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1)48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4日21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人代某某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的1栋楼梯口的白色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盗走,后被告人代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2将该车藏匿在谢某某2租住的杜集区岱河矿老火车站工房内。该被盗车辆被二人销赃,得款被二人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黄某对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谢某某2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2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兴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