一楼有吵架声,她与丈夫娄壮壮即下楼,见姚某浑身是血躺在客厅。娄某某在一楼楼梯附近双手握刀捅自己腹部,娄壮壮即去夺刀。刀掉在地上后,她将此刀丢进家北侧几十米处的垃圾桶内。该尖刀长二三十厘米,棕色木柄,之前没见过。后娄某某在大门前搁置花盆的架子处,右手持家中的菜刀砍自己左手。她回到屋内呼唤婆婆姚某,无反应,她掐人中亦无反应。120救护车赶来,医护人员检查后称姚某已死亡。
娄某某在案发当天早晨5时许从外地回到家。因她要求婆婆帮助带孩子,姚某也是从外地返回家中时间不长。姚某与娄某某经常吵架,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姚某经常背着家人与他人打电话聊天。案发后娄某某让她报警,她即使用娄壮壮的手机电话报警,先打120,接着打的110。
(三)刘改变证明,她与娄壮壮是近邻,平时只有娄壮壮的爷爷一人在家。2020年9月20日下午4时许,她在门前路上收黄豆时,马姓邻居的妻子指着娄壮壮家说有人吵架。她与之一起掀起娄壮壮家卷闸门,见娄壮壮母亲头朝西南,脸往西侧躺在楼下客厅里,已不动了。娄壮壮父亲胸部流血,拿把类似杀羊的尖刀,此刀约20厘米长。娄壮壮即去夺刀,其妻子傻傻的站在一旁。她上前劝说后,娄壮壮父亲将刀扔地上,随即娄壮壮妻子将刀拿至门外。之后娄壮壮父亲拿出一把菜刀到大门外,将左手放在邻居陈为东家门前的猪槽上,右手持刀朝自己左手腕处砍一刀后将刀扔掉。此刀被娄壮壮的爷爷捡走了。后娄壮壮妻子外出打电话。派出所出警人员和医院救护车到后她便回家了。
(四)董翠玲证明,2020年9月20日下午三四点时,听到有吵闹声,她拉开娄壮壮家卷闸门,发现娄壮壮正抱着其父亲,其父手拿一把尖刀,胸口处流血。她急忙对不远处的张军妻子(刘改变)喊:壮壮家有人打架。张军妻子赶来掀开卷闸门进入娄壮壮家。卷闸门全部打开后,她看到娄壮壮母亲躺在地上,后娄壮壮父亲从家中出来。救护车赶来后,经医生检查,娄壮壮母亲已死亡。
(五)胡田田证明,2020年9月20日下午4时许,听邻居在娄某某家门前喊“快来!快来!”。她赶到后见娄某某妻子仰面躺在一楼大厅地板上,胸部有血迹。后娄某某持菜刀割自己左手腕,其儿子进行阻拦。娄某某的儿媳因惊吓不敢进家,让她到楼上照看睡觉的孩子。她上楼时见娄某某胸部流血,当时娄某某拿把不锈钢菜刀,其儿子娄壮壮手中有把尖刀。
(六)王成荣证明,姓娄的邻居家平时就一名80多岁的老头在家,其他人都在外打工。近几天娄家人都回来了。2020年9月20日下午,听到外面喊“杀人了”。她出门见娄老头儿子(指娄某某)胸部流血,手持一把菜刀。娄老头上前要刀,娄某某不给。随后,娄某某将左手垫在她家门前用水泥铸的石槽上,右手持刀朝自己左手腕处剁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刀被扔掉后,娄老头将刀捡走。后公安局和医院的车都赶来,医生检查后,确认躺在楼下客厅的娄老头儿媳已死亡。一段时间后医院与派出所的人一起将娄某某送医院。当天,娄老头及儿子、儿媳、孙子、孙媳妇都在家。事发后,见到娄老头孙媳妇在楼下打电话。不知娄某某胸部伤是如何形成的。她出门后见住附近的两名妇女也在娄老头家门前。
(七)娄之友证明,2020年9月20日午饭后,他在邻居杨老太太家打牌时,有人喊:“老娄,你家出事了,快回去看看”。他见自己家门前有好多人,进屋发现身上有血迹的儿媳姚某侧面躺在一楼大厅的地上,腹部流血的儿子娄某某拿把菜刀站在屋里。他上前要刀,娄某某不给,并拿着菜刀到门外围着他孙子的轿车转。他一直跟着追要,后娄某某才把刀扔地上。他将此刀埋在门前的绿化带里。赶来的医生检查后确认他儿媳已死亡,随后开车离开。不久又来一辆车将娄某某拉去医院。当天,他与儿子、儿媳、孙子、孙媳妇一起吃午饭时没人吵架。当天早晨娄某某刚从打工处回到家,姚某也是二天前才回到家中。
(八)刘然(刘圩派出所辅警)证明,2020年9月20日接到110指令后,他与陈跃强、许超辉、杨礼闯一起出警到娄某某家,见其家门前有人围观,该处地面上有很多滴落的血迹,进屋发现一楼大厅里一名妇女倒在血泊中。他现场询问时,从厨房走出当时腹部流血的娄某某承认是其干的,娄某某的儿子当时在场。他给朱所长打电话汇报后又进屋,发现娄某某上楼了。他到二楼发现娄某某将吹风机上的电线拴在栏杆上勒自己脖子,他即与陈跃强一起解开电线将娄某某救下,随后与另两名出警人一起将娄某某抬上救护车,送刘圩镇卫生院救治。刚到现场时发现一楼大厅楼梯口附近垃圾桶旁的地板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陈跃强将此刀装进塑料袋拿到警车中,后来交给勘查人员。
(九)陈跃强(刘圩派出所辅警)证明,案发当天,他与刘然等一起出警至娄某某家,发现一楼大厅内一名妇女倒在血泊中,娄某某腹部流血,其儿子也在场。当时娄某某情绪激动,在一楼来回走动并不停说:“我要弄死你,我要弄死你”,后又讲:“我也死吧,我也死吧”。娄某某上楼后,他与刘然也到二楼,发现娄某某将吹风机上电线拴在栏杆上正勒颈自杀,他们即解开电线将其救下,随后与两名出警人员一起将娄某某抬上救护车,送往刘圩镇卫生院救治。他在现场使用手机拍摄了照片:一张是倒在大厅里的死者照片、一张是娄某某在房间内走动时对其拍摄的照片、一张为娄某某躺在死者身旁的照片,还有一张为娄某某被送到医院时的照片。刚到现场时,他发现一楼大厅里有一把沾有血迹的菜刀,他即将此刀装进塑料袋放至警车中,后将这把刀交给勘查现场的技术人员。
(十)马成怀证明,他在刘圩街上摆摊销售叉子、耙子、镰刀、菜刀、屠宰刀等铁器。(出示提取的“友得利”牌屠宰刀)这是把杀猪宰羊用的单刃木柄尖刀,卖30元一把。近期有人从他摊上购买了这种刀,2020年9月11日7时18分23秒,他通过微信收款,他的微信号是×××,昵称:晨,对方头像是龙头。该笔转款30元,账单号是10001071012020091101286710949511。这种“友得利”牌刀是几月前他从睢宁县进的货,共进四把,现只剩一把没卖出。他一般在逢集的早晨5时许出摊。
(十一)沈记虎证明,2019年5月,他在刘圩街吃饭时与姚某相识,后互加了微信并经常联系,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各自的家人都知道此事。他与姚某商定各自离婚后两人共同生活。2020年约6月份,他与姚某分别向泗县人民法院刘圩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0日法庭开庭审理他的离婚案,次日开庭审理姚某离婚案。姚某的丈夫不同意离婚。开庭前姚某从福建的住处返回刘圩镇,开庭后他与姚某一起在南京市生活几天。9月15日前后,姚某按其儿媳要求返回刘圩镇照看孙子。2020年9月20日早晨,姚某通过微信通知他,娄某某从福建返回刘圩镇了,不让他给其打电话。
(十二)袁尚平证明,她女儿姚某与其丈夫娄某某近两年感情不太好,她不知什么原因。姚某与娄某某离婚案开庭前,娄某某让她去法庭劝说姚某不要离婚,她在法庭门前跪求姚某,但其不听,坚持离婚。
(十三)李培育证明,他经营一家石材厂,娄某某及儿子娄壮壮均是该厂员工。2020年9月19日娄某某没打招呼就离开了。次日下午,娄某某讲本地话给他打电话,语音显得很急躁,大意是因出事不能回厂上班了,其应发工资等都交给娄壮壮。随后,他与娄壮壮通电话,得知娄某某的妻子死亡。
(十四)裴景润证明,2020年9月20日下午4时许,他在泗县刘圩镇中心医院上班时,一名男孩跑来讲家人被刀戳伤了。他与司机开车赶到后,见娄某某持刀在家门前来回走动。进屋发现一妇女(姚某)躺在客厅地板上,该妇女手部被刀划伤,腹部伤情严重,肠管外露。经检查确认该妇女瞳孔散大到边缘,颈总动脉搏动消失,已死亡。他将此情告知该妇女家人后,即与司机一起离开。
七、被告人供述
娄某某供述,2020年9月20日凌晨,他从厦门市返回泗县的家中。上午,他驾车到泗洪一家装修公司与人商谈装修房子之事。中午12时许在家吃饭后,他到二楼休息,妻子姚某在一楼休息。下午4时许,他下楼与姚某商量回福建一起生活,但其坚持与他离婚。由此发生争吵后,他掐姚某脖子并打其几巴掌,姚某说打死都不会跟他回去。他决定持刀先捅死姚某再自杀,即从大衣柜上拿出之前购买的尖刀捅刺姚某胸腹部,姚某当即倒地不动了,随之他向自己胸前捅刺一刀。后他儿子娄壮壮从二楼下来将刀夺下,他又到厨房拿一把菜刀准备自杀,他父亲上来夺刀。他提着菜刀走出家,后到家北侧花园的台子上,持菜刀砍自己左手。后他父亲将菜刀夺下,他又到厨房拿另一把生锈的菜刀砍自己右手。他到家三楼想跳窗自杀,但窗户都被封死了。他回到二楼卫生间拿出吹风机,即用吹风机电线缠绕自己脖颈拴在窗户上自杀,后昏迷。捅刺姚某的单刃尖刀连木柄有二三十厘米长,是9月11日开庭那天早晨在刘圩街货摊买的,用手机微信扫码支付30元,买后放在楼下衣柜上面。
姚某有外遇,该男子叫沈记虎。2020年7月,姚某和沈记虎均向刘圩人民法庭起诉离婚,9月11日刘圩法庭开庭审理他与姚某离婚案。当日姚某的母亲磕头求其不要离婚,但姚某不听。2020年9月5日,得知姚某与沈记虎在南京市同居,他产生与姚某同归于尽的想法。
案发后他让儿媳田园打电话报警,后他打电话告诉泉州的厂长李培育,称妻子已死亡,自己不能回厂上班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持刀捅刺妻子姚某,致被害人姚某当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虽然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委托家人打电话报警,但在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娄某某实施自杀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当认定自首。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姚某在案发起因上负有责任。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菜刀两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卜庆永
审判员 丁 军
审判员 段少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开丽
书记员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