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598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成喜、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坤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房屋内以扑克牌推牌九等方式开设赌场,邀集刘某2、杨某、代某、周某等人参与赌博,涉案赌资达九万余万,被告人赵某某抽头渔利两千三百余元。期间,赵某某安排刘某1(另案处理)负责下楼接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食、帮助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等,安排曹某(另案处理)坐门热场。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从刘某1处扣押赌场抽水获利1040元、橡皮筋1袋、骰子4个、扑克牌2副、手机1部、人民币2760元。
另,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情况说明,归案说明,证人刘某1、曹某、杨某、潘某、周某、代某、刘某2、李某、赵某、刘某3、况某、余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其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元
书 记 员 陈晨